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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四、 適度放寬洗錢反資恐要求及提供支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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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度放寬洗錢反資恐要求及提供支援輔導

如同前述,即便是金融業者,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的遵循成本都相 當可觀,更何況是新創業者,在尚未有穩定獲益的財務狀況下,就必須提前投 入巨額的資訊系統或作業成本,相對較不具經濟效益,且同時也是過於嚴苛的 要求。尤其條例中第四條對於申請辦理實驗者,得為「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 業、法人」,合夥事業或法人對於遵法系統建置也許可做為長期的資本投資,但 若是自然人或是獨資事業,可想而知是無力從事龐大且複雜的洗錢防制與反資 恐要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在審視實驗計畫時,針對此類業者,應適度放寬相 關的法遵要求,並加以輔導。

第六節 結論

在本次於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所開「金融科技法制與監理」課程 中,由小組六位組員所進行的整體模擬演練,成員中多位具有金融業的實務經 驗,組員兼具會計師資格,對於審計業務操作十分熟練,亦有對於法規面熟稔 的法官及律師。但歷經多次的演練後,共同的體驗是,業者在向主管機關申請 進入創新實驗時,若沒有充足的溝通與協調,於實驗計畫難有聚焦的討論,更 遑論在短期間內,提出進入沙盒實驗時的具體實驗計畫與實施步驟。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三讀通過與公布,對於我國有志於金 融科技的新創業者,無不躍躍欲試。但業者如何進入創新實驗?如何與主管機 關進行溝通?實際上是一個在我國尚無任何人操作過的程序。本文研究者與組 員在課堂間充分執行了監理沙盒的模擬演練後,均十分認同學者臧正運教授的 見解,「金融監理沙盒須植基於公私部門(監管者與受監管的業者)的高度協作 與監理溝通」,業者與主管機關必須在公私協力的默契下進行,並以彈性的思維

(詳圖表 5-13),隨時調整並良性溝通,創新實驗才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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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5-13:模擬演練中,所獲得的收穫與建議

議題 業者 主管機關

創新 須保持業務規劃的彈性及

備案  用開放的心態面對並接受

創新 業務 重視業務的持續營運能力

 了解新創業者於推展業務 的急迫需求

消保 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個

資保護  協助業者熟悉現行金保與

個資的要求 法遵 遵守洗錢防制與反資恐之

要求  適度放寬洗錢反資恐要求

及提供支援輔導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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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第一項 前車之鑑: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的經驗

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的議題在我國近年話題不斷,看似業務發展熱絡,

然而,追溯至 2001 年我國即有業者開始經營第三方支付業務,但當時適用之法 規不明確,以致於許多業者遊走於近似於違法的模糊地帶131,以致在業務發展 的過程當中經常受到法令的限制與干涉132。我國直到 2015 年 1 月 16 日三讀通 過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而近期不僅電子支付 業者133公開直言表示電子支付專法的法規環境仍然不友善,台灣綜合研究院長

134則認為我國過去第三方支付討論過程,主管機關過於保守,而相較鄰國,我 國的金融科技發展已太過緩慢,建議未來金管會應持更開放態度,尤其是在法 規鬆綁方面,給予業者更多彈性空間。

本研究彙整我國在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電子票證等支付相關法規的立 法歷程與其中之事件與變革(詳圖表 6-1),自 2001 年開始有業者經營第三方支 付業務,歷經長達 10 年的法規不明確期間,此期間第三方支付業者在法規灰色 地帶經營業務,經常遇到阻礙與挑戰。而政府在正視此問題,於 2012 年行政院

131 唐君豪,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分析與國際立法例之比較,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碩士學位論文,第 2 頁、第 101 頁,2014 年。

132 黃相博於「第三方支付之消費者保護」文中提到「台灣早期投入第三方支付與代收代付服務 的主要業者有:綠界科技(1996 年)、紅陽科技(1998 年)與藍新科技(2000 年)等 3 家公司,並稱 為紅藍綠。2006 年金管會以涉及儲值業務為由,中止了藍新科技的 ezPay 個人帳房的服務,加 上後來貨到付款、超商代收付款等方式的興起,而使得第三方支付業務在我國發展緩慢。」中 華法學第 16 期,頁 200,2015 年 11 月。

133 相關報導參見廖千瑩,「規定帳號密碼邏輯,認證等級規格太高」,自由時報,2017 年 9 月 25 日,全文網址為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8071,網頁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134 台灣綜合研究院長吳再益於 2017 年 9 月接受媒體專訪時對於我國第三方支付之態度,相關 報導參見王孟倫,「學者︰金融科技創新 興利大於防弊」,自由時報,2017 年 9 月 25 日,全文 網址為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8072,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0611004872-260407,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136 中華民國行政院,第三方支付法制作業說明(經濟部商業司),2013 年 12 月 26 日,全文網址 為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F8E3A3A9735A21D8,網 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網址為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13000022-260202,網頁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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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業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提供網路儲值服務。但專法制定後,仍須面臨電 子支付專法與電子票證專法,在各自發展時其使用場域及運用技術,因界線過 於模糊而可能導致法規不適用或相互干擾的狀況。有鑑於此,金管會於 2018 年 1 月 24 日去函銀行公會,要求針對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 之整合可能性進行研究。本研究認為,此十數年間我國的支付業務與法規干擾 之事件,確實可作為金融科技發展與法規衝突的前車之鑑,應以此為鑑,於任 何新創業務發展之初,即正視法規調適與鬆綁之必要性。

第二項 他山之石:日本產業競爭強化法的制度

本研究認為,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有關法規調適與鬆綁的制度設 計,以及在執行方面時的友善態度,對於創新事業者跨入科技與實用面跨界的 結合時,的確有正面之助益,值得做為我國未來在面對新創事業者的法規調整 與遵循方面,做為參考。本研究提出以下三個具體之觀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