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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二、 檢疫許可與檢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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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二、檢疫許可與檢疫限制

檢疫許可(free pratique)係港口衛生機關對於外來船舶的船員上岸或 當地的民眾上船核發之許可,倘船舶現有嚴重的傳染病或曾造訪之處疾病 猖獗,船舶將無法獲得檢疫許可,再者,視情況可能負有義務接受檢疫限 制(quarantine)。目前絕大多數港口都有在遠離港口之處設置檢疫錨地,

受檢疫限制之船舶須前往此處停泊,並打黃旗(國際字母信號旗的 Q 旗)

明之。檢疫限制通常長達 40 日47。在傭船契約無特別約定的情況,檢疫許 可究為船舶裝卸載準備完成之要素,或是不影響船舶完成裝卸載準備之

「例行公事」或「形式程序」,英國法院的見解迭經變更。

(1)檢疫許可通常為例行公事或形式程序

在 The Austin Friars48案,傭船契約約定,倘船舶於 10 月 10 日前未完 成準備,傭船人得解除契約。本案船舶 10 月 10 日下午 23 點到達港口後,

船上人員行動受限,不得上船或離船,港口管理機關於翌日上午派遣醫生 訪視船舶、宣布無傳染病,船舶始獲許可,相關作業人員得上船或離船。

兩造遂就傭船人解除權之有無發生爭議。Francis Jeune 法官認為,船舶須 取得檢疫許可,始可稱為完成裝卸載準備;在本案,船舶未取得檢疫許可,

傭船人可依前揭傭船契約之約定解除契約。此外,傭船契約有明文約定船 舶「應取得檢疫許可49(always in free pratique)」者,Francis Jeune 法官也 認為船舶當然應取得檢疫許可,此等約定應屬多餘。

然時過境遷,至 The Delian Spirit50案,英國法院見解發生變化。本案 Denning 法官不同意 Francis Jeune 法官的見解,道51

「疾病傳染的可能性,會讓船舶無法獲得檢疫許可,這點我十分清楚。

然船舶只要有『無傳染病之健康證明書(a clean bill of health)』,就沒有理 由擔心遲延取得檢疫許可,此時,船舶即使尚未獲得檢疫許可,仍有權發給 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裝卸期間也於焉開始起算。」

47 Supra noet 14, at p. 108.

48 The Austin Friars (1894) 10 TLR 633.

49 詳見下述。

50 The Delian Spirit [1971] 1 Lloyd’s Rep 506 (CA), at p.510.

51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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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一審 Donaldson 法官亦表示52

「除非有必要,否則於裝載開始前取得檢疫許可並無意義。如經證明檢 疫許可之取得,可以於任何時候為之,絕無可能延誤裝載,未取得檢疫許可 之事實就不足以妨礙船舶成為到達船。」

是以,「檢疫許可」是否為船舶應完成之裝卸載準備要素,或許須視 各地情況而定。倘依裝卸港地的法律,船舶得於於任何時候取得檢疫許 可,絕不延誤裝卸載作業之進行,其未取得檢疫許可之事實,就不妨礙裝 卸載準備完成之認定。在英國,船舶僅須提出船長或船上醫護人員之聲 明,通常就可以取得港口醫療衛生管理機關以書面方式發給之檢疫許可。

在美國,某些定期航線,船舶到達港口前以無線電方式告知相關資訊,就 可取得以無線電方式發給之檢疫許可,程序非常快速簡單53。因此,除非 傭船契約約定檢疫許可之取得為船舶完成準備的前提要件,例如有前揭

「應取得檢疫許可(always in free pratique)」約定,否則依照習慣法,檢 疫許可通常不是裝卸載準備要素,只是「例行公事」或「形式程序」54

在實務上,傭船契約裝卸期間條款也經常加入「無論船舶取得檢疫許 可與否(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文句,明文約定無論船舶取得檢 疫許可與否,都不影響其起算裝卸期間。由於依照前揭判決,倘不妨礙裝 卸載作業之進行,檢疫許可之取得通常係屬例行公事,因此,傭船契約約 定此等「不論取得檢疫許可與否」條款,通常也顯得有些多餘。

又在某些情況,「不論取得檢疫許可與否」條款也有無法發生作用之 可能。有倫敦仲裁55案件,傭船契約有約定「不論取得檢疫許可與否」條 款,船舶所有人都可以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本案船舶有 4 名船員 欠缺預防接種證明,因此延誤檢疫許可的取得達 13 日。仲裁人認為,本 案船舶欠缺檢疫許可,已嚴重延誤裝卸載作業,在此個案,檢疫許可顯非

「例行公事」或「形式程序」,傭船契約縱有「無論船舶取得檢疫許可與 否」條款,船舶所有人仍須自行承受為此而生的時間損失。

倘 傭 船 契 約 明 文 約 定 船 舶 「 應 取 得 檢 疫 許 可 ( always in free pratique)」,其未取得檢疫許可,就不得認定其已完成裝卸載準備。在 Smith

52 The Delian Spirit [1971] 1 Lloyd’s Rep 64, at p.70.

53 Supra noet 14, at p. 110.

54 London Arbitration 14/86—LMLN 179, 11 September 1986.

55 London Arbitration 11/00—LMLN 545, 28 September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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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v. Dart & Son56案,船舶依傭船契約應從西班牙載運柑橘到英格蘭,傭船契 約明文約定船舶所有人「應取得檢疫許可」。船舶因天氣惡劣無法於解約 日前取得檢疫許可,傭船人主張解除契約。船舶所有人則主張因為天氣惡 劣,依照除外條款,船舶所有人對於遲延可以不負責任。法院未採取船舶 所有人的主張,認為依照約定,船舶有絕對義務應於解約日前取得檢疫許 可,未能取得檢疫許可即未完成準備,傭船人有權解除契約。

有倫敦仲裁57案件,傭船契約要求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 時,應取得檢疫許可,然本案船舶發給通知書後 2 日,始取得檢疫許可。

仲裁人認為,依照約定,檢疫許可的取得為船舶所有人發給裝卸載準備完 成通知書的前提要件,船舶所有人發給的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時未取得 檢疫許可,其發給的通知書不生效力。

船貨雙方若有意將檢疫許可作為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之 前提要件,必須明確將其等的意願約定在傭船契約內。有倫敦仲裁58案件,

傭船契約條款只有約定,倘船舶無法取得檢疫許可,船長必須立即以書面 抗議,否則無法請求延滯費。仲裁人認為檢疫許可的取得仍然只是形式程 序,並非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的前提要件,渠引用 The Petr Shmidt59 案 Longmore 法官之見解認為:

「倘欠缺明確文字,法院通常不將契約條款解釋為義務發生要件。」

(2)檢疫限制

倘船舶現有嚴重的傳染病或曾造訪之處疾病猖獗,其視情況可能須接 受檢疫限制,已如前述。由於檢疫限制必然妨礙裝卸載作業的進行,傭船 人接觸貨物之權限受有限制,當應認船舶受有檢疫限制,係未完成裝卸載 準備。在 John and James White v. The Steamship Winchester Co60案,船舶先 前停泊在發生傳染病之賽得港,到達裝載港後受到檢疫限制,傭船人無法 接觸其船上貨物。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 Shand 法官認為船舶未完成裝卸載 準備:

56 Smith v. Dart & Son (1884) 14 QBD 105.

57 London Arbitration 1/00—LMLN 538, 22 June 2000.

58 London Arbitration 9/98—LMLN 488, 21 July 1998.

59 The Petr Shmidt [1997] 1 Lloyd’s Rep 284, at p. 286.

60 John and James White v. The Steamship Winchester Co (1886) 23 SLR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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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船舶只是在形式上成為到達船,並非在實質上真正到達,傭船人 之義務與責任—裝載與卸載—應該在船舶(形式上與實質上都61)到達時才 開始。傭船人原本可以進行裝載或卸載,但不適格之船舶無法進入裝載與卸 載地點。傭船人因而無法履行義務,船舶當非在傭船人的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