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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

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六、 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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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險須以個案船舶為斷

裝卸港地安全與否,在 The Eastern City 案,法院認為必須就個案的船 舶判斷,考量其寬度或長度、裝載或空載、吃水深淺等因素,其在裝卸港 地安全與否。至於其他船舶或一般船舶在裝卸港地是否安全,則不在考量 範圍內68

在 Axel Brostrom & Son v. Louis Dreyfus69案,傭船契約約定船舶卸載 港地須為安全港口。本案船舶因體型過大,需要拖帶之助,始能通過福易 爾湖,前往其所受指示的倫敦德里港(位在北愛爾蘭)進行卸載。然該港 並無拖帶可供其使用。船舶因此被迫從格拉斯哥港尋求拖帶,並因此支出 高額拖帶費用。船舶所有人主張該港對於本案船舶而言是危險港口,向傭 船人請求拖帶費用。Roche 法官維持仲裁判斷,判決船舶所有人勝訴,表 示:

「仲裁人認為,北愛爾蘭的倫敦德里港,對於本案船舶而言,非安全港 口。我們不要誤解仲裁人的意思,仲裁人並不是認為倫敦德里港是 99%的 危險港口,或認為倫敦德里有很高的危險性,仲裁人只是認為倫敦德里港對 於本案船舶—Sagoland 輪,一艘有大型船身的船舶,不是安全港口。」

又 Roche 法官表示,本案船舶在輔助下,雖可通過福易爾湖,抵達倫 敦德里港,然因拖帶費用過高且取得費時過久,因此仍應認港口不安全。

另一方面,如果倫敦德里港有船舶拖帶可供本案船舶使用,就具有安全 性,反而是船長必須盡其「良好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70」,須使用該港的船 舶拖帶服務,並應自行負擔船舶拖帶費用71

「另一方面,倘有證據證明船舶受拖帶幫助後可以通過湖泊,是該港口 通常可行的作法,就不能以水道狹窄導致船舶在不受幫助的狀態下無法通過 之事實,認定港口存在危險。」

「然在本案的情況,由於有證據證明當地欠缺拖帶,且船舶所有人不能 於合理期間以通常費用取得拖帶,因此,船舶受拖帶幫助可以通過水道的事 實,就不具有重要性。」

68 Supra note 49.

69 Axel Brostrom & Son v. Louis Dreyfus (1932) 38 Com. Cas 79.

70 參照下述「六、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部分之說明。

71 Supra note 69, at p.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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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四、危險須非暫時阻礙

安全擔保義務並不擔保船舶可以免於暫時阻礙72。比如說,海水退潮 可能造成吃水較深的船舶無法正常抵達或離開港口,然而,除非傭船契約 約定傭船人應使船舶得「在任何時候的潮水」抵達港口,船舶因海水退潮,

暫時受阻,無法進入港口,並不能以此認定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73。 因此,在 The Sussex Oak74案,Devlin 法官表示:「危險應持續一段期間,

對於航程與契約,造成不正常的時間損失。」

當然,倘潮水之漲退,足以破壞傭船契約目的,致傭船契約目的不達,

仍可認定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在 The Hermine 案,船舶因濃霧與密 西西比河退潮,離開港口後走走停停,受有 21 日之時間損失,法院認為 該港口不安全75

五、危險須非不尋常且不可預料的事件

發生於裝卸港地之危險,如為不尋常且不可預料之事件,非傭船人依 據安全擔保義務應擔保者。又是否為所謂「不尋常且不可預料」之事件,

應以傭船人指定裝卸港地時決定之。在 The Evia (No.2)案,傭船人指定船 舶前往巴斯拉港,傭船契約亦約定船舶前往的港口須良好且安全。船舶完 成卸載作業的同日,因為兩伊戰爭的發生,無法離開港口。船舶所有人主 張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然未得到上議院的支持76。Roskill 法官判決 道:

「巴斯拉港於傭船人指定時,可預期係安全港口,本案發生的危險係於 船舶到達港口後始發生,乃無法預料或不尋常的事件所致,因此傭船人指定 時未違反傭船契約約定。」

72 Ibid., at p. 119.

73 See Horsley v. Price (1883) 11 Q.B.D. 244.

74 Supra note 48.

75 The Hermine [1979] 1 Lloyd’s Rep 212.

76 Supra note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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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裝卸港地,發生史無前例之壞天氣,這種事件通常可以認定是不 尋常且不可預料的事件,而非裝卸港地之危險。在 The Mary Lou77案,

Mustill 法官表示:

「意外之發生不代表傭船人違反契約,蓋傭船人的安全擔保義務不擔保 船舶在港內能必然免於危險。某些意外事件是因運氣不佳所致,非傭船人指 定船舶前往港口的直接結果,例如船舶因史無前例的暴風雨撞上岸邊,雖然 傭船人當初指定船舶前往其他港口,船舶可以避開損失,然不能因此認為,

傭船人的指定為船舶發生損失的直接原因。」

六、危險須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

傭船人應為船舶盡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的危險負責。換 言之,可以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避免的危險,傭船人並不負責,不過,需 要非凡的技術才足以避開之危險,傭船人仍須負責。在 The Eastern City78 案,依照傭船契約,船舶應前往摩洛哥的安全港口裝載貨物,傭船人指定 船舶前往莫加多港,船舶下錨後兩日,因天氣轉壞,本已決定離開,然旋 因天氣惡劣撞上岩石。上訴法院認為,當時港口暴露在強盛的南風下,且 船長決定離開船席,業已善盡其航海技術與海員水準,因此傭船人須為此 負責。

又港口的拖帶設備不足,或引水人欠缺專業能力,此等危險係船舶盡 其航海技術或海員水準仍無以避免者,該港口即可能不具安全性。在 The Polyglory79案,船舶依照傭船契約,前往法國 Nouvelle 港卸載石油,因碰 撞油管而受損。仲裁人判斷,船舶碰撞油管,係引水人的過失所致,因此 港口本身不安全。Packer 法官維持仲裁判斷並補充表示80

「依照仲裁人之認定,顯然船舶所有人盡其通常的注意和技術,仍無法 避免危險發生,因此該港口非安全港口。」

77 Supra note 60.

78 Supra note 49.

79 The Polyglory [1977] 2 Lloyd’s Rep 353.

80 Ibid., at p.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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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參、違反安全擔保義務之法律效果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可以選 擇拒絕遵從指定。傭船人於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有義務重新指定 安全的裝卸港地。此外,船舶所有人因遵從指定,前往危險之裝卸港地,

對於因此所受之時間損失或船體損失,都可以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

一、船舶所有人得評估後拒絕遵從傭船人之指定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其指定乃不生效力,船舶所有人可以拒絕 遵從81。此外,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倘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指定的有效性,

也不須立即表示拒絕與否,其享有合理期間來考慮與評估指定的有效性。

即使事後證明傭船人的指定為有效82

二、傭船人須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

傭船人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經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其有義 務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如仍遲不指定,致傭船契約目的不達,船舶 所有人可以解除契約,從契約關係中脫身83。傭船人如遲不指定安全的裝 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可否自行決定裝卸港地?英國法院認為,指定裝卸港 地的權利,仍歸屬於傭船人,船舶所有人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傭船人決 定84

81 See The Kanchenjunga [1990] 1 Lloyd’s Rep 391.

82 Midwest Shipping v. D.I. Henry (Jute) [1971] 1Lloyd’s Rep 375.

83 Scrutton, Thomas Edward, Sir, 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 20th, ed. Sweet &

Maxwell, 1996, at p. 130.

84 The Timna [1970] 2 Lloyd’s Rep 409; [1971] 2 Lloyd’s Rep 91(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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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傭船人指定危險的裝卸港地,經船舶所有人拒絕遵從指定後,其有義 務重新指定安全的裝卸港地。船舶所有人就先前所受之船體損失、時間損 失,或因等待指定所受的時間損失,皆可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85

不過,船舶所有人如遵從傭船人之指定,船舶所有人就其因遵從指 定,前往危險的裝卸港地所受損失,也可以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在 The Kanchenjunga86案,船舶依約應於波斯灣的安全港口進行數次航程,其依照 傭船人的指定前往卡克島(位在伊朗)後,知道當地正遭受伊拉克空襲,

仍繼續前往並發給準備完成通知書。嗣船長仍因發生空襲駛離船舶並拒絕 再回到當地裝載。

上議院認為傭船人指定船舶前往卡克島,違反傭船契約約定,船舶所 有人可以拒絕依指定行事。然船舶所有人既然發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給 傭船人,顯未拒絕遵從指定,已拋棄其拒絕權,自不得復行主張拒絕。不 過,船舶所有人仍可以向傭船人請求因遵從指定所受之損害賠償。Goff 法 官判決道87

「船舶所有人原本有權拒絕遵從指定並依約請求傭船人重為有效指 定,卻明知自己有權拒絕,決定不拒絕遵從指定,此舉使其受到拘束,足認 其拋棄拒絕權。」

「不過,拋棄拒絕權之船舶所有人,仍然有權向傭船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有學者認為,船舶所有人拋棄拒絕權,須有事實足認其「清楚明確 地」遵從不生效力的指定。以 The Kanchenjunga 案為例,倘船舶所有人前 往傭船人指定地點且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後,卡克島才發生危險,

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之時,對於危險尚無充分認知,難認其有 清楚明確遵從指定的行為,自仍有權於船舶到達且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 知書後拒絕遵從指定88

85 Supra note 32.

86 The Kanchenjunga [1990] 1 Lloyd’s Rep 391.

87 Ibid., at p. 399-400.

88 The Chemical Venture [1993] 1 Lloyd’s Rep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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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裝卸港地之確定

船舶所有人遵從指定而前往危險之裝卸港地,因此受有損害,不影響 傭船人違反安全擔保義務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蓋船舶所有人有權信賴傭 船人指定裝卸港地係依約為之並因此遵從。如同在 The Stork89案 Devlin 法 官所說:

「當事人有權善意假設他方當事人適宜履行契約,並依此假設而行為。

本案義務人主張,權利人無權假設義務經適宜履行,應調查義務人是否已適 宜履行義務。這種主張實不足採。倘每件事都須經過他方當事人詳細檢驗,

他方當事人才能安心行為,許多交易恐怕會發生嚴重遲延—尤其在有爭議或

他方當事人才能安心行為,許多交易恐怕會發生嚴重遲延—尤其在有爭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