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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推動新事業活動特例措施

第三節 施行流程(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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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施行流程(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

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平成二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日本内閣府、総務省、

財務省、厚生労働省、農林水産省、経済産業省、国土交通省、環境省發布之 第 1 号令,即是基於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平成二十五年法律第九十八号)以及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令(平成二十六年政令第十三号)之相關規定,使事業 經營者可依據施行規則確認新事業活動的定義,以及依據規定來申請照會、確 認的程序與作業。

第一項 適用於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施行流程 一、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八條71有關於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之規定,規範在 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五條。包含要求新規制特例措施之申請書的提出 方式、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 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都須依據第五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二、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條72有關於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之規定,規範在 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包含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申請 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 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都 須依據第七條及第八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71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72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認定)第十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得擬定 其新事業活動之相關計畫,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在集中實施期間內,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

以取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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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一條73有關於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之規定,規範 在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包含新事業活動當 需要變更時的計畫重新認定申請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

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 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須依據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具體之流程 辦理。

第二項 適用於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施行流程 一、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74有關於當遇到法規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時,須尋 求對於法規的解釋及適用之確認手續,所涉及的規定,規範在產業競争力強化 法施行規則第六條。包含提出新事業活動計畫中有關規制是否適用的確認申請 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 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 須依據第六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第三項 施行規則之法規與表格對照表

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新創設的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有關之表格,係規範於施行規則的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共計十四類表單,彙整 在圖表 3-10。

73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變更)第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之已受認定者(以下稱 為「經認定的新事業活動實施者」),若欲變更與該認定有關的新事業活動計畫時,必須依據主 務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以取得認定。

74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第九條 擬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得依據主務 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申請確認就擬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事業活動之相關規制所規 定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之解釋,以及該規定對該新事業活動及相關之事業活動有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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