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一、 法規灰色地帶消除後之新事業類別(以第九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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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灰色地帶消除後之新事業類別(以第九條申請)
(一) 預防性的運動與營養指導
1. 型態:
使用者依據醫師建議之運動或營養指示,得由保健師、助產師、看護 師等針對該使用者進行指導。此型態中之相關民間業者,行為是否會涉及 法規不明確之灰色地帶。詳見圖表 3-17。
圖表 3-17:預防性的運動與營養指導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100,本研究翻譯及重新繪製
2. 關連法規:醫師法第十七條、保健師助產師看護師法第五條及第 三十一條、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I. 醫生應依據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療養給付之規定,以 書面文件的形式,對有生活習慣類型之疾病患者提供運動或 營養方面的指導與建議,並簽發相關的文件或指導書,同時 可向患者收取指導書的對價。
100 經濟產業省,健康寿命延伸産業分野におけるガイドライン(概要),
http://www.meti.go.jp/press/2013/03/20140331008/20140331008-2.pdf,網頁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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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民間企業包含保健師、助產師、看護師等,必須完全遵守醫 師法第十七條非醫師不得有醫療行為之規定,且依據保健師 助產師看護師法第五條規定來進行適當的診療輔助。此類型 中的民間業者,即便是具有保健師、助產師、看護師的資 格,仍不得有自行診斷的行為,須完全依據醫師開立的運動 與營養指導與建議,對患者進行維持健康的運動及營養指導 服務,不得有任何伴隨醫學判斷的技術或方法施加予患者。
(二) 住院患者以外之飲食提供
1. 型態
考量未來老齡化社會,將有許多高齡的門診病患,雖無立即入院醫治 的緊急需求,但可能需要由醫院提供飲食到自宅,而目前醫療院所僅允許 對住院患者提供飲食,故未來將允許醫院可用運輸配送的方式提供醫院食 品給住院患者以外之門診病患。此類型的供餐形式,是否會涉及法規不明 確之灰色地帶。詳見圖表 3-8。
圖表 3-18:住院患者以外之飲食提供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本研究翻譯及重新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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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連法規:醫療法第四十二條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通過運送交付等方式來提供醫院食物的行為,應包含在醫療法第四十 二條中所規定的醫療院所與保健衛生相關的附帶業務(保健衛生に関する 業務),因此被服務的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
I. 經該醫院之醫師認定,必須進行營養及飲食管理的患者。
II. 入院至該醫院之患者,或正在接受診療的患者。
(三) 簡易的檢查與測定
1. 型態:
由民間業者以使用者自行採樣的檢體,由臨床檢查技師在衛生檢查所 進行簡單的檢查與測量,並通知該使用者其檢查之結果,以及建議到醫療 院所進行更詳盡之醫療檢查。此型態中之民間業者,其行為可能涉及法規 不明確之灰色地帶。詳見圖表 3-19。
圖表 3-19:簡易的檢查與測定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本研究翻譯及重新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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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連法規:醫師法第十七條、臨床檢查技師等相關法律第二十條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由使用者本人自行採集的檢體(明確不屬於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
「醫業」範圍),應依據以下方式來進行此型態的行為:
I. 民間業者收到使用者交付的檢體,不得進行診斷,須以不伴 隨著醫學判斷的檢查測量後,將檢測事實的結果通知使用 者,並建議使用者接受更詳細的體檢。民間業者的此行為,
亦不屬於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醫業」範圍。
II. 使用者自行採集的檢體,因為不會使用於臨床檢驗的生化學 檢查,只會由臨床檢查技師進行簡單的檢測,因此亦不適用 於臨床檢查技師等相關法律第二十條第三項有關衛生檢查所
101的登錄要求。
(四) 健康管理之數據分析
1. 型態
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資料送交給醫療數據分析業者,
以進行有助於健康管理之初步分析,根據結果來獲取被保險人後續是否需 就診或保健之建議指導。相關的數據資訊與報告,將由保險公司、保險 人、被保險人共有,以促進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此型態當中的數據資料 共享,是否會涉及法規不明確之灰色地帶。詳見圖表 3-20。
101 衛生檢查所是將人體排出或採取的檢體進行生化學檢查的場所。在相關法規中,衛生檢查所 必須向主管機關登錄後才能執行業務。原文法規為「臨床検査技師等に関する法律第二十条の 三 衛生検査所(人体から排出され、又は採取された検体について第二条に規定する検査を 業として行う場所(病院、診療所又は厚生労働大臣が定める施設内の場所を除く。)をい 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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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3-20:健康管理之數據分析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本研究翻譯及重新繪製 2. 關連法規:個人情報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等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I. 在分享相關的數據資料前,相關單位包含數據分析企業及保 險公司等,應依據個人情報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於將資料 提供給第三者的限制與規定,先獲得被保險人對於資料的內 容、使用目的等之同意,方能進行該項業務。
II. 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有到醫療院所之就診,所提供的數據資料 都僅限於使用在衛生保健事業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情報,不得 逾越使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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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複合式生活支援服務之提供
1. 型態
由於日本當前有許多高齡者處於獨居的狀態,因此更需要複合式的生 活支援,確保老齡者的生活起居無虞。預期未來將有許多商機係由在地業 者包含民間業者、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提供例如家事服務、看護、配 食企業提供複合式生活支援服務,甚至是與其休閒生活、旅遊、社區活動 相結合的老年樂齡生活等,當中更需要市政當局與業者在其中共享相關的 個人資訊,以便可在適當的基礎上提供複雜的生活服務,而此型態將可能 會涉及是否可將個人資料共享給相關的業者,以便為老齡者提供服務,而 不侵犯到個人資料的持有與散布,因此法規可能存在不明確之灰色地帶。
詳見圖表 3-21。
圖表 3-21:複合式生活支援服務提供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本研究翻譯及重新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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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連法規:個人情報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等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I. 在市政當局與其中的業者分享相關的個人資料前,相關業者 包含民間業者、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應依據個人情報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將資料提供給第三者的限制與規定,先 獲得該用戶對於資料的內容、使用目的等之同意,方能進行 該項業務。
II. 需共享的個人資訊僅限為了提升用戶的利益所需要的最低限 度情報,而非用於提升業者的業務及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