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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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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第一項 前車之鑑: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的經驗

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的議題在我國近年話題不斷,看似業務發展熱絡,

然而,追溯至 2001 年我國即有業者開始經營第三方支付業務,但當時適用之法 規不明確,以致於許多業者遊走於近似於違法的模糊地帶131,以致在業務發展 的過程當中經常受到法令的限制與干涉132。我國直到 2015 年 1 月 16 日三讀通 過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而近期不僅電子支付 業者133公開直言表示電子支付專法的法規環境仍然不友善,台灣綜合研究院長

134則認為我國過去第三方支付討論過程,主管機關過於保守,而相較鄰國,我 國的金融科技發展已太過緩慢,建議未來金管會應持更開放態度,尤其是在法 規鬆綁方面,給予業者更多彈性空間。

本研究彙整我國在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電子票證等支付相關法規的立 法歷程與其中之事件與變革(詳圖表 6-1),自 2001 年開始有業者經營第三方支 付業務,歷經長達 10 年的法規不明確期間,此期間第三方支付業者在法規灰色 地帶經營業務,經常遇到阻礙與挑戰。而政府在正視此問題,於 2012 年行政院

131 唐君豪,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分析與國際立法例之比較,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碩士學位論文,第 2 頁、第 101 頁,2014 年。

132 黃相博於「第三方支付之消費者保護」文中提到「台灣早期投入第三方支付與代收代付服務 的主要業者有:綠界科技(1996 年)、紅陽科技(1998 年)與藍新科技(2000 年)等 3 家公司,並稱 為紅藍綠。2006 年金管會以涉及儲值業務為由,中止了藍新科技的 ezPay 個人帳房的服務,加 上後來貨到付款、超商代收付款等方式的興起,而使得第三方支付業務在我國發展緩慢。」中 華法學第 16 期,頁 200,2015 年 11 月。

133 相關報導參見廖千瑩,「規定帳號密碼邏輯,認證等級規格太高」,自由時報,2017 年 9 月 25 日,全文網址為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8071,網頁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134 台灣綜合研究院長吳再益於 2017 年 9 月接受媒體專訪時對於我國第三方支付之態度,相關 報導參見王孟倫,「學者︰金融科技創新 興利大於防弊」,自由時報,2017 年 9 月 25 日,全文 網址為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8072,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0611004872-260407,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136 中華民國行政院,第三方支付法制作業說明(經濟部商業司),2013 年 12 月 26 日,全文網址 為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F8E3A3A9735A21D8,網 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網址為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13000022-260202,網頁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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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業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提供網路儲值服務。但專法制定後,仍須面臨電 子支付專法與電子票證專法,在各自發展時其使用場域及運用技術,因界線過 於模糊而可能導致法規不適用或相互干擾的狀況。有鑑於此,金管會於 2018 年 1 月 24 日去函銀行公會,要求針對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 之整合可能性進行研究。本研究認為,此十數年間我國的支付業務與法規干擾 之事件,確實可作為金融科技發展與法規衝突的前車之鑑,應以此為鑑,於任 何新創業務發展之初,即正視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第二項 他山之石:日本產業競爭強化法的制度

本研究認為,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有關法規調適與鬆綁的制度設 計,以及在執行方面時的友善態度,對於創新事業者跨入科技與實用面跨界的 結合時,的確有正面之助益,值得做為我國未來在面對新創事業者的法規調整 與遵循方面,做為參考。本研究提出以下三個具體之觀察點:

一、以制度消弭創新面臨的法規不明確地帶

本研究觀察自日本 2014 年開始施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後,以第九條申請所 申請的 103 件141中,針對於保健與醫療領域採用新技術或新銷售方式來瞄準日 本國內的老齡商機142者,為數不少;另外,針對少子化而導致勞動力減少,產 生人力僱傭與自動化的相互替代需求,以致於各產業需要導入自動化設備的跨 領域應用亦佔多數。由此可知,基於新科技、技術或新的創意發想,而欲導入 的創新事業活動,因多半涉及兩個以上的目的事業,故可能會落入相關法令的 模糊空間,抑或是因法規尚未追趕上創新活動,因此需要先釐清法規的灰色地 帶,並進而找到法規調適之處,從而確認是否可進行此一創新事業活動。

日本透過在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創設的兩個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與

141 有關 103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142 有關老齡商機,參見本研究第三章之個案二 醫療與看護領域之分野(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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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帶消除制度,消弭創新事業中最有可能面臨的法規模糊地帶。申請者透 過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中的適用法規照會手續,先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確認,再 以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中的新事業活動計畫之申請,來要求主管機關提出並審認 適用於該項創新的規制特例措施,使新創業者能夠順利實施各項事業活動。

二、以簡明流程與表單來簡化新創事業申請

為使新創事業的經營者,在面臨繁雜的各種申請肯認的溝通程序、遞件手 續,能夠簡便且有效率地完成,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將各項流程及表單以一站式 的概念加以設計,並於施行規則中,具體要求由該創新事業申請者之事業主管 機關以支援者的角度,為該次申請擔任單一窗口,其後無論是法規之釐清與確 認、跨部門之法規照會、後續的變更或調整,均由該主管機關來主責完成。

此項制度與法規的用意,即是希望政府各部門在面對新創事業申請者要求 釐清疑義、遞件申請時,以更加友善的方式來對待新興的商業模式,因此簡明 易懂的流程與簡化的表單,加上窗口單一化的一站式服務,由事業主管機關針 對各項適用情境提供說明與協助,對於新創者提供必要諮詢及輔導。

三、公開揭露資訊提升新創加乘綜效

日本將法規改革與鬆綁,視為極重要的產業提升動力與國家發展策略,因 此也將業者對於實際業務的法規創設需求,視為極關鍵的觸發點。對於以產業 競爭力強化法所申請的法規釋疑或新創事業需求,基於日本政府認為可大力帶 動該事業的主管機關及跨部門單位,正視過時法規的調整與放寬可能,因此申 請案件的進度、最終結果、施行狀況,均認為有公開揭露的必要,並且可作為 新創事業可後續延伸或擴大的可能。

自 2014 年起迄今,日本所有以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申請的案件,均公開公告 在經濟產業省的官方網站專區,而事實證明,活用實績中的許多後進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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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確有直接採用先行者所獲核准規制特例措施,直接適用措施的內容來推 展類似事業活動,可見法規改革的訊息公開與揭露,對於業者確有助益,對於 新創事業的擴大及深化,更有加乘的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