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三、 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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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一條73有關於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之規定,規範 在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包含新事業活動當 需要變更時的計畫重新認定申請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
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 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須依據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具體之流程 辦理。
第二項 適用於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施行流程 一、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74有關於當遇到法規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時,須尋 求對於法規的解釋及適用之確認手續,所涉及的規定,規範在產業競争力強化 法施行規則第六條。包含提出新事業活動計畫中有關規制是否適用的確認申請 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 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 須依據第六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第三項 施行規則之法規與表格對照表
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新創設的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有關之表格,係規範於施行規則的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共計十四類表單,彙整 在圖表 3-10。
73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變更)第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之已受認定者(以下稱 為「經認定的新事業活動實施者」),若欲變更與該認定有關的新事業活動計畫時,必須依據主 務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以取得認定。
74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第九條 擬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得依據主務 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申請確認就擬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事業活動之相關規制所規 定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之解釋,以及該規定對該新事業活動及相關之事業活動有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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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活用實績
自 2014 年開始施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後,為讓產業界能更加瞭解施行的實 際績效,進而可評估此法規是否對經濟回溫及產業能力提升有實質幫助,在經 濟產業省的官方網站75上持續發表統計數據。本節將從數據分析來了解產業競 爭力強化法所創設的兩個制度下,其活用之實績,以更加了解本法在施行後至 今的實施狀況。
第一項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八條76申請之案件
依據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之統計數字,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以來,首 件依據第八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 止,共計有 11 件申請案件77已由主管機關回覆其新規制特例措施的申請。
二、以第十條78申請之案件
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條申請之案件,首件的申請日為 2014 年 5 月 23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21 件申請案件79已由主管機關回 覆並認定其新事業活動計畫。
75 相關的統計數字,引自經濟產業省之官方網站,網址為
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shinjigyo-kaitakuseidosuishin/result/release.html。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1 日。
76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77 有關 1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78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認定)第十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得擬定 其新事業活動之相關計畫,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在集中實施期間內,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
以取得認定。
79 有關 2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獲認定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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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九條80申請之案件
首件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
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103 件申請案件81已由主管機關針對該案件 所提出的法規灰色地帶進行釋疑,並回覆其法規適用的內容。
二、申請釋疑案件暴增的涵義
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以來,共累積 103 件案例,
平均每個月至少有 2 至 3 個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民間業者,針對法規灰色地 帶,正式遞件提出要求主管機關確認法律及命令的適用,並要求提出解釋。
申請釋疑案件暴增的現況,可合理解讀為日本過去因法令管制過度,阻礙 了新事業活動的推動。創新事業因法規模不清,業者恐觸法故裹足不前而受 限,導致民間企業無法順利地擴大經營,此時,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 帶消除制度,正好適切地提供一個給業者發聲的管道。透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 第九條所規範的申請法規解釋之程序,民間業者前仆後繼的正式向主管機關遞 件,將新事業活動的實施需求反映給主管機關,以檢討法規的適用性及放寬可 能。而日本的此一現象,亦可作我國欲擴大實施新創產業時,考量是否應針對 法規灰色地帶有一明確釋疑制度的參考。
第三項 最新季度報告
經濟產業省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於官方網站之資料顯示,有關企業實證特 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有關之最新季度報告82詳見圖表 3-11 及 3-12。
80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第九條 擬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得依據主務 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申請確認就擬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事業活動之相關規制所規 定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之解釋,以及該規定對該新事業活動及相關之事業活動有無適用。
81 有關 103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82 資料來自經濟產業省 http://www.meti.go.jp/press/2017/01/20180126001/2018012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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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月 2017年4月~12月 本法施行後之累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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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月 2017年4月~12月 本法施行後之累計件數 仍待回答之累計件數
0件 0件 11件 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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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個案研究
前一節雖已針對日本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列表自 2014 年起之活用實 績。惟官方之基本資訊與統計數據,僅以較高的視野在審視表象的實施概 況,有見木不見林之嫌。為避免管中窺豹只見一斑,本節將從個案研究之 角度,擇定兩個案例來深入剖析,以了解個案於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 地帶消除制度中之具體內容、解決方案,藉以獲得細緻之實證研究結果。
第一項 個案一:擴大發行現金禮券之特例(企業實證特例制度)
日本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後,由日本三大經濟 團體83之一的日本商工會議所84以及商工會85,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八 條86(新規制特例措施要求),提出有關擴大發行現金禮券之規制特例措施 要求,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定。後續再由各地的商工會議所及商工會成
83 依據日本金融情報サイト(iFinance)網站中,有關日本三大經濟團體為日本經濟團體連合 會、經濟同友會、日本商工會議所。原文如下:「経済 3 団体は、日本経済団体連合会(経団 連)、経済同友会(同友会)、日本商工会議所(日商)の3つの経済団体を指します。現在、
この3つは、日本の財界(経済界)の中心をなす団体であり、国・公賓や諸外国の要人歓迎 会、新年祝賀会など、多くの共催事業を行うと共に、経済界に共通する重要課題について積 極的な連携活動も推進しています」。https://www.ifinance.ne.jp/glossary/japan/jap092.html,網 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84 商工會議所(日本普遍簡稱為日商)此一組織,最早可溯及到 1878 年在東京、大阪、神戶 所設立了「商法會議所」,並於 1922 年由「商業會議所連合會」改制。目前在全國各地共有 515 個商工會議所成員。此組織成立的目的是整合全國的商工會議所之意見,將建議代為傳 達,並針對政策提出議案,以協助全國中小企業及會員振興事業。日本商工會議所之介紹詳見 https://www.jcci.or.jp/about/jcci/index.html,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85 商工會是日本地區性、不分產業以中小規模企業為成員的一個商業組織,依據商工會之官方 網站,全國各地共有 1,679 個商工會成員。商工會與前註之商工會議所,主要差別在於準據法 及主管機關不同;商工會之主管機關為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而商工會議所則為經濟產業省 經濟產業政策局。介紹詳見 https://www.shokokai.or.jp/somu/main_whats_shokokai.htm,網頁最 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86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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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shinjigyo-kaitakuseidosuishin/result/release.html,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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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述規制,各地商工會議所反映,自法令施行後的數年間,會 計計算之登錄及提存手續相當繁雜,造成行政事務的困難,且每半年之 提存金額的負擔極大,資金使用不利導致影響到其他事業的縮減。
2. 提案內容
為了減輕各地商工會議所及商工會在發行預付型的商品現金禮券之 行政與事務成本,並刺激該地區的消費,以增加產業的競爭力,故全國 性之商工會議所及商工會,分別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及 2014 年 9 月 19 日,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八條規定,正式提出新規制之特例措施要
為了減輕各地商工會議所及商工會在發行預付型的商品現金禮券之 行政與事務成本,並刺激該地區的消費,以增加產業的競爭力,故全國 性之商工會議所及商工會,分別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及 2014 年 9 月 19 日,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八條規定,正式提出新規制之特例措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