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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5 相關研究回顧

在採購的相關研究上,採購學係在研究採購的過程中,包括事前的規 劃(Planning)、事中的執行(Doing)以及事後的控制(Seeing),以達 到維持正常的產銷活動,降低產銷交易成本。因此,採購最主要之目的,

即在研究如何以各種不同途徑、取得方式等,以取得採購標的物的使用權 或所有權,滿足役用之需求。工程採購招標制度之健全,應包含上述三個 過程,除了法令規章之建立完整外,更有賴於執行面之貫徹實施,在執行 上須考量如何以通暢之作業模式,以減少違背採購法令之規章。統一發包 中心之設置,並不在法令規章之建立,其重點為執行技術之應用。以往有 關工程招標制度之探討,學者、專家之研究大多針對法律及規章之建立居 多,純粹以執行作業方式進行研究探討者並不多見,僅就所蒐集國內之相 關著作、系所論文及雜誌資料摘錄如表 2-2。

上述文獻資料主要以工程採購為範圍,其中有關以統一發包中心設置 評論分述如下:

1.解決採購問題部分

(1) 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可改善現階段不具採購專業能力機關辦理採購作 業之弊病,進而提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林崇一)

(2) 招標制度是否健全,關係到採購人員之權責問題與安全保障,採行公 開招標之發包中心機制,較能保障並強化執行的合法性。(李允傑)

(3) 成立區域發包中心作為組織活化策略,再造採購效率。(蕭家進)

(4) 成立發包中心可節省公帑、減省人力、降低廠商投標成本及縮短招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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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流程。(王和源、、周達成)

(5) 建構發包資訊統籌中心與發包中心,可解決緊急發包之需求避免產生 採購弊端並兼顧落實招商之審標作業。(王維志)

2.產生疑義部分(李建中)

(1) 統一發包違反權責合一的基本精神,不但加長作業程序,切割作業流 程,增加行政介面,一但發生弊端也製造更多推責的機會及藉口。

(2) 統一發包缺乏法源,如強制各機關以切割的方式交出招標、決標之權 利,其法律基礎是不夠堅強的。

(3) 統一發包造成角色的混淆,原政府採購法中的「招標機關」會因時因 地而產生混淆,引致機關與機關間責任不明確(李建中)

(4) 統一發包所需成立場地及購置各種設備、借調人力將增加政府的負 擔。

(5) 統一發包的設立,象徵權力的集中,也代表利益集中,就政府整體而 言,也可能導致風險集中,一但有所疏失,事將造成整體信譽的崩 潰。

由以上國內相關採購文獻中,可看出其主要研究範圍,大都為政策學 理之探討,甚少進行政策執行評估,因此本研究乃嘗試研擬建構政策執行 評估模式,依政府施政之個別差異性,加入不同評估項目之權重,並以量 化方式評估其效能,期許在有限資源條件下擬定政策發展之優先性,發揮 整體施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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