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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一、 船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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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體層面之裝卸載準備

如上所述,船舶必須在實體層面與法律層面皆完成裝卸載之準備,才 能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從此起算裝卸期間。本文以下,依照船舶 之「船艙」、「裝卸載設備」、「清水與燃煤」、「吃水過深」、「下層貨物」之 順序,探討實體層面之裝卸載準備的概念。

一、船艙

在船舶前往裝載港欲裝載貨物的情況,船舶所有人原則上應清空船 艙,使傭船人可以完全控制船艙,進行裝載作業。於 Groves, Maclean & Co v. Volkart Brothers4案,Lopes 法官就道:

「船舶完成裝載準備者,其船艙必須全然完成準備…使商人或傭船人可 以完全控制船舶載運貨物的每一部分。」

是以,船舶必須將船內原有之貨物全然卸載,才能認定其已完成裝載 準備,倘船內仍有其他貨主的貨物,正在進行卸載作業,就難以認定船舶 完成準備。在 Sailing Ship Lyderhorn 案 Kennedy 法官解釋道5

「倘船艙仍然有受貨人的貨物存放,且受貨人正從事卸載,在這種情 況,實無以認定船舶在託運人(即本案之傭船人6)的控制下,因為船內貨 物的受貨人與船外貨物的託運人,並無任何關係,難以想像在沒有約定的情 況,受貨人與託運人可以毫無摩擦地進行作業。」

不過,由於船舶所有人有權裝載航行用的燃煤、壓艙物或其他船舶從 事運送所必要的物品,因此,也不是所有的船艙空間都應當清空祇用來裝 載傭船人的貨物。在 Weir v. Union SS Co Ltd.案,Davey 法官就表示7

「傭船契約所約定的『清潔的船艙』、『船舶的全部範圍』的意思,只是 指船舶適合裝載貨物的全部空間。」

4 Groves, Maclean & Co v. Volkart Brothers (1885) 1 TLR 454.

5 Sailing Ship Lyderhorn Co v. Duncan, Fox & Co (1909) 14 CC 293, at p. 300.

6 括弧內文字為作者加註。

7 Weir v. Union SS Co Ltd. [1900] AC 525, at p.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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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在 Noemijulia Steamship Co Ltd. v. Minister of Food8案,船舶依照傭船 契約須前往布宜諾斯艾利斯港裝載穀物,傭船人發現船舶第 3 號船艙(含 雙層甲板船艙與下方船艙兩部分)中仍有燃煤。依傭船契約,傭船人:「可 以利用本船舶全部,包括雙層甲板、遮蔽甲板、艦橋、尾樓甲板等處船艙,

但前提是未被用來放置燃煤或給養品。」本案之傭船人拒絕接受船舶所有 人發出的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主張依該條但書之規定,船舶所有人只 能利用「雙層甲板」船艙放置燃煤,不能利用下方船艙放置燃煤,其有權 依照解除契約條款解除契約。然而,上訴法院認為本案船舶放置燃煤,有 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故不支持傭船人解除契約之主張。

有倫敦仲裁9案件,船舶前次航程載運的燃煤仍放置在甲板上,船舶所 有人因已買下這批燃煤,作為回程燃料。上訴法院認為該批燃煤已非貨 物,不妨認定船舶已完成裝載傭船人之玉米貨物的準備。

在以帆船為運輸工具之時代,帆船因欠缺貨物或壓艙物,可能重心不 穩,通常必須裝載適當適量貨物或壓艙物,以保持平穩。在 Sailing Ship Lyderhorn Co v. Duncan, Fox & Co 案 Cozen Hardy 法官表示10

「『除非船舶卸載完畢且其船艙完成裝載準備,使傭船人可以全然控制 船舶載運貨物的每一部分,否則船舶未完成裝載之準備。』我認為該判決先 例之真正意義,係應排除合理必要使船舶保持筆直之裝貨船艙。」

為達裝載貨物之目的,船舶船艙部分除須騰空者外,也須清潔乾淨。

在 The Tres Flores11案,船舶裝載傭船人之玉米貨物前,經港口管理機關驗 出船艙內有寄生蟲,港口管理機關命令船舶煙燻除蟲。上訴法院認為船舶 完成除蟲程序前,尚未完成裝載之準備。在 The Epaphus 案,法院認為船 舶船艙被寄生蟲感染,可以分為「裝載前」發現或「裝載後」發現這兩種 情況。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後者可能起因寄生蟲隨著傭船人的貨物帶到船 上,不影響裝載時船舶完成準備的認定12。有倫敦仲裁13案件,船舶所有人 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時,船舶仍在沖洗油槽。仲裁人認為船舶將油 槽清潔乾淨,排污水到別的獨立水槽前,尚未完成裝載貨物的準備。

8 Noemijulia Steamship Co Ltd. v. Minister of Food (1950) 84 Ll L Rep 354.

9 London Arbitration 9/90—LMLN 285, 6 October 1990.

10 Supra note 5, at p. 297.

11 Supra note 1.

12 The Epaphus [1986] 2 Lloyd’s Rep 387; [1987] 2 Lloyd’s Rep 215, at p. 220.

13 London Arbitration 7/88—LMLN 239, 31 Decembe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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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艙之清潔程度,應取決特定貿易之習慣作法及契約對於貨物之約定 方式。一般而言,傭船契約約定貨物範圍越廣泛,清潔程度就越模糊籠統

14。有倫敦仲裁15案件,傭船契約記載貨物為「滿載的散裝稻米」仲裁人認 定,船艙之清潔程度必須達到足以裝載稻米之程度,非如船舶所有人所言 應降低標準到能裝載一般「穀物」。

船舶船艙的清潔程度,亦應考量船舶的作業期間。有倫敦仲裁16案件,

傭船契約約定船舶應前往裝載高粱、大豆等穀物,並約定船舶應於卸載貨 物完畢後到達下個裝載港裝載前,於 3 日內「完成所有工作」;且約定船 舶所有人「應指示船長於空載航程澈底清洗船艙與艙口,好讓船舶於到達 時已清潔乾淨」。本案船舶於航程中確實有澈底清洗船艙與艙口,然到達 裝載港後接受檢查,美國農業部檢查人員以其噴漆與生鏽程度不合格為 由,拒絕其載運貨物,後經岸邊人員清潔,才獲准載運。仲裁人表示,由 於船舶只有義務「於 3 日之內」清理船艙,難以要求船舶於短短數日,清 除所有噴漆與鐵鏽,因此,本案船舶應已完成裝載之準備。

為求明確,船舶載運油類或化學貨物之傭船契約對於船舶船艙的清潔 程度多有詳細約定。以下是 Bimchemvoy 傭船契約之規定,該規定相當詳 細規範船舶應有狀態、清潔相關設備、前次載運貨物等事宜,可供參考:

「1.船舶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a)於裝載航程開始前,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使船舶處於適航性狀態並使各方面適於航程,栓緊水槽、閥門、幫浦、輸 油管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2.最近載運貨物 最近載運之貨物應如表格 11 記載,最近載運之貨 物,船舶所有人就其所知,不得損害約定運送貨物。」

「8.貨物水槽之檢查 傭船人應於船舶所有人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 知書後儘速檢查用來裝載表格 21 約定貨物之水槽、輸油管、幫浦,至遲於 船舶到達裝載船席前檢查完畢,否則任何遲延將計算裝卸期間。

9.清潔 船舶所有人應以其費用與時間清潔船舶水槽、輸油管、幫浦,

除非船長能證明船舶線圈經檢驗後栓緊牢固,否則應以船舶所有人之費用與 時間檢驗線圈的鬆緊程度,直到傭船人之檢查人認為滿意為止17

14 John Schofield, Laytime and Demurrage, 5th, ed. London: LLP Limited, 2005, at p. 98.

15 London Arbitration 12/96—LMLN 445, 23 October 1996.

16 LMLN 62, 18 March 1982.

17 底線為作者加註,以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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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船舶所有人主張傭船人拒絕接受水槽及/或線圈有不合理情況,經指定 獨立檢查人後,應以獨立檢查人的判斷為最終判斷。如果獨立檢查人認為水 槽未清潔至足以接受貨物,獨立檢查人應以船舶所有人的費用與時間清潔,

直至獨立檢查人認為滿意為止,獨立檢查人之報酬與費用應由船舶所有人支 付;如果獨立檢查人認為水槽已清潔至足以接受貨物,獨立檢查人之報酬與 費用以及船舶所有人支出之費用與時間損失,應由傭船人承擔。」

倘依照傭船契約之約定,船艙須清潔到「傭船人認為滿意為止」,船 舶所有人應清潔到何種程度?在 The Mare del Nord18案,法院認為,傭船 人要求清潔程度,須出於「善意」;惟不應對於傭船人之要求增加客觀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