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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實施方案概要

第四章 政府採購統一發包之現況檢討

4.1 中央機關統一發包之推動與現況

4.1.3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實施方案概要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施政重點工作項目,原預定成立「行政 院統一發包中心」,並於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先辦理工程發包事 宜。但因發包中心九十年度相關預算業經立法院審議確定全數刪除,致 成立運作計畫無法達成,工程會另研擬替代方案以玆因應,即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如經院屬一級機關認定未具專業採購能力或專業採購人力不足 者,可洽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中信局)代辦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之 招標、決標事宜,該方案經報行政院同意辦理,並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正 式實施。

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替代方案實施以後,確已發揮「專業化」、「公 開化」及「科技化」之採購功能,為擴大實施層面,進一步提升政府整 體施政效能,行政院游院長於九十一年二月明確指示「成立『統一發包 及集中採購中心』,有助於擴大政府採購效益,應儘速推動,請工程會 積極研議辦理,並於六個月內完成」,故工程會乃研擬「統一發包及集 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積極推動,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報院正式核定。

2.計畫內容

按照行政院「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係整 合及擴大推動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採購資訊中心」、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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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採購」、第四十六條「底價審議機制」、第 九十三條「就具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 九十五條第一項「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等採購制度,以擴大協 助非專業採購機關辦理採購及提升採購效益。於行政院下以任務編組方 式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不定期會商與統一發包 及集中採購事務有關之推動事項及負責督導、協調發包中心業務,並將 責請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加強檢討其所屬機關之採購專業能力,達到 專業採購之理想目標。按上述方案構想,計畫成立之組織體系概述如下 (組織架構如圖 4-1):

行 政 院

統一發包及 集中採購中心

督導小組

共同供應契約 推動小組

底價審議機制

工作小組 代辦採購機關

中 信 局 營 建 署

各部會行處局 專責採購單位

中 油 公 司 採 購 處

國 防 部 採 購 局

其 他

●各部會行處局署派兼

●工程會

●主計處 派兼

●中信局

●工程會派兼

中央機關財 物集中採購 實施方案

政府採購 資訊中心

圖 4-1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組織架構圖

(1)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由各部會行處局署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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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隸屬於行政院,其下以任務編組方式 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督導小組不定期會商與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事務有關之推動事項及負責督導、協調本中心 業務,並將責請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加強檢討其所屬機關之採購 專業能力,達到專業採購之理想目標,及推動「特殊或查核金額以 上之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決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以確保各機關辦理採購之程序公開 透明,擴大廠商參與。

(2) 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由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中信局派兼之。

對於中央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及勞務,除賡續行政院主計處 主管之「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委託中信局等單位簽訂 共同供應契約外,並研擬擴增契約品項、訂約機關。對於機關共通 需求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將積極宣導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即使 非屬普遍性之財物及勞務,如已有二個以上機關共通需求者,亦將 推廣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3) 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由工程會派兼之。

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 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對於採最低 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其底價之訂定,與政府經費執行效益及採購品 質息息相關,故為確保底價訂定精實合理,對於院屬各機關辦理工 程採購,將擬定底價審議之執行原則,並督導各機關依執行原則執 行底價審議,使政府預算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對廠商而言,底價 審議機制可確保底價訂定合理,毋須低價搶標,提高殷實業者投標 意願,進而健全政府採購市場。

(4) 指定代辦採購機關:包括中信局、營建署及其他有意願並經審核認定 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除由中信局繼續代辦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勞務及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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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採購外,另增加指定營建署代辦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工程採購,且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包括履約管理 及驗收。此外,發包中心並將開放其他具備專業採購能力且有意願 之機關,經審核後增加納作發包中心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以擴大統 一發包整體實施效益。

院屬各機關如經其上級機關認定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者,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採購可洽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至於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代辦採購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

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應擬定其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等,

提供各機關依循洽辦。

(5) 各部會行處局署專責採購單位

針對未納入統一發包而由各機關自行辦理之採購,發包中心將 督導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成立或指定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 單位(如國防部採購局、中油公司採購處),由其負責建置統一發包 機制或專責採購制度,並對於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採購,提供必要 之協助,以落實專業採購目標。

3.人力與經費安排

(1) 人力需求方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推動成立,由工程會及相 關主(協)辦機關於現有預算下執行,無需另行編列預算支應;至 於成立運作後之經費需求,例如洽請代辦採購服務費、底價審議委 員出席費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2) 經費需求方面:由工程會及相關主(協)辦機關統籌辦理,尚無人力 需求。至於成立運作後,「督導小組」係為任務編組;各專業代辦採 購機關及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業務之執行,由各主辦機關以現有人力 負責辦理,其是否有調整人力之必要,由各主辦機關自行配合籌劃;

至於底價審議之運作,暫由各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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