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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二、 建議併同考量是否有修正必要之法規

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處理 (含歷史 資料可行性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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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與金融機構的健全業務經營為最高宗旨,因此與金管會提案商業模式時,需 保留一定程度的調整空間與彈性,針對金管會所提出的重大疑慮,例如財務營 運狀況、客戶招攬模式、維護客戶權益等,先確認是否有較為保守的備案選 項,以備於金管會針對商業模式大幅度調整時,能夠及時於會議中提出備案,

彰顯業者已有充分思考及準備。

二、重視業務的持續營運能力

金管會對於新創業者的營運能力,由於並沒有過去的參考值可作為評估的 依據,因此業者除了有新創的動力,在付諸於業務推廣時,必須更加著重在持 續營運計畫(Business Continuity Plan,簡稱 BCP),以使金管會在評估創新實驗 核准與否時,能夠對於未來業者的企業運作、產品營運具有信心。

三、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個資保護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係採取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的高度和密度,尤其是我國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氛圍向來重視,新創 業者於實驗計畫提案時,應針對參加實驗者的權益義務、保護措施、退出實驗 的機制,提出具體的維護機制,另外,對於實驗參與者的個資蒐集與處理,也 必須特別注意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因此歷經本次演練之心得與建議,

在規劃實驗計畫時,應充分說明針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機制,且必須規劃告知 實驗參與者有關實驗本身的注意事項,妥適留下相關的紀錄,並配置足夠的客 戶服務人員,協助客戶處理對金融產品的疑慮與爭議。

四、遵守洗錢防制與反資恐之要求

實驗條例第二十五條雖賦予主管機關可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排除相 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全部或一部的適用,惟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 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依實務經驗,洗錢防制與反資恐的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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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作業成本,與後續維護名單資料庫的需求甚高。即便是金融機構129在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法令的遵循專案,都需要委聘外部顧問與獨立第三方查核,並持 續協助調整防制洗錢制度相關流程、改善與優化。前述針對洗錢與反資恐之高 標準要求,對於進入創新實驗的業者而言,同樣必須處理後續的政策擬定及可 疑交易風險辨識與通報,甚至於系統建置與維護,但新創業者於創業之初,是 否有能力或財力處理此等複雜且高度技術性的工作,令人存疑。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已明訂「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 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雖尚未有明確 之遵循事項的做法,但主管機關於訂定適用於實驗期間的洗錢與資恐遵循事 項,應考量是否有必要對新創業者持以高規格之標準,而未來新創業者在規畫 業務模式時,也務必特別留意遵守洗錢防制與反資恐之要求。

第二項 擔任金管會之演練者心得 一、用開放的心態面對並接受創新

如同金管會於條例草案的總說明中,所強調的「鼓勵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相 關產業能應用創新科技」,主管機關須了解到,創新的意義在於因為科技的進 步,得以創造以往未曾見過的模式,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因應時代的潮流,並且 提供更好的服務。立於創新的基礎,有許多具有創意的想法、技術,大部分來 自於破壞式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精隨,以突破現有市場所能預期的 作法,甚至更破壞與現有市場之間的聯繫。因此,主管機關在審視創新實驗的 業者提案時,建議應抱持開放的心態,來面對業者所提出的創新模式,在不損 及客戶權益又能兼顧良好市場運作的前提下,予以監管,如此才能讓實驗條例

129 華南金控暨華南銀行董事長吳當傑於 2017 年 8 月 29 日,曾於接受專訪時表示,為符合國 際趨勢與時俱進,應積極建置資訊系統檢視法令變動及執行法令遵循各項工作,故銀行業建立 完整法令遵循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已是必須支出的成本,相關報導全文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829000062-260202,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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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立法的真正目的,也能使主管機關本身成為推動創新的助力而非阻力。

二、了解新創業者於推展業務的急迫需求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新創業者在創意與現實的交錯中,挖掘到可能 的創新科技商機,其中可能歷經了許多的醞釀與妥協,終於找到投資方與實現 產品的協作者,走到這一步,最重要的即為業務的實現與營運。在提出實驗計 畫時,業者身為先行者,勢必須面對嚴苛的模仿或抄襲,因此主管機關於此時 應適度理解此一新創業者對於推展業務的急迫性,在監管與試行的收放之間取 得時效上的平衡,讓業者不致錯失先機。

三、協助業者熟悉現行金保與個資的要求

以目前全球的金融科技新創者,大部分都是跳脫傳統金融模式,且多數以 科技業或網路業者130為背景,可推知的是,此類企業中不熟悉金融消費者法規 及金融業個資保護的業者應占多數。此時,主管機關若能在創新實驗中,協助 新創業者熟悉現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個資保護的規定,並站在支援者的角 度,為業者提供必要的相關訓練與建議作法,對於業者而言,不但可降低盲目 摸索的時間與人力成本,也可以讓主管機關在輔導過程中,將正確的作法及觀 念導入至新創業者的創始團隊中,對於維持整體的金融科技環境健康,將會有 更大的助益。

130 根據數位時代於 2017 年 10 月 27 日「Fintech 浪潮之下,麥肯錫:銀行最大威脅是亞馬遜和 阿里巴巴」的專題報導,即提到「面對金融科技(fintech)的破壞式創新,傳統銀行業者除了 和新創加深合作,也增加內部軟體人才,為的就是加強自己的創新實力,避免在這場競賽中落 後。不過根據麥肯錫最新《全球銀行年度報告》,銀行最大的威脅不是來自 fintech 新創,而是 亞馬遜、阿里巴巴這類的大型電商平台,而他們正虎視眈眈著銀行最賺錢的業務。」全文網址 為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6728/banks-are-facing-a-threat-from-amazon-alibaba-says-mckinsey,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上,目前在我國對於金融科技創新領域,步調較為領先的亦屬於資訊業者與電商平台,例 如線上遊戲業者部分,歐買尬、智冠及遊戲橘子皆積極搶進電子支付領域;而電商業者中,

PChome 網路家庭則除推出 Pi 行動錢包,打造各類生活支付應用,同時集團內亦有 PChomePay 支付連負責網路金流,InterPay 國際連則取得金管會所核發的電子支付機構專營執照,負責電 子支付與 P2P 轉帳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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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度放寬洗錢反資恐要求及提供支援輔導

如同前述,即便是金融業者,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的遵循成本都相 當可觀,更何況是新創業者,在尚未有穩定獲益的財務狀況下,就必須提前投 入巨額的資訊系統或作業成本,相對較不具經濟效益,且同時也是過於嚴苛的 要求。尤其條例中第四條對於申請辦理實驗者,得為「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 業、法人」,合夥事業或法人對於遵法系統建置也許可做為長期的資本投資,但 若是自然人或是獨資事業,可想而知是無力從事龐大且複雜的洗錢防制與反資 恐要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在審視實驗計畫時,針對此類業者,應適度放寬相 關的法遵要求,並加以輔導。

第六節 結論

在本次於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所開「金融科技法制與監理」課程 中,由小組六位組員所進行的整體模擬演練,成員中多位具有金融業的實務經 驗,組員兼具會計師資格,對於審計業務操作十分熟練,亦有對於法規面熟稔 的法官及律師。但歷經多次的演練後,共同的體驗是,業者在向主管機關申請 進入創新實驗時,若沒有充足的溝通與協調,於實驗計畫難有聚焦的討論,更 遑論在短期間內,提出進入沙盒實驗時的具體實驗計畫與實施步驟。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三讀通過與公布,對於我國有志於金 融科技的新創業者,無不躍躍欲試。但業者如何進入創新實驗?如何與主管機 關進行溝通?實際上是一個在我國尚無任何人操作過的程序。本文研究者與組 員在課堂間充分執行了監理沙盒的模擬演練後,均十分認同學者臧正運教授的 見解,「金融監理沙盒須植基於公私部門(監管者與受監管的業者)的高度協作 與監理溝通」,業者與主管機關必須在公私協力的默契下進行,並以彈性的思維

(詳圖表 5-13),隨時調整並良性溝通,創新實驗才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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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5-13:模擬演練中,所獲得的收穫與建議

議題 業者 主管機關

創新 須保持業務規劃的彈性及

備案  用開放的心態面對並接受

創新 業務 重視業務的持續營運能力

 了解新創業者於推展業務 的急迫需求

消保 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個

資保護  協助業者熟悉現行金保與

個資的要求 法遵 遵守洗錢防制與反資恐之

要求  適度放寬洗錢反資恐要求

及提供支援輔導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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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第一項 前車之鑑: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的經驗

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的議題在我國近年話題不斷,看似業務發展熱絡,

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的議題在我國近年話題不斷,看似業務發展熱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