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二、 各類別中新事業活動認定之申請(以第十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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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連法規:個人情報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等 3. 關連法規與灰色地帶的解釋:
I. 在市政當局與其中的業者分享相關的個人資料前,相關業者 包含民間業者、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應依據個人情報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將資料提供給第三者的限制與規定,先 獲得該用戶對於資料的內容、使用目的等之同意,方能進行 該項業務。
II. 需共享的個人資訊僅限為了提升用戶的利益所需要的最低限 度情報,而非用於提升業者的業務及利潤。
二、各類別中新事業活動認定之申請(以第十條申請)
在面對日本高齡化的進展急遽,日本當局特別重視未來老齡者的社會福 利、生活保障、醫療需求與健康管理疾病預防等議題,因此在前述「健康壽命 延長產業分野之新事業活動指引」的五大類別中,厚生勞働省與經濟產業省透 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之規定,將各類別中的相關業者可能會遇到的相關 法規與灰色地帶,以事業主管機關與法規主管機關的角度加以清楚的解釋,並 釋出連名的正式文件,使有意實施此五項類別的業者在展開新事業活動時,可 先確認各種不同內容業務的合法性。
自「健康壽命延長產業分野之新事業活動指引」文件公布後,後續有為數 不少的民間業者針對已完成法規釋疑的類別,申請主管機關認定其新事業活 動。自 2014 年起總計有 13 個業者之事業活動完成認定,詳圖表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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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釋疑的前置作業,亦可充分消除既有法規不明確的模糊地帶,對於未來各 產業在推動新事業活動時,將有極大助益。
第六節 小結
第一項 制度銜接,提高實施可能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在提案之初,即考量到制度的設計必須考量未來實施時 的銜接,以提高產業對於應用的可能性。灰色地帶消除制度與企業實證特例之 度之銜接,主要在於當發現新事業活動有適用之法規,但處於不清楚的模糊地 帶時,即可利用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來提出規制的特例要求。通過企業的申請,
主管機關將檢討相關規定放寬的可行性,說明如圖表 3-23。
圖表 3-23: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制度銜接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102,本研究翻譯及彙整
102 此項制度的銜接圖示,於經濟產業省之「企業実証特例制度」及び「グレーゾーン解消制 度」の概要_産業競争力強化法関連施策此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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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zuho-ri.co.jp/publication/research/pdf/research/r150701management.pdf。
制度 內容 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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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訊息公開,揭露資訊以提升法規改革成效
自安倍晉三擔任日本首相以來,將提升日本產業競爭力視為重要的國家發 展戰略。而過去日本的規制改革,均透過上而下之方式,由「國家」為單位、
以「特定地域」為單位進行。面臨「三過」中的「過度規制」此議題,於產業 競爭力強化法下的改善與實踐方式即為透過事業經營者對於現實狀況的發聲,
以及對於新事業活動的實施需求,帶動該事業的主管機關,甚於法規主管機 關,共同檢討法規的適用性及放寬可能。
而法規的改革乃是基於全國一致的觀點,並且以競爭公平性為基準,因此 在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中,當特定企 業或地區在實施規制特例措施之後,應將所適用的措施加以公開,以期待其他 在此領域中想要實施類似新事業活動的業者,除了可援引已被核可的特例措 施,減輕業者申請的負擔,同時也能夠將規制更加擴大並加以活用。因此,訊 息的公開及揭露,在規制改革的擴大適用成為關鍵的因素。日本在經濟產業省 的主導下,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各項實施進度、歷程、活用實績等,均採取 資訊主動公開的公告方式,讓業者可自行參閱最新的施行狀況,也可了解各個 產業在新事業活動的現況,也可加速提升法規改革的結果。
於本章第四節活用實績與第五節個案研究的剖析中,可發現於 2014 年實施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以來,許多後進之申請案件,的確有直接採用先行者所獲核 准的規制特例措施,而直接適用措施的內容來推展類似的事業活動,最明顯的 案例即為於 2014 年 6 月及 9 月由商工會議所申請的擴大發行現金禮券,直至 2017 年仍被地區型的商工會議所援引,採用該規制特例措施實施類似的事業活 動。而針對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亦有厚生勞働省與經濟產業省連名釋出的「健康 壽命延長產業分野之新事業活動指引」此案例,為相關業者完成法規釋疑的前 置作業,消除既有法規不明確的模糊地帶,並且的確活絡了與延壽產業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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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活動。可見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 度,在法規改革的確產生了強大的效果,而經濟產業省適度的將規制與申請案 之資訊在官方網站定期公開與揭露,對於業者更有極大的助益。
雖然日本亦有學者104提到,新事業活動涉及各業者的經營策略,尤其是在 創新產業或活動,資訊公開將造成無法保證創新者利益(先行者利得)恐怕會 造成主動申請規制特例措施的業者,因為其對於新業務的積極度以及技術進歩 而獲得特例措施,但經主管機關將措施內容公開後,被後進者模仿或學習,以 致於失去市場更加擴大的可能性。但日本考量整體經濟及產業的活絡,及兼顧 積極推動規制改革,雖對於先行事業者的公平性的確有難以確保的疑慮,仍認 為將新事業活動所適用的措施內容加以公開,並且將規制特例措施擴大適用,
對於整體的國家競爭力提升有實質助效。而本研究亦認為主管機關將規制改革 的訊息加以公開,不但可提升法規改革成效,亦可加速創新事業的推展,為一 個值得仿效的實務措施。
104 上村未緒於 2015 年 7 月在みずほ総合研究所發表之「「企業単位の規制改革」は進むか」, 認為公開資訊雖的確難以確保先行者利得,但在全國一致的改革及政治性前進的大目標下,仍 應倡導灰色地帶消除制度與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應該要加以擴大活用。https://www.mizuho-ri.co.jp/publication/research/pdf/insight/pl150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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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當 FinTech 正如日中天的在全球引起革命性的話題,我國自然不能置外於這 一波數位的浪潮中。而事實上在我國在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歷任主委的大力倡 議下,FinTech 不但成為金融業的顯學,更成為科技新創業爭相想要進入的領 域。金融科技在這個一切皆可數位的時代,所象徵的意義不僅是科技的創新,
同時也是挑戰傳統金融商業模式的破壞式創新。
我國在產官學界的高度關注下,自 2015 年 1 月即由金管會宣布啟動「打造 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政策105」,鼓勵業者發展數位金融業務與金融科技。在 2016 年更有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參考英國於 2015 年提出的監理沙盒制度,極力催生台 灣版的監理沙盒法規的想法,並提出相關的法規修正案。而金管會於 2017 年 3 月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會議於同年 5 月 4 日審查後送立 法院審議,經朝野立委數次協商後,於同年 12 月 29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 第 15 次會議通過三讀通過,於 2018 年 1 月 31 日由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31 號公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106。
本章節將針對公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論述條例中的各章 架構及條文內容,檢視規範的主要原則及其適用性基礎,期望能提出於未來實 行時可能碰到的挑戰及解決建議方案。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5 年 1 月 13 日所發佈之「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全面啟動」新 聞稿,其中表示,為因應行動通訊、社群媒體、大數據、雲端科技等資通訊技術之進步,金融 服務勢必順應時代潮流、配合資訊發展,以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因此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 境 3.0」計畫。此份新聞稿強調已針對既有存款戶在現行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得辦理之金融業務 外,新增 12 項業務可以線上申辦等等之作為,全文網址為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501130003&toolsflag=Y&dtable=News,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
106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於 2018 年 1 月 31 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31 號公布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收錄於本研究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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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總則
第一項 立法目的
於行政院 2017 年 5 月 4 日之提案書版本,即已說明本國的金融科技創新實 驗條例草案雖參考較具雛形之英國及新加坡的監理沙盒計畫。但由於該二國是 以非屬法律性質之監理沙盒文件或指引方針,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測試,而為了 在我國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參考國外的監理沙盒制度,明定本 條例之立法,期望能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 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故制定本條例。
第二項 主管機關
本條例開門見山以「金融科技發展」為條例開頭名稱,想當然主管機關107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條例所適用的領域則直指「發展金融科技創新之創新 實驗申請」,並且由金管會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清楚明訂,由金管會配置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清楚明訂,由金管會配置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