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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二、 由政府對國立大學法人所設的創投基金進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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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不同階段的企業來強化在該階段的競爭力。

圖表 2-9: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支援的四個企業面臨的階段

資料來源:經濟產業省 METI Journal 平成 26 年 4・5 月号40,本研究整理 以下分就企業面臨的四個階段,說明產業競爭力化法提供的措施及方針:

第一項 創業期的措施

一、強化日本各地區的創業支援體制

強化在各市、町、村等「基礎自治體」中對於創業者的提攜與協助,創設 創業支援體系。

二、由政府對國立大學法人所設的創投基金進行出資

由政府對國立大學創投基金進行出資,透過資金投注,將其研究成果輔導 成為事業。

第二項 成長期的措施 一、企業新創投資的稅制促進

經審定為新創事業的企業,將對該企業投注出資額 80%作為損失準備金。

二、產業革新機構的新創支援與強化

一定金額以下的新創案件,為簡化流程,將採取簡便手續提供更多支援。

40 日本経済産業省,ニッポンの強さ”を引き出す!使いやすさも注目の産業競争力強化法 で,METI Journal 経済産業ジャーナル,平成 26 年 4・5 月号,頁 4-5,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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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成熟期的措施

有關企業重整的促進,將針對競爭力及收益性都持續往上的企業,若欲進 行企業重整或改組,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項 停滯期的措施 一、中小企業振興的支援與強化

將以全國總部為單位,針對中小企業發生停滯或危機時,對個別企業施以 經營改善的支援保證,例如資金的注入。

二、事業振興 ADR41

中小企業的重組過程,若有法律諮詢必要或爭端解決的需求時,將提供必 要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協助處理。

第五項 不分階段的支援措施

那麼,究竟哪些企業,可以適用這部法律,來利用這些支援措施呢?答案 可以說幾乎是任何企業都可以。為加強宣導及推廣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日本經 濟產業省曾在 2014 年出版一部宣傳手冊「引出日本的力量」42(“ニッポンの 強さ”を引き出す!)。於此部宣傳品中曾提到,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最大的 不同點,就在於只要是符合前述四個期間(「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及

「停滯期」)的企業,都可以找到適合於該企業可以援用的施行方案。因此不僅 是大型企業,即便是中小企業,甚至是個體企業主,都有資格獲得援助。尤其 是當企業在處於任何階段,當發現遇到法令上的疑義,或是需要進行特例處理 的創新事業時,均可以依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所新創設的兩個制度--「企業實

41 依據 Black’s law dictionary 的定義,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係:「依訴訟以外之方式解決紛爭之程序,例如仲裁或調解,簡稱為 ADR」。出處為 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9th ed. (2009).

4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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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來進行後續的法令調適及申請。

第四節 小結

為了解決日本經濟的「三過」--「過少投資、過度規制,過度競爭」,產業 競爭力強化法規畫了多項的施行策略(詳見圖表 2-10)。

圖表 2-10: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各章節概要

資料來源:産業競争力強化法逐条解説43,本研究翻譯彙整 事實上,對於許多公司來說,比這三過還要更急迫的挑戰,是企業本身的 經營管理課題。而這個問題的最根本解決方式,也是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最核 心目的。「將民間企業的資源和能量,透過全部動員及參與的方式,大量的喚起 並引誘出來,以創造一個新的疆界」44是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基礎實施戰略。

43 日本経済産業省,産業競争力強化法逐条解説。全文網址:

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kommentar/index.html。網頁最 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2 月 6 日。

44 日本経済産業省,ニッポンの強さ”を引き出す!使いやすさも注目の産業競争力強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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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於將下一章節針對本法中的最核心部分--第三章「新事業活動相關 規制的特例措施的完備及推動法規改革」(新事業活動に関する規制の特例措置 の整備等及び規制改革の推進)為研究內容,並詳細介紹「企業實證特例制 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以及在日本官方統計下的最新活用實績,以及以 兩個具體的個案研究,來深入了解「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 度」在實施時的流程與內容。

で,METI Journal 経済産業ジャーナル,平成 26 年 4・5 月号,頁 5,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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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推動新事業活動特例措施

日本在安倍晉三擔任閣揆後,於 2013 年 12 月 4 日通過、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一條為立法目的,即開宗明義:「為了重振日本 經濟,使產業從中長期的低迷狀態中脫離,步上持續發展的軌道上,因應經濟 社會情勢的變化,將產業競爭力加以強化極其重要;關於產業競爭力的強化,

本法以透過制定基本理念、國家與企業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以及與產業競爭 力強化本身有關的實行計畫,在制定完整、綜合且一致性地推動與強化產業競 爭力有關的施政對策準備之同時,也透過法規特例措施的完備來推動法令的改 革;而透過推動法規改革,採取促進與產業活動有關的新陳代謝與活化的措 施,使企業產業革新機構得以支援特定事業活動等相關業務的措施,及採取讓 中小型企業的活力能夠順利再生的措施,藉此提升國民生活及帶給國民經濟健 全發展為目的45。」

於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三章之「新事業活動相關規制的特例措施的完備 及推動法規改革」,即是為了改革前述有關規管過度的狀況,因此在產業競爭力 強化法中推出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並立基於由企業經營者 所提出的計畫書提案,促使日本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及立法者,來進行法規改 革推動的兩項新制度。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並非僅限於在新產品或新服務的

45 産業競争力強化法 第一章総則 (目的)

第1条 この法律は、我が国経済を再興すべく、我が国の産業を中長期にわたる低迷の状 態から脱却させ、持続的発展の軌道に乗せるためには、経済社会情勢の変化に対応して、

産業競争力を強化することが重要であることに鑑み、産業競争力の強化に関し、基本理 念、国及び事業者の責務並びに産業競争力の強化に関する実行計画について定めることに より、産業競争力の強化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一体的に推進するための態勢を整備す るとともに、規制の特例措置の整備等及びこれを通じた規制改革を推進し、併せて、産業 活動における新陳代謝の活性化を促進するための措置、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機構に特定事業 活動の支援等に関する業務を行わせるための措置及び中小企業の活力の再生を円滑化する ための措置を講じ、もって国民生活の向上及び国民経済の健全な発展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 的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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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與生產,更適用於採取提高生產力的新商業模式(ビジネスモデル)與生 產流程高度系統化等之新措施46,故此兩個制度所適用的對象主要於新事業活 動。日本實施此兩個制度的目的,即是希望能夠廣泛的使用在新事業的各項具 有挑戰性之活動。

為了讓各產業界及企業經營者,能清楚了解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整體理 念、發展體系,甚至於個別法條的詮釋,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官方網站中,特設 立了此部法規的專區,期望能透過完整的說明,使有意從事新事業活動的企 業,先能夠掌握制度的精神,對於規定有更透徹的了解,如同一個組織的領導 人對細節與基層有充分理解,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因此經濟產業省提供 了整部法令的逐條解說。以下之內容,將針對其中重要之條文進行介紹及論 述。

第一節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是在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新創設的一個制度,是以推 動法規改革為基本骨幹的工具,由企業在法規原本要求的安全性得以被確保的 前提下,讓企業單位可適用於法規特別例外之機制。此制度是著眼於企業的技 術能力,同時以全國性的法規改革作為前導,來強化企業競爭力,同時確保、

提升安全性為目標。

具體而言,任何有意實施新事業的企業,可以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據該法的第八條,提出新規制的特例措施之整備要求的申請,以及依據該法第 十條,將新規制的特例措施之適用可能,涵蓋於企業備妥的新事業活動計畫,

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與認定。此外,在訂定新規制的特例措施後,依據實 施結果及考量其全國性的適用狀況,日本政府可據該法的第十五條,採取必要

46 日本経済産業省,「企業実証特例制度」及び「グレーゾーン解消制度」の利用の手引き,

20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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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措施,包含將不再適用的法規加以廢止、鬆綁,或減緩監管的規定。

圖表 3-1: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的架構

資料來源:産業競争力強化法逐条解説47,本研究翻譯彙整

47 日本経済産業省,産業競争力強化法逐条解説。全文網址:

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kommentar/index.html。網頁最 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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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9 年起日本積極頒布與實施各項產業活力再生的政策法規,來緩步調 整產業結構,期望對於新事業能發揮功效,然而卻不見起色。產官學界普遍認 為,法規監管可能是當企業想要開始新事業活動時,所面臨的瓶頸48(ボトル

自 1999 年起日本積極頒布與實施各項產業活力再生的政策法規,來緩步調 整產業結構,期望對於新事業能發揮功效,然而卻不見起色。產官學界普遍認 為,法規監管可能是當企業想要開始新事業活動時,所面臨的瓶頸48(ボト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