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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二、 裝卸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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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船舶所有人主張傭船人拒絕接受水槽及/或線圈有不合理情況,經指定 獨立檢查人後,應以獨立檢查人的判斷為最終判斷。如果獨立檢查人認為水 槽未清潔至足以接受貨物,獨立檢查人應以船舶所有人的費用與時間清潔,

直至獨立檢查人認為滿意為止,獨立檢查人之報酬與費用應由船舶所有人支 付;如果獨立檢查人認為水槽已清潔至足以接受貨物,獨立檢查人之報酬與 費用以及船舶所有人支出之費用與時間損失,應由傭船人承擔。」

倘依照傭船契約之約定,船艙須清潔到「傭船人認為滿意為止」,船 舶所有人應清潔到何種程度?在 The Mare del Nord18案,法院認為,傭船 人要求清潔程度,須出於「善意」;惟不應對於傭船人之要求增加客觀限 制。

二、裝卸載設備

如前所述,船舶船艙須清空且清潔完畢至準備接受貨物,才算完成裝 載貨物的準備,相對地,裝卸載機具或其他設備則不需要過早提供,祇須 準備齊全,於實際需要時安裝設置即可19。於 J Glynn & Son Ltd. v.

Consorzio Approvvigionamenti Fra Meccanici Ed Affini 案,法官 Greer 表示20

「『船舶完成卸載準備』不代表船舶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後應立 刻開始卸載。」

「船舶完成卸載準備,意思是船舶『依商業意義』完成卸載準備,換句 話說,受貨人可以依通常程序進行卸載作業,船舶已備妥吊桿供其使用即 可…吊桿與相關裝置於船舶所有人發給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後,開始進行 卸載作業時,經安裝能夠立即操作即可。」

在 Armement Adolf Deppe v. John Robinson & Co Ltd.案,船舶到達港口 成為到達船時,未打開艙口、亦未安裝設備,Swinfen Eady 法官認為,此 時卸載作業尚未開始,要求船舶於錨地時招募作業人員、打開艙口或進行

18 Misano Di Navigazione Sp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Mare del Nord) US Ct of App (2nd Cir),LMLN 335, 5 September 1992.

19 Supra noet 14, at p. 102.

20 J Glynn & Son Ltd. v. Consorzio Approvvigionamenti Fra Meccanici Ed Affini (1922) 4 Ll L Rep 183, at p.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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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之準備,將造成船舶所有人支出無益之勞力、時間或費用,法律不期 待船舶所有人進行此等無益之準備。因此,渠表示21

「正在等待船席之船舶,已結束其航程階段,外觀上處於閒置狀態,未 召募上船作業人員、打開艙口或進行其他準備。然而,於船舶停靠本案港口 橫碼頭前,傭船人並無意願接受貨物。

從商業觀點,此刻船舶係已完成卸載準備。蓋船舶在當下進行前揭例行 公事,將支出無益的費用,因此尚無進行之必要,前揭例行公事並非其起算 裝卸期間之前提要件。」

本案 Scrutton 法官也採取同樣見解22。又在 Grampian Steamship Co Ltd.

v. Carver & Co23案,船舶應前往港口裝載棉花種子、小麥、豆類以及玉米 等穀物種子貨物,傭船人要求船舶所有人應該在船艙鋪設軟墊,以免前開 種子貨物受潮毀損,Laurence 法官認為傭船人要求之軟墊不須過早提供,

船舶所有人事先有所準備,於需要時能夠鋪設即可。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傭船人「必要」之設備,必要性應依照傭船契約約 定與傭船人指示判斷。在 Noemijulia Steamship Co Ltd. v. Minister of food24 案,傭船契約約定,船舶將以袋裝及/或散裝的方式,裝載滿載小麥及/或 玉米及/或黑麥,且傭船人有權選擇裝載其他合法貨物。船舶卸載前批貨物 後,裝載本案貨物前,突然起火,主桅倒塌,兩架木製起重機毀損,船舶 為此緊急從事臨時修復並經船級機構發給臨時船級證書。傭船人主張本案 船舶欠缺起重機,未完成裝載貨物的準備。仲裁人判斷本案貨物係屬散裝 貨物,起重機非必要之裝載工具,雖有欠缺,仍不影響船舶完成裝載準備 之認定。上訴法院 Tucker 法官同意仲裁人的判斷,表示25

「在我看來,船舶裝貨空間與機具並不相同,雖傭船人有權於航程開始 時控制全部裝貨空間…然裝載機具不必然在他(傭船人26)的控制之下,除 了船舶所有人履行契約義務之必要裝載機具者外,他(傭船人)對船舶所有 人並無權利。只要能夠裝載傭船人放置於船舶旁邊的貨物,船舶所有人決定 要使用何種工具履行契約義務,是船舶所有人的事。」

21 Armement Adolf Deppe v. John Robinson & Co Ltd. [1917] KB 204, at p. 208.

22 Ibid., at p. 213.

23 Grampian Steamship Co Ltd. v. Carver & Co (1893) 9 TLR 210.

24 Supra noet 8.

25 Ibid., at p.362.

26 本段括弧內之文字為作者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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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裝卸載準備之完成

因此,船舶配備機具以進行裝卸載作業必要者為限。傭船人主張船舶 未提供具必要性機具,未完成準備,也應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船舶提供機具 之「必要性」27。在 Vaughan and Others v. Campbell, Heatley & Co28案,傭 船契約約定船舶應裝載「滿載袋裝小麥及/或麵粉或其他合法貨物」,船舶 於解除契約日前未作好保護小麥、麵粉之預防措施,傭船人以船舶未完成 準備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上訴法院不支持傭船人的主張。Cotton 與 Lindley 法官認為,由於船舶所有人無從得知傭船人將選擇何種貨物,傭船契約約 定其中許多種類貨物都不需要保護措施,因此,船舶已經完成準備。

某些傭船契約,僅約定船舶所有人有提供裝卸載設備之義務,未明文 約定設備提供義務為裝卸載準備要素,船舶所有人未提供設備,是否不得 認定船舶完成裝卸載準備?可參考 The Demosthenes V(No.1)29案。本案船 舶預定在亞力山卓港卸載貨物,傭船契約第 7 條與第 8 條係裝卸期間起算 與計算條款;第 18 條約定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足夠的真空機,使卸載作業 能依傭船契約約定速度進行;並約定船舶所有人應擔保卸載港至少有 6 台 真空機。本案船舶到達時沒有真空機,傭船人拒絕接受船舶所有人發給之 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

Staughton 法官認為,船舶到達時欠缺 6 台真空機,仍不妨認定船舶完 成卸載之準備,因為30

「重點是真空機應於卸載作業開始時出現在岸邊,要求船舶所有人於船 舶到達時即應提供卸載作業進行時始應提供的設備,並無必要。」

Staughton 法官進而表示,傭船契約第 18 條雖約定船舶所有人應擔保 卸載港至少有 6 台真空機,然船舶所有人提供真空機之義務,未約定在傭 船契約第 7 條與第 8 條之裝卸期間條款,是以真空機提供義務,非裝卸載 準備要素,傭船人不得拒絕船舶所有人發給之裝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

27 Supra noet 14, at p. 103.

28 Vaughan and Others v. Campbell, Heatley & Co (1885) 2 TLR 33.

29 The Demosthenes V (NO.1) [1982] 1 Lloyd’s Rep 275.

30 Ibid., at 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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