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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四、 The Johanna Oldendroff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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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裝卸港地之到達

四、The Johanna Oldendroff 案

早在 The Alleo 案,上議院 Radcliff 法官即對於 Parker test 提出不同意 見,而認 Parker test 一律要求到達船十分靠近港口的實際裝卸載地點,而 位在裝卸載作業進行區域,未考慮現實情況,過於僵化44。在 The Johanna Oldendroff 案,Reid 法官也批評 Parker test 欠缺理論依據45:「雖然 Kennedy 法官判決書明顯以商業意義為理論基礎,然在 Parker 法官判決書中,我卻 找不到有隻字片語提及於此。」

因此,在 The Johanna Oldendroff 案,上議院法官重新建構到達船的判 斷標準。本案船舶依指示前往利物浦/伯肯漢港載運穀物,停泊在墨西河沙 洲錨地。墨西河沙洲錨地距離最近船席 17 英里,然位於港口範圍內,且 為一般穀物船前往上游載運貨物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上議院肯定到達墨 西河沙洲錨地之本案船舶為到達船。本案重點有二:(1)本案 Reid 法官揚 棄 Parker 法官對於 The Leonis 案的詮釋,認為 Parker test 非屬的論46,仿 效 The Leonis 案,改以「商業觀點」提出到達船的判斷標準。(2)本案 Reid 法官提出新的判斷到達船標準,被稱為 Reid test,認為到達船乃「在港口 範圍內」且「在傭船人立即有效控制之下」的船舶,而「港口範圍」應斟 酌法律規定、港口管理機關行使權力、船舶服從權力的範圍或其他相關情 況,綜合判斷之。以下分述這兩點。

(1)本案判決時,船舶航行速度與聯岸通訊技術已有長足進步,船 舶不須十分接近港口,傭船人也可以掌握船舶行蹤,並於船席可用時通知 船舶,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因此距離港口越來越遠。Diplock 法 官因此判決道47

「在帆船時代,船舶須靠近可能可供使用的船席後排隊等待。」

「但當蒸氣或柴油動力船舶取代帆船,船舶與岸邊也有即時的無線電通 訊可供使用,船舶與實際裝載貨物船席的距離,就變得越來越不重要。」

從而,Reid 法官引用 The Leonis 案,認為本案與 The Leonis 案船舶位 置雖然不同,然而從商業觀點觀察,二者均應為到達船:

44 Supra note 36, at p. 638.

45 Supra note 1, at p. 289.

46 Ibid., at p. 291.

47 Ibid., at p.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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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y 法官明確表達商業的港口範圍,係在(地理的48)港口範圍 內且為一般船舶等待船席的地點。在 The Leonis 案,此等範圍距離裝載船席 十分接近,係因在 1907 年,船舶等待地區距離裝載船席不遠、船舶噸位較 小、港口壅塞不嚴重、船舶與岸邊無法即時通訊。Kennedy 法官判決之際,

絕無從設想未來船舶等待地點與裝載船席有一大段距離的情況。然而,距離 本非 Kennedy 法官判決重心,商業意義才是他判決著重之所在,他係以商 業意義作為理論基礎,如果他能夠看到本案事實,即本案船舶的等待地點與 裝載船席有一定距離的情況,他一定也會認為此等距離不具商業重要性,進 而判斷本案船舶既然已在傭船人的完全控制下,應該如同停泊在距離裝載船 席只有幾百碼之處。」

Reid 法官接著評論 Parker 法官提出的 Parker test,係以 The Leonis 案 的事實作為立論基礎之見解,世易時移,造成現今船舶難以成為到達船,

未能切合實務運作之窘境,因此並未充分掌握 The Leonis 案的精神49

「Kennedy 法官雖以商業意義作為判決基礎,Parker 法官的判決卻不見 隻字片語提及於此。如果係因 Aello 輪距離船席有 22 英里遠,Parker 法官因 此認為該船非在傭船人有效控制之下,是非到達船,這種理由就有說服力。

詎料,Parker 法官承認 Aello 輪得符合 Kennedy 法官的標準,卻捨此而不為,

依據 The Leonis 案的事實,認為 Kennedy 法官表達者,在以實際裝載地點 突顯出『裝載作業進行區域』…我不認為 Parker 法官解釋正確。」

「倘依照 Parker 法官之解釋,將造成同樣位於港口範圍內一般船舶通 常等待船席地點,某船舶位於 Parker 法官的『商業範圍』內,某船舶位於

『商業範圍』外,儘管兩個地點只有微小差距,對於任何人而言都不具有商 業意義,卻得到不同的判決,將產生不合理的結果。」

因此,本案船舶所在位置雖然與 The Leonis 案不同,然而從商業觀點,

該船既已到達港口範圍內之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在傭船人的控 制之下,因此可以肯定其為到達船。

(2)Reid 法官指出應以商業意義分析到達船應具備的要素後,接著 提出後人所稱之「Reid test」,認到達(1)港口範圍內且(2)傭船人可以 立即有效控制之地點之船舶,為到達船。又位於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地 點之船舶,可推定為符合前開兩個要件50

48 括弧內文字為作者補充。

49 Supra note 1, at p. 289.

50 Ibid., at p.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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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裝卸港地之到達

「不能立即進入船席之船舶,必須到達港口範圍內之傭船人可以立即有 效控制之地點,始可稱為已經到達港口。位於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地點之 船舶,可推定已到達符合前開定義的地點,除非有特殊情況且經傭船人舉反 證推翻。」

「如果船舶位於港口的其他地點,船舶所有人必須證明船舶在傭船人完 全控制之下,宛如鄰近裝卸載船席。」

因此,依照 Reid test,到達船的判斷標準,取決於下列三個概念:(1)

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2)港口範圍、(3)傭船人可以立即有效 控制。Diplock 法官指出,所謂(1)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的概念,

必須具備下列 3 點特徵,使船舶於船席可用時,得隨時應傭船人通知前往 船席進行裝卸載作業,有如往昔船舶在船席附近之裝卸載作業進行區域從 事等待51

「…船舶在港口範圍內等待,只要等待地點能夠具備下列 3 個特徵,就 算發生港口壅塞,致港內船舶無法立即前往船席裝卸,也應該由傭船人承擔 時間損失風險:(1)等待地點能夠紀錄船舶到港順序,此要件前提是港口係 依照船舶到港順序分配船席;(2)傭船人知悉有船席可供使用時,可以利用 等待地點即時通知船舶;(3)船舶所有人經傭船人通知知悉有船席可供使用 時,從等待地點前往船席可以到達或到達不致產生重大遲延。」

又依照 Reid test,到達船必須到達「港口範圍」內傭船人可以立即有 效控制之地點。由於 Buckley 法官及 Kennedy 法官於 The Leonis 案提出之

「商業的港口範圍」概念經過 The Aello 案詮釋,已出現雙重意義,為免 誤會,本案法官均表示英國法院將不再使用「商業的港口範圍」概念。然

「港口範圍」該如何界定?Reid 法官判決道,港口範圍應該可以從一般船 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法律規定或港口管理機關行使權力的範圍界定之

52

「可能有人會主張,港口範圍是如此地不確定,因此,界定停泊在一般 船舶通常等待船席地點之船舶,是否在港口範圍內,會有爭議。但我認為,

除了某些極端案件之外,很難相信界定通常等待地點是否在港口範圍內有困 難。港口管理機關行使權力的範圍,也非難以確定。某些港口管理機關之權 力(如引水或其他事項)可能會超過港口範圍,然規範船舶移動與相關行為 的權力,應該可以有效提供指引,在大多數情況,法律也會界定港口範圍。」

51 Ibid., at p. 307.

52 Ibid., at p.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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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Diplock 法官同意 Reid 法官上開看法並補充道,港口範圍雖有不 確定的現象,但是,只要先找到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再界定此 等地點在港口範圍內或外,其相信界定停泊於此的船舶是否在港口範圍 內,並不困難53

「法律未界定港口範圍,或法律雖有界定港口範圍然與港口管理機關實 際行使航運控制權範圍的差異,可能在某些情況會造成港口範圍不易界定,

但我不相信,位於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地點的船舶,界定其在港口範圍內 或在港口範圍外(如格拉斯哥或赫爾港的情況),在實務上會發生困難。」

本案的 Viscount Dilhorne 法官也指出,港口範圍的界定可以參考 Steamship Garston Co v. Hickie & Co54案中 Brett 法官之見解55,參酌船舶實 際進行裝卸載作業的地點、港口管理機關行使行政權的範圍、船舶服從港 口管理機關行使行政權的範圍等相關情況,以界定之56

「確定傭船契約的『港口』並不容易,必須從船舶進行裝卸載作業之處 覓得。一旦發現裝卸載作業進行地點,就可以推斷雙方當事人認為這個地點 在港口範圍內,蓋一般人通常不會在港口範圍外裝卸載貨物。」

「此外,裝卸載地點外之港口範圍有多大?有無可供界定之標準?行政 機關或商人所稱的『港口管理機關』如果對於一定水域範圍內的船舶行使權 力,水域範圍內之船舶所有人或託運人亦服從港口管理機關的權力行使,無 論其權力行使合法或依照國會制定之法律與否;如果港口管理機關行使命 令,船舶亦經常服從其命令行使,很可能船舶所有人、託運人與港口管理機 關…共同認定港口管理機關行使權力的水域範圍,就是『港口』。」

本案法官雖提出新的到達船判斷標準,對於(1)商業的港口範圍、(2)

一般船舶通常等待船席的地點、(3)港口範圍等概念,亦有詳盡的評論與 闡釋,然 Reid test 對於個案的適用實際成效如何?仍有待後來的仲裁案件 與法院判決檢驗之。

53 Ibid., at p. 306.

54 The Sailing Ship Garston Co v. Hickie (1885) 15 QBD 580, at p. 590.

55 Supra note 1, at p. 302.

56 Supra note 54, at p.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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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裝卸港地之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