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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推動新事業活動特例措施

第四節 日本活用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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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活用實績

自 2014 年開始施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後,為讓產業界能更加瞭解施行的實 際績效,進而可評估此法規是否對經濟回溫及產業能力提升有實質幫助,在經 濟產業省的官方網站75上持續發表統計數據。本節將從數據分析來了解產業競 爭力強化法所創設的兩個制度下,其活用之實績,以更加了解本法在施行後至 今的實施狀況。

第一項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八條76申請之案件

依據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之統計數字,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以來,首 件依據第八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 止,共計有 11 件申請案件77已由主管機關回覆其新規制特例措施的申請。

二、以第十條78申請之案件

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條申請之案件,首件的申請日為 2014 年 5 月 23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21 件申請案件79已由主管機關回 覆並認定其新事業活動計畫。

75 相關的統計數字,引自經濟產業省之官方網站,網址為

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shinjigyo-kaitakuseidosuishin/result/release.html。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1 日。

76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77 有關 1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78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認定)第十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得擬定 其新事業活動之相關計畫,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在集中實施期間內,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

以取得認定。

79 有關 2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獲認定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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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九條80申請之案件

首件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

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103 件申請案件81已由主管機關針對該案件 所提出的法規灰色地帶進行釋疑,並回覆其法規適用的內容。

二、申請釋疑案件暴增的涵義

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以來,共累積 103 件案例,

平均每個月至少有 2 至 3 個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民間業者,針對法規灰色地 帶,正式遞件提出要求主管機關確認法律及命令的適用,並要求提出解釋。

申請釋疑案件暴增的現況,可合理解讀為日本過去因法令管制過度,阻礙 了新事業活動的推動。創新事業因法規模不清,業者恐觸法故裹足不前而受 限,導致民間企業無法順利地擴大經營,此時,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 帶消除制度,正好適切地提供一個給業者發聲的管道。透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 第九條所規範的申請法規解釋之程序,民間業者前仆後繼的正式向主管機關遞 件,將新事業活動的實施需求反映給主管機關,以檢討法規的適用性及放寬可 能。而日本的此一現象,亦可作我國欲擴大實施新創產業時,考量是否應針對 法規灰色地帶有一明確釋疑制度的參考。

第三項 最新季度報告

經濟產業省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於官方網站之資料顯示,有關企業實證特 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有關之最新季度報告82詳見圖表 3-11 及 3-12。

80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第九條 擬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得依據主務 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申請確認就擬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事業活動之相關規制所規 定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之解釋,以及該規定對該新事業活動及相關之事業活動有無適用。

81 有關 103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82 資料來自經濟產業省 http://www.meti.go.jp/press/2017/01/20180126001/20180126001.html,

2017年10月~12月 2017年4月~12月 本法施行後之累計件數

0件 0件 11件

2017年10月~12月 2017年4月~12月 本法施行後之累計件數 仍待回答之累計件數

0件 0件 11件 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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