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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二、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立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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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計畫,以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企業可施行新事業活動的第二階段之 行政處分,此即為第十條之立論基礎。

2. 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與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相互配套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乃是用來解決當 新事業活動所適用的法規,處在不明確的灰色地帶時,由想要實施新事業 活動的企業,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法規解釋與適用確認的申請。當事業主 管機關針對該項申請中所提及之特定事業活動或法規,做成法規解釋與適 用與否的行政處分,並將該行政處分之通知送達至該企業時,即表示企業 若有具體之新事業活動事業可適用時,可依據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提出 後續的申請,此即為第九條之立論基礎。

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立論基礎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 束。由此可知,我國對於各項活動,無論經濟活動或社會活動的行政管制,均 應受到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據學者葛克昌之見解114,行政受到法律 與法的拘束,其旨在與行政必須對與所有法律予以注意,而不許有與法律相違 背的措施,否則即為違法的行政行為,嚴重違反者無效。

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七 O 五號115,提及「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 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 質上屬行政規則」,因此賦予主管機關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並

114 葛克昌,一般法律原則與行政法實務,法律哲理與制度(公法理論)—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 祝壽論文集,492 頁,2006 年 1 月。

115 釋字第 705 號,公布日期為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其解釋爭點為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 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解釋文中提及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 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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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推行的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台,立意十分良善,

且審視目前的執行狀況,收到的諮詢案件在半年內即已累積近 50 件,的確已引 起了主管機關對於創新法規沙盒的重視與信心。雖然目前平台的運作,僅限於 提供諮詢服務為目的,而無法實際達成法規放寬和制度改革的效果,惟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已有修訂「產業創新條例」與推動「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的 目標,因此本研究認為未來可持續觀察此一機制運作與法制推動的成效。

第四項 灰色地帶消除制度與我國函釋制度之比較

除前項有關日本競爭力強化法與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比較 之外,需特別說明的是,我國雖沒有類似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帶消除 制度之明文規定,惟實務上若針對法規不明確時之處理機制,係由申請人就法 令之適用疑義而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解釋函。依據學者蔡茂寅教授就函釋的法律 性質120曾指出,抽象性的函釋主要功能在於確保法令的各級主管機關及實際執 行機關能依統一之標準來執行法令,以避免有標準不同、嚴寬不一的情況。我 國大法官於釋字第四 O 七號121則明確指出「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 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 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我國實務及產業界歷來針對法規不明確之灰色地帶,其處理方式為去函向 主管機關提出法令適用的疑義,再由該主管機關作成解釋函。我國行政程序法 第一五九條122雖賦予上級機關可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120 蔡茂寅,函釋的法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第 74 期,頁 24-25,2001 年 7 月 1 日。

121 釋字第 407 號,公布日期為 85 年 7 月 5 日,其解釋爭點為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 函釋違憲。

122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 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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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但並未規定機關於接獲釋疑申請時應作成解釋 函的回答期限,因此實務上經常造成回覆時程延宕,對於創新事業或欲積極推 展業務的企業,緩不濟急,未必有時效上之幫助。

本研究認為,反觀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創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的 以下三個特點,可做為我國函釋制度及相關法規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