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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二、 議題協商時之考量原則

(Inputs)

所使用的工具或技術147

(Tools and Techniques)

執行後之產出

(Outputs)

步驟一 創新商業模式 業者團隊以聚焦討論與

147 本研究於此處所採用的方法論,是由美國專案管理協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PMI)組織進行的一項專案管理領域的資格認證,所引申的工作流程法則,其理論來自於 A Guide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PMBOK® Guide) – Fifth Edition,有關專案管 理的相關知識與工具書。專案管理是一門有關於如何將知識、技能、工具和技術應在專案活 動,以滿足專案的需求。針對透過 47 個邏輯性分類的專案管理流程,來進行應用的最適化與整 合來完成整個專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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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係以日本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 證特例制度」為核心,建議未來可行之研究方向如下。

第一項 日本規制的後續發展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明訂之集中實施期間為 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後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於期間屆至前,日本眾議院在第 196 回國會常會148,提出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部分修正案(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等の一部改正法)案」,並 同時提出「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149」(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議案。

此次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部分修正案,主要針對股份公司產業革新機 構、公司法的特例措施(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機構、会社法の特例措置)與中小 企業、企業併購等利用中小企業管理資源活用等措施之調整150(中小企業者な どが M&A などにより他の中小企業者などの経営資源を活用),並未修改「灰 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等規定。

而觀察「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草案的重要內容,本研究發現,該草 案不但強調原本於產業競爭力強化中,有關新規制特例措施的制度,更聚焦於

「專案型規制的監理沙盒」(プロジェクト型「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151),

148 本研究撰文的後期,正逢日本眾議院第 196 回國會(常會)之會期(平成 30 年 1 月 22 日 から 6 月 20 日までの 150 日間),本次會期將於 2018 年 6 月 20 日止。眾議院網頁:

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ndex.nsf/html/index.htm。

149 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主要之目的為透過新技術等實證的促進、革新的數據產業應用等 之創新事業活動,來提升產業生產力的特別措施。草案內容詳見眾議院網站:

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gian.nsf/html/gian/honbun/houan/g19605021.htm,網頁瀏 覽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21 日。

150 經濟產業省,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及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が閣 議決定されました,http://www.meti.go.jp/press/2017/02/20180209001/20180209001.html,網 頁瀏覽日為 2018 年 3 月 21 日。

151 此名詞首見官方文件係於經濟產業省在 2018 年 3 月公布的法律案概要。該文件中提到,生 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有三個焦點:專案型規制的監理沙盒、物聯網投資減稅之數據共享與合 作、中小企業固定資產之減稅(プロジェクト型「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データの共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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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日本對於「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持續推動的決心之 外,也可以看出,日本將針對不分產業的監理沙盒制度,有更明確的法令規範 及輔導措施。

因此,對於有意深入探討日本監理沙盒制度發展者,本研究建議可關注

「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於日本眾議院第 196 回會期結束後之發展,並持 續了解此法案之施行狀況。

第二項 我國監理沙盒制度的後續發展

行政院已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依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70014600 號公布,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施行。為使金融科技發展與 創新實驗條例在公布後 3 個月內可施行,金管會前已於 2018 年 3 月 6 日,預告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 3 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以徵求各方意見,

並亦已與同年 4 月 27 日公布施行。3 項授權法規命令包含「金融科技創新實驗 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及「金融科技創新實 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另外,金管會已擴大原「金融科技辦公室」

之功能,並更名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並作為未來專法中規定的專責 單位,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及執行創新實驗機制等任務。

因此,對於有意深入探討我國監理沙盒制度者,本研究建議可持續關注我 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與相關法規命令之發展,包含後續的活用實績 與法規調整。另外,由於我國的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專法,係啟發於英國之制 度,因此也建議後續研究者,可持續研究英國的監理沙盒之業務發展,以瞭解 英美法系之監理沙盒制度的施行成效。

携のための IoT 投資の減税等、中小企業の設備投資に対する固定資産税の減免),

http://www.meti.go.jp/press/2017/02/20180209001/20180209001-2.pdf。其中更提到規制監理沙 盒的具體機制為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的第 2 條、第 8~20 條、第 31~35 條。網頁瀏覽日 為 2018 年 3 月 21 日。

(Forklift)實際應用

油壓車製造公司 2014 年 1 月

https://www.sandbox.org.tw/index_announcement.php,網頁最後瀏覽日為 201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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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釐清案件主旨 主管機關 公告時間

42 旅遊平台僅執行銷售、金流與行銷活動,不 涉及帶團業務或代訂房,是否應取得旅行業 執照

交通部-觀光局 2018 年 4 月 16 日

43 區塊鏈不動產證券化是否應適用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

金管會證期局 2018 年 4 月 20 日 44 攝影服務平臺提供攝影服務業務,並附隨設

計安排交通食宿行程,該附隨服務是否屬於 旅行業業務

交通部-觀光局 2018 年 4 月 20 日

45 整合各家行動支付軟體之 app 平台,是否亦 須具備電子支付業者之資格

金管會銀行局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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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31 號公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3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 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 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 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 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

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 明文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

(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 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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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 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 應措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 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 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五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與其代理人、第二目之負責人與其代理人、第 三目之法人與其代表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 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 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 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 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尚未逾五年者。

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 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 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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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 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

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 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 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

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 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