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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影響船舶起算裝卸期間之約定條款

第五節 依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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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結

依照 reachable on arrival 條款,傭船人於船舶到達時應指示可抵達的船 席,所稱「到達」,不要求船舶到達裝卸港地,而只要船舶位在一般船舶 等待船席之地點(參照 The Angelos Lusis 與 The President Brand 案)。船舶 是否須因實體阻礙無法抵達船席,始可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英國法院雖 有認為,船舶因濃霧無法停泊船席,不能援引 reachable on arrival 條款,向 傭船人主張損害賠償(參照 The Kyzikos 案)。然目前多數說主張,不應排 除本條款適用於非實體阻礙,一方面基於文義解釋,一方面也是因為限縮 解釋,恐不合本條款約定目的(參照 The Sea Queen 案、The Fjordaas 案以 及 The Amiral Fahri Engin 案)。

依照 reachable on arrival 條款,傭船人有義務於船舶到達時指示可抵達 之船席,倘無法履行,致船舶無法抵達船席,船舶所有人可以請求以延滯 費費率計算之損害賠償,不問傭船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參照 The Laura Prima 案)。不過,倘裝卸期間開始起算,傭船人通常可以援引裝卸期間條款抗 辯,主張在期間內不負賠償責任,船舶所有人只能擇一請求裝卸期間屆滿 後的延滯費,或依照本條款,請求損害賠償(參照 The President Brand 與 The Delian Spirit 案)。

依照 Exxonvoy 69 傭船契約與 Asbatankvoy 傭船契約的裝卸期間條 款:因傭船人無法控制的事由,致船舶無法抵達船席的期間,不計算裝卸 期間的規定,衍生出於此等裝卸期間例外事由內,傭船人依照 reachable on arrival 條款,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最終英國上議院整體解釋傭 船契約,認為傭船人須先依 reachable on arrival 條款,於船舶到達時指示可 抵達之船席,否則不能主張裝卸期間例外事由的優惠(參照 The Laura Prima 案)。

第五節 依序條款

按照依序(in turn)條款,裝卸期間將遲於船舶等待船席之順序輪及 時開始起算,實質上港口傭船契約成為船席傭船契約,裝卸期間的起算增 加 1 個要件,而讓裝卸期間延後起算。是與上述條款比較,上述條款均為 提前起算裝卸期間,本條款的法律效果,與上開條款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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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影響船舶起算裝卸期間 之約定條款

壹、順序的意義與取得

依序條款(in turn)所稱「順序(turn)」,係指船舶等待船席的順序。

一般而言,港口管理機關以船舶到達引水站或報關時間排定順序。又在 Robertson v. Jackson58案,傭船契約約定,裝卸期間於船舶完成卸載準備且 輪到船舶交付貨物時開始起算。法院認為,解釋所謂「輪到船舶交付貨物」

時,應參酌當地法規規定。

因應貨物類型不同,港口管理機關可能排定多組順序。此外,港口管 理機關也可能因船舶類型不同而排定順序。在 King v. Hinde59案,依照懷 特哈芬港的習慣,蒸氣船享有優先順序,是本案船舶為帆船,雖先到港,

裝載順序卻較為劣後,其因此被迫延後起算裝卸期間,無法請求延滯費。

貳、依序條款的法律效果

依序條款並不影響到達船的認定,而只是增加 1 個裝卸期間起算要 件,因此延後起算裝卸期間。在 United States Shipping Board v. Strick & Co Ltd.60案,上議院 Viscount Cave 法官,對於依序條款的見解,可供參考61

「法院認為,這種條款可以延後起算裝卸期間。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

(不是所有的情況),成為到達船且完成準備之船舶,仍應依照傭船契約約 定,於順序輪及才能開始起算裝卸期間。」

「換言之,港口傭船契約裝卸期間起算之 3 要件:到達船、完成裝卸載 之準備、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之外,應再加上傭船契約約定之第 4 個要件:船舶之順序輪及。船舶到達港口時,倘正好有船席可供船舶進行裝 載作業,裝卸期間可以於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時起算;倘船舶發 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後,始有船席可供船舶進行裝載作業,裝卸期間應 於順序輪及時起算。」

58 Robertson v. Jackson (1845) 2 CB 412.

59 King v. Hinde (1883) 12 LR Ir 113.

60 United States Shipping Board v. Strick & Co Ltd. (1926) 25 Ll L Rep 73.

61 Ibid., at p. 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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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The Cordelia62案,船舶到達時,因傭船人另 1 艘船舶排序在前且以 駁船卸載,被迫等待其順序輪及。Gorell Barnes 法官認為,依照依序條款,

船舶不能主張於其到達時起算裝卸期間,並據此請求延滯費63

「就我來看,原告(船舶所有人)顯然期待其船舶到達諾布港時,有許 多駁船可供船舶使用,然而我恐怕船舶所有人只能合理期待,其船舶如同其 他遠洋船舶,於順序輪及時卸載。本案船舶所有人顯係期待過高,其請求依 照傭船契約,應屬無據。」

依序條款既有延後裝卸期間起算之效果。為限制本條款之適用,船舶 所有人可與傭船人約定,限制船舶等待順序期間。在 Themistocles v.

Compagnie Intercontinentale de L’Hyperphosphate of Tangier 案64,傭船契約 約定:「船舶須依照習慣方式,停靠傭船人指定的船席,且依照傭船人指 示於順序輪及時裝載貨物,除非等待順序期間超過 48 小時(然不包括星 期天和休假日)。」可供參考。

船舶因未完成裝卸載準備或其他原因,喪失順序,無法主張其順序已 經輪及,必須承擔喪失順序所生的時間損失,只能於順序再度輪及時主張 起算裝卸期間65。然喪失順序,倘因傭船人之過失行為所致,傭船人必須 承擔責任,茍船舶順序輪及或預期可以輪及,卻因傭船人之過失行為致無 法輪及,在這種情況,應於當初船舶順序輪及時或預期可以輪及時,開始 起算裝卸期間66。在 Jones v. Adamson67案,傭船契約約定船舶須依照正常 順序裝載,然船舶順序輪及時,因傭船人之過失,致船舶無法裝載貨物,

必須重新等待順序輪及,船舶因此花 11 日重新等待,法院認為傭船人必 須為 11 日之時間損失負責,裝卸期間應於第 1 次順序輪及時起算。

62 The Cordelia [1909] P 27 1908 WL 22624.

63 Ibid., at p. 31.

64 Themistocles (Owners) v. Compagnie Intercontinentale de L’Hyperphosphate of Tangier (1948) 82 Ll L Rep 232.

65 Taylor v. Clay (1846) 9 QBD 713.

66 Supra note 6, at p. 182.

67 Jones v. Adamson (1876) 1 Ex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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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影響船舶起算裝卸期間 之約定條款

參、小結

港口管理機關絕大多數以船舶到達引水站或報關之時間,排定船舶等 待船席的順序,也可能因裝載貨物或船舶類型排定順序(參照 King v. Hinde 案)。按照依序條款,裝卸期間將於船舶等待船席之順序輪及時起算,讓 港口傭船契約成為船席傭船契約,讓裝卸期間之起算增加 1 個要件,讓裝 卸期間延後起算(參照 United States Shipping Board v. Strick & Co Ltd.、The Cordelia 案)。與本文所述上開條款比較,上開條款均有提前起算裝卸期間 之效果,依序條款之效果與上開條款正好相反。

倘船舶已經到達,卻因未完成裝卸載準備或其他自身原因致失順序,

在這種情況,船方無法主張順序已經輪及,必須承擔喪失順序所導致之時 間損失,仍應於順序再度輪及時主張裝卸期間開始起算(參照 Taylor v. Clay 案)。然順序之喪失倘因傭船人之過失行為所致,傭船人必須承擔責任,

而例外地不可以主張依序條款,裝卸期間應於當初船舶順序輪及時或預期 可以輪及時開始起算(參照 Jones v. Adamson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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