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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角色之探討

第三章 統一發包機制概要

3.5 政府採購角色之探討

政府採購作業之進行,係依循著制度所設計之流程辦理,在流程中會 有不同的扮演角色介入整個採購流程,統一發包機制就是重新探討組合,

在流程中各個角色與流程之相互關係,以尋求最佳組合。以下將就採購流 程與採購中之角色分別說明。

1.採購作業流程

由政府採購之範疇來看,採購作業流程依採購標的種類之不同,其相 關作業流程亦不盡相同,如以採購時程加以區分,各類採購作業流程約可 區分如圖 3-2,如採購案件單純,部分作業將可合併辦理,各項作業說明如 下:

(1) 採購需求

政府各機關因業務需求,必須擬定施政計畫,為因應計畫執行,

致產生採購之需求。如公共建設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為工程興 建構思階段,經擬定初步方案並作經費概估,藉以比較、評估各方 案開發效益,作為核定建設計畫之依據。

(2) 預算編列

計畫經核定後,應擬定所需計畫總經費及分年度預算,於行政 體系核定後,送請民意機關審議完成法定預算之程序。

(3) 採購規劃

係指負責採購之相關人員透過完整的計畫,協調並整合各項採 購方案,以符合時效性的方式,且在合理的成本內,滿足機關之需 求;其範圍包括發展整體策略,以管理採購事務。

(4) 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招標程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等三種,除此之外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另設 置例外規定,使其可以用較為彈性的方式進行採購如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公告或逕洽廠商採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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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開(審)標

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之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及價格文件審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決標之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選 決標;公開評選之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

評選、議價(約)。 (6) 決標

決標方式分為訂有底價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不訂低價在預 算數內最低標決標、不訂低價最有利標決標(固定金額或廠商報 價)、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及複數決 標等方式。

(7) 履約

政府採購行為,除涉及如何選定廠商屬於重要關鍵之外,在採 購機關選定廠商之後,如何透過履約管理的制度,使廠商在一定期 限之內,完全依照契約規範履行契約,以達成採購目標,成為另一 重要關鍵。而履約管理的實質內容,基本上涉及廠商在契約下的權 利義務關係,故除法另有規定外,必須依賴契約的規定予以約束。

(8) 驗收

機關辦理驗收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相關人 員包括「主驗」、「會驗」、「協驗」、「監驗」等。

(9) 監辦

分為上級機關之監辦及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

(10) 結算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 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11) 異議及申訴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爭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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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圖 3-2 採購作業流程圖

2.採購作業之相關角色

從整體採購作業進行之流程中,由不同單位介入之程度如表 3-2,經歸 納出下列五種主要採購角色,分述如下:

(1) 需求或使用單位(機關)

在整個採購作業中,採購作業之進行首先為需求單位所提出使 用需求所發動。

(2) 採購單位(機關)

在確定使用需求後,必須由採購單位研究如何以各種不同之途 徑、取得方式等,以取得物品、勞務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滿足役用 之需求。

(3) 監辦單位(機關)

對於採購事項之監辦,分為上級機關之監辦及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之監辦。(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

使

() 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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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督單位

在整個採購作業流程中主要之監督單位角色可分為下列幾種:

a. 主管機關:為負責採購政策之擬定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之機關,且主 管機關並非採購之統籌機關(政府採購法第10、111 條)。

b. 上級機關:政府採購法賦予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一定之角色,

以監督採購機關(政府採購法第12 條)。

c. 主計機關:為使機關之採購能將錢確實花在刀口上並使物盡其用,

除主計單位之監辦權外另賦予查核權,以為制衡監督(政府採購法 第100 條)。

d.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得隨時稽查各機關 一切收支及財務狀況,故政府採購特別規定審計機關對採購業務之 稽察權(政府採購法第109 條)。

e. 採購稽核小組: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政府採購法第108 條)。

f.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政府採購法第70 條)。

g. 政風機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採 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1 條)。

(5) 異議申訴及調解單位

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於期限內不為處 理者得向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

綜合上述,從採購流程中之角色來看,發包中心可擔任之角色可為 採購單位、監督單位及異議申訴及調解單位,但如係為採購單位則不宜 擔任監督單位。為利於政府採購作業之進行,在導入「統一發包機制」

之同時,必須界定「統一發包」在採購作業中所扮演之採購角色及其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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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程度,避免所扮演之角色衝突,而影響其功能及效益。

表 3-2 採購角色與流程關係

採購流程 採購角色

採購 需求

預算 編列

採購

規劃 招標 開標

(審) 決標 履約 驗收 結算 付款 結案 使用 管理 需求或使用單位

採購單位 監辦單位

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 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 採購稽核 施工查核

政風機構 異議申訴及調解單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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