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理沙盒之個案模擬演練與回饋
第三節 個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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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個案說明
第一項 業者 SmartFianace 之金融科技實驗提案 一、平台與金融業者合作的模式
SmartFianace 公司於 2017 年 10 月在台灣成立,主要業務為開發線上平台 We-Match,提供消費者智能理財服務,對使用者收取服務費。見圖表 5-5。
圖表 5-5:業者 SmartFianace 所提案之公司與合作夥伴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1. SmartFianace 公司介紹
(1) 主要業務為開發 We-Match 平台後,提供消費者在平台上使 用 AI 智能理財服務,對使用者收取服務費為主要收入。
(2) 已與上圖表的五家金融業者簽訂合作意向書,其中 A、B、
C、D 四家金融業者的商品可整合到 We-Match 平台上銷售,
We-Match 會員則強制須成為 E 電子支付的會員。
(3) We-Match 的平台僅接受會員以 E 電子支付帳戶來進行付款,
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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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martFianace 公司之 We-Match 平台提供之服務
(1) 以 AI 軟體對使用者進行 KYC,瞭解其風險偏好及價值觀,收 進相關資訊後,客制化財富管理計畫及短期投資選擇,包含 保單、股票及共同基金等投資。
(2) SmartFinance Inc.並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投信投顧 公司與電子支付業者合作,使用者於 We-Match 平台接受投 資建議後,可透過帳戶於平台下單,以電子支付帳戶來付 款,並直接連結於前述的合作金融業者進行下單,使用者無 須再於個別金融機構開戶及下單。
(3) We-Match 平台提供資金借貸搓合服務,由使用者提供資金或 提出需求,金額上限為五十萬,期限一年,系統就利率,搓 合貸款者及借款者。
3. 會員會籍管理
(1) 使用方式:透過 Facebook 帳號進行註冊,需同意及授權使用 We-Match 平台成為會員,使用平台所提供服務。
(2) 提供資訊:需於首次登入 We-Match 時,回答相關問題,以 利系統判別其風險偏好及價值觀,資訊包含但不限於總資 產、總負債、收入支出、銀行帳戶訊息、預期收益率、及社 會議題看法。
4. 商業模式一:We-Match 整合式的金融商品銷售
會員可在 We-Match 以帳戶下單並以電支帳戶來付款,見圖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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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5-6:商業模式中有關整合式的金融商品銷售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說明:會員可透過 We-Match 的 AI 機器人所推薦的商品組合比例,
並參考其投資報酬率,在 We-Match 上直接進行申購。We-Match 將 該會員的個人資料及開戶資料,傳送給金融業者,並由金融業者進 行後續在該機構的開戶、進一步徵審後若核可,即可在該機構完成 交易,並回傳到 We-Match 的會員主檔,更新該會員的購買資料。
5. 商業模式二:We-Match 會員直接金融之 P2P 搓合
會員可在 We-Match 平台提出資金需求,並以平台中的資金借貸搓合 服務來完成 P2P 交易,見圖表 5-7。
圖表 5-7:商業模式中有關會員直接金融之 P2P 搓合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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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員若有閒置資金可透過 We-Match 申請成為融資提供方,
讓平台中需要資金的會員可進行直接融資。
6. 會員開戶模式
會員可透過 Facebook 帳號進行註冊,在 We-Match 平台成為會員,使 用平台所提供服務。見圖表 5-8
圖表 5-8:會員透過 We-Match 平台開戶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7. 金融科技創新之部分
有關 We-Match 平台的金融科技創新,見圖表 5-9。
圖表 5-9:We-Match 平台之金融科技創新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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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評系統:由 We-Match 平台的 Score System 為客戶的主要信 評分數,依會員的資料來進行評分,以便未來可快速在平台 上完成交易,省卻傳統的徵審往返時間,也可針對行為預測 會員的違約風險是否提高。
(2) 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可申購金融商品:會員可透過 E 電子支付 機構的帳戶來直接扣款,完成金融商品的申購交易,同時也 作為證券交割及基金贖回時的入金帳戶。
二、申請進入金融科技實驗的項目
SmartFianace 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入金融科技實驗項目,圖表 5-10。
圖表 5-10:業者 SmartFianace 申請進入金融科技實驗之項目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第二項 業者 SmartFianace 申請放寬之具體法規 一、申請放寬之關連法規
1. 個資法:由平台與已有金融業務許可的機構合作,平台將客戶資 料交換給金融機構,完成客戶商品申購。
2. 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125:放寬非金融業者(We-Match)可向聯徵
125 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 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 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