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六、 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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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險須以個案船舶為斷
裝卸港地安全與否,在 The Eastern City 案,法院認為必須就個案的船 舶判斷,考量其寬度或長度、裝載或空載、吃水深淺等因素,其在裝卸港 地安全與否。至於其他船舶或一般船舶在裝卸港地是否安全,則不在考量 範圍內68。
在 Axel Brostrom & Son v. Louis Dreyfus69案,傭船契約約定船舶卸載 港地須為安全港口。本案船舶因體型過大,需要拖帶之助,始能通過福易 爾湖,前往其所受指示的倫敦德里港(位在北愛爾蘭)進行卸載。然該港 並無拖帶可供其使用。船舶因此被迫從格拉斯哥港尋求拖帶,並因此支出 高額拖帶費用。船舶所有人主張該港對於本案船舶而言是危險港口,向傭 船人請求拖帶費用。Roche 法官維持仲裁判斷,判決船舶所有人勝訴,表 示:
「仲裁人認為,北愛爾蘭的倫敦德里港,對於本案船舶而言,非安全港 口。我們不要誤解仲裁人的意思,仲裁人並不是認為倫敦德里港是 99%的 危險港口,或認為倫敦德里有很高的危險性,仲裁人只是認為倫敦德里港對 於本案船舶—Sagoland 輪,一艘有大型船身的船舶,不是安全港口。」
又 Roche 法官表示,本案船舶在輔助下,雖可通過福易爾湖,抵達倫 敦德里港,然因拖帶費用過高且取得費時過久,因此仍應認港口不安全。
另一方面,如果倫敦德里港有船舶拖帶可供本案船舶使用,就具有安全 性,反而是船長必須盡其「良好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70」,須使用該港的船 舶拖帶服務,並應自行負擔船舶拖帶費用71:
「另一方面,倘有證據證明船舶受拖帶幫助後可以通過湖泊,是該港口 通常可行的作法,就不能以水道狹窄導致船舶在不受幫助的狀態下無法通過 之事實,認定港口存在危險。」
「然在本案的情況,由於有證據證明當地欠缺拖帶,且船舶所有人不能 於合理期間以通常費用取得拖帶,因此,船舶受拖帶幫助可以通過水道的事 實,就不具有重要性。」
68 Supra note 49.
69 Axel Brostrom & Son v. Louis Dreyfus (1932) 38 Com. Cas 79.
70 參照下述「六、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部分之說明。
71 Supra note 69, at p.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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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四、危險須非暫時阻礙
安全擔保義務並不擔保船舶可以免於暫時阻礙72。比如說,海水退潮 可能造成吃水較深的船舶無法正常抵達或離開港口,然而,除非傭船契約 約定傭船人應使船舶得「在任何時候的潮水」抵達港口,船舶因海水退潮,
暫時受阻,無法進入港口,並不能以此認定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73。 因此,在 The Sussex Oak74案,Devlin 法官表示:「危險應持續一段期間,
對於航程與契約,造成不正常的時間損失。」
當然,倘潮水之漲退,足以破壞傭船契約目的,致傭船契約目的不達,
仍可認定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在 The Hermine 案,船舶因濃霧與密 西西比河退潮,離開港口後走走停停,受有 21 日之時間損失,法院認為 該港口不安全75。
五、危險須非不尋常且不可預料的事件
發生於裝卸港地之危險,如為不尋常且不可預料之事件,非傭船人依 據安全擔保義務應擔保者。又是否為所謂「不尋常且不可預料」之事件,
應以傭船人指定裝卸港地時決定之。在 The Evia (No.2)案,傭船人指定船 舶前往巴斯拉港,傭船契約亦約定船舶前往的港口須良好且安全。船舶完 成卸載作業的同日,因為兩伊戰爭的發生,無法離開港口。船舶所有人主 張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然未得到上議院的支持76。Roskill 法官判決 道:
「巴斯拉港於傭船人指定時,可預期係安全港口,本案發生的危險係於 船舶到達港口後始發生,乃無法預料或不尋常的事件所致,因此傭船人指定 時未違反傭船契約約定。」
72 Ibid., at p. 119.
73 See Horsley v. Price (1883) 11 Q.B.D. 244.
74 Supra note 48.
75 The Hermine [1979] 1 Lloyd’s Rep 212.
76 Supra note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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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裝卸港地,發生史無前例之壞天氣,這種事件通常可以認定是不 尋常且不可預料的事件,而非裝卸港地之危險。在 The Mary Lou77案,
Mustill 法官表示:
「意外之發生不代表傭船人違反契約,蓋傭船人的安全擔保義務不擔保 船舶在港內能必然免於危險。某些意外事件是因運氣不佳所致,非傭船人指 定船舶前往港口的直接結果,例如船舶因史無前例的暴風雨撞上岸邊,雖然 傭船人當初指定船舶前往其他港口,船舶可以避開損失,然不能因此認為,
傭船人的指定為船舶發生損失的直接原因。」
六、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
傭船人應為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的危險負責。換 言之,可以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避免的危險,傭船人並不負責,不過,需 要非凡的技術才足以避開之危險,傭船人仍須負責。在 The Eastern City78 案,依照傭船契約,船舶應前往摩洛哥的安全港口裝載貨物,傭船人指定 船舶前往莫加多港,船舶下錨後兩日,因天氣轉壞,本已決定離開,然旋 因天氣惡劣撞上岩石。上訴法院認為,當時港口暴露在強盛的南風下,且 船長決定離開船席,業已善盡其航海技術與海員水準,因此傭船人須為此 負責。
又港口的拖帶設備不足,或引水人欠缺專業能力,此等危險係船舶盡 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者,該港口即可能不具安全性。在 The Polyglory79案,船舶依照傭船契約,前往法國 Nouvelle 港卸載石油,因碰 撞油管而受損。仲裁人判斷,船舶碰撞油管,係引水人的過失所致,因此 港口本身不安全。Packer 法官維持仲裁判斷並補充表示80:
「依照仲裁人之認定,顯然船舶所有人盡其通常的注意和技術,仍無法 避免危險發生,因此該港口非安全港口。」
77 Supra note 60.
78 Supra note 49.
79 The Polyglory [1977] 2 Lloyd’s Rep 353.
80 Ibid., at p.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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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參、違反安全擔保義務之法律效果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可以選 擇拒絕遵從指定。傭船人於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有義務重新指定 安全的裝卸港地。此外,船舶所有人因遵從指定,前往危險之裝卸港地,
對於因此所受之時間損失或船體損失,都可以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
一、船舶所有人得評估後拒絕遵從傭船人之指定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其指定乃不生效力,船舶所有人可以拒絕 遵從81。此外,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倘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指定的有效性,
也不須立即表示拒絕與否,其享有合理期間來考慮與評估指定的有效性。
即使事後證明傭船人的指定為有效82。
二、傭船人須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
傭船人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經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其有義 務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如仍遲不指定,致傭船契約目的不達,船舶 所有人可以解除契約,從契約關係中脫身83。傭船人如遲不指定安全的裝 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可否自行決定裝卸港地?英國法院認為,指定裝卸港 地的權利,仍歸屬於傭船人,船舶所有人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傭船人決 定84。
81 See The Kanchenjunga [1990] 1 Lloyd’s Rep 391.
82 Midwest Shipping v. D.I. Henry (Jute) [1971] 1Lloyd’s Rep 375.
83 Scrutton, Thomas Edward, Sir, 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 20th, ed. Sweet &
Maxwell, 1996, at p. 130.
84 The Timna [1970] 2 Lloyd’s Rep 409; [1971] 2 Lloyd’s Rep 91(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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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傭船人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經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其有義 務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就先前所受之船體損失、時間損 失,或因等待指定所受的時間損失,皆可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85。
不過,船舶所有人如遵從傭船人之指定,船舶所有人就其因遵從指 定,前往危險的裝卸港地所受損失,也可以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在 The Kanchenjunga86案,船舶依約應於波斯灣的安全港口進行數次航程,其依照 傭船人的指定前往卡克島(位在伊朗)後,知道當地正遭受伊拉克空襲,
仍繼續前往並發給準備完成通知書。嗣船長仍因發生空襲駛離船舶並拒絕 再回到當地裝載。
上議院認為傭船人指定船舶前往卡克島,違反傭船契約約定,船舶所 有人可以拒絕依指定行事。然船舶所有人既然發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給 傭船人,顯未拒絕遵從指定,已拋棄其拒絕權,自不得復行主張拒絕。不 過,船舶所有人仍可以向傭船人請求因遵從指定所受之損害賠償。Goff 法 官判決道87:
「船舶所有人原本有權拒絕遵從指定並依約請求傭船人重為有效指 定,卻明知自己有權拒絕,決定不拒絕遵從指定,此舉使其受到拘束,足認 其拋棄拒絕權。」
「不過,拋棄拒絕權之船舶所有人,仍然有權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有學者認為,船舶所有人拋棄拒絕權,須有事實足認其「清楚明確 地」遵從不生效力的指定。以 The Kanchenjunga 案為例,倘船舶所有人前 往傭船人指定地點且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後,卡克島才發生危險,
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之時,對於危險尚無充分認知,難認其有 清楚明確遵從指定的行為,自仍有權於船舶到達且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 知書後拒絕遵從指定88。
85 Supra note 32.
86 The Kanchenjunga [1990] 1 Lloyd’s Rep 391.
87 Ibid., at p. 399-400.
88 The Chemical Venture [1993] 1 Lloyd’s Rep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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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船舶所有人遵從指定而前往危險之裝卸港地,因此受有損害,不影響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蓋船舶所有人有權信賴傭 船人指定裝卸港地係依約為之並因此遵從。如同在 The Stork89案 Devlin 法 官所說:
「當事人有權善意假設他方當事人適宜履行契約,並依此假設而行為。
本案義務人主張,權利人無權假設義務經適宜履行,應調查義務人是否已適 宜履行義務。這種主張實不足採。倘每件事都須經過他方當事人詳細檢驗,
他方當事人才能安心行為,許多交易恐怕會發生嚴重遲延—尤其在有爭議或
他方當事人才能安心行為,許多交易恐怕會發生嚴重遲延—尤其在有爭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