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方政府統一發包機制之檢討-以新竹縣為例
6.2 統一發包中心運作之評估分析
為瞭解新竹縣政府現階段對於採購業務之施政重點方向,本研究運用 第五章之評估模式,逐步完成作業評估,茲依評估結果分析如下:
6.2.1 決策問題與評估目的
新竹縣工程發包中心之運作,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前即已採行,惟係 為政策考量以臨時編組方式存在,因其並無明確法源依據,致定位不甚明 確,為因應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所產生之衝擊及效應,實有迫切調整之需要。
其所產生之決策問題及評估之目的分述如下:
1.決策問題
(1) 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影響
政府採購法的實施是政府採購制度上的一大變革與創新,對於 機關之衝擊及其效應,造成機關必須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2) 制度改革之影響
在面對有限理性、不完全資訊及監督與執行契約的困難情況 下,必須建立制度以決定經濟活動過程所必須面對的交易成本,經 由限制行政主體的可能行動型式及範圍,提供經濟交易的穩定性及 可預測性,進而降低交易成本,使經濟活動更有效率。
(3) 採購策略之應用
理想的採購制度,必須要能減少決策及互動的交易成本,其採 取策略包括資訊公開、彈性授權、結果導向、績效課責及誘因機制 等,為利於制度之改革,必須建立適當採購策略納入組織運作,以 增進採購效率減少採購成本。
2.評估目的
為解決採購所產生之問題,衡量對社會環境之影響,必須對計畫執 行方案進行評估,並以方案之內容、規劃及執行結果與預定目標的差距
126
情形,考慮是否採行變更、中止或其他改進補救措施,以達成原定目標 或修訂新目標。因此評估的目的為:
(1) 為規劃方案及排列方案優先順序而評估。
(2) 為調整方案執行作法而評估。
(3) 為衡量方案執行績效而評估。
6.2.2 評估成果分析
本研究以新竹縣進行評估,依模式所得之評估結果,分析如下:
1.層級結構評估分析
(1) 本研究之評估模式所採用之層級架構,因能符合一般評估者之思考模 式,其評估結果較能為機關所接受。
(2) 本評估所列之各評估準則及評估項目,係供評估者確認是否需列入評 估,但因僅係為評估指標,後續尚需考量個別權重,所應注意的是 否有應列未列項目,以維持評估之客觀性,本評估所列項目經評估 者之確認結果尚能符合機關之需求。
(3) 本評估模式,部分評估者認為統一發包中心組織、定位未明確,將不 利於功能充分發揮;另建議結合法規設置之查核小組或稽核小組之 運作及協調,更有利於機關建立公正、公開之採購環境,確保良好 採購品質及效能。
2.權重分析
依評估所得之權重進行分析,從四大施政目標準則權重來看,首重 增進採購效率,其後依序為減少採購爭議、落實專業專責,最後為降低 採購成本。從採購執行面來解釋,為彰顯施政成果必須首重效率,其後 顧慮為是否產生爭議造成糾紛;另關於落實專業專責部分,因涉及機關 間權利義務,不易釐清反遭忽視;至於最後降低採購成本部分,則係因 機關施政皆編列採購預算,降低採購成本對執行者來看,反而並非主要 考量因素。
127
從評估項目來看,增進採購效率之三項評估項目權重相近,降低採 購成本部分則以減少洽辦機關人力權重較低;減少採購爭議部分則以減 少招標文件之權重較高,顯示如減少招標文件疑義較可減少採購爭議;
在落實專業專責部分,則以提昇整體採購品質權重較高,顯示專業專責 與採購品質有密切之關係。
本評估架構雖係對於統一發包機制進行評估,其對於地方政府採購 政策來看,亦可作為整體採購執行政策之評估,並顯現出各採購政策之 相對重要性。
3.效益分析
(1) 本次評估之功能性效益評估,所利舉之功能係以地方政府整體採購管 理為範圍,從採購角色看評估結果,顯示依採購作業中不同之角色 扮演對於採購功能之要求會有不同之差異,機關於內部整合時,必 須作均衡之考量。例如發包中心為地方政府採購最高管理監督單位 時,則其可依排序逐步整合其他功能;如僅界定於採購單位,則必 須依採購角色之範圍,界定功能之範圍。
(2) 依評估結果完成之作業功能排序,係依既定政策目標之達成程度予以 量化排序,排序愈前者,表示該作業之推行在達成既定政策目標之 效益上較高,例如(1)建立標準化作業模式,其平均效益為八十八,
表示其於整體政策目標達成上係非常有助益的。
(3) 本次問卷之評估人員共分為五類,分別為採購稽核、發包中心、監辦 單位、工程查核及主辦工程單位之人員,其評估排序並不相同(如 表 6-1),從問卷人員之類別分析問卷成果,採購稽核人員由於較重 視採購作業錯誤的發生,所以評估結果前六項皆為執行面之功能;
發包中心及監辦人員由於必須兼顧制度於執行,所以評估結果前六 項各佔一半;工程查核人員執行面之功能則佔三分之二;工程單位 人員之前六項以制度面功能所佔比例較高佔三分之二;綜合平均之
128
排序則以制度面之功能佔三分之一,執行面之功能佔三分之二。
表 6-1 依評估人員分類功能排序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採購稽核 8 12 11 9 7 10 5 4 3 2 1 6 發包中心 5 4 7 8 12 6 3 11 1 2 9 10 監辦單位 11 12 4 1 2 10 3 6 5 8 9 7 工程查核 8 12 1 7 9 3 11 4 5 2 10 6 工程單位 11 1 4 12 2 3 7 8 9 5 10 6 綜合平均 12 11 8 4 1 7 9 3 5 2 10 6
(4) 在整體評估結果上,普遍認為建立標準化作業模式、統一發包作業窗 口及共同供應契約最能符合採購政策目標。其原因係地方機關人力 普遍不足,上述功能使各機關於辦理採購上阻力最少,採購執行最 容易。
(5) 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底價建議諮詢及工程施工查核在整體評估 結果上對於政策目標之達成最低。分析其原因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由於需相當大之專業人力於地方籌組不易,執行公平性容易招受 質疑,因此大都不主張成立;另底價部份,則涉及機關首長之職權 及權利分配,調整不易。至於查核部份,則由於係執行階段之品質 督導,其相關決標文件均已定案,致其影響整體效益有限。
(6) 從評估結果來看行政院之實施方案,推動共同供應契約係較有助於達 到採購政策目標之推動,其他如底價建議諮詢由於牽涉機關之權利 分配,普遍認為無法於地方實施,另指定代辦機關則由於地方政府 之人力有限,其排序尚符合現況之執行情形。
(7) 依本評估結果之前七項功能均以服務性功能為主,皆為採購管理之功 能範圍,其他如採購稽核、採購審議、工程施工查核、底價審議、
採購申訴審議等採購監督功能則排序在後,顯示發包中心之功能方 向應以採購管理為優先。至於採購管理與監督兩者之角色如有衝突 之虞時,則必須以地方政府最高採購管理單位辦理整合。
排
序 功
能 人 員 分 類別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