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三、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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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管機關作成回答書
I. 該主管機關負責法規監管時
當事業主管機關收到事業經營者所提出的照會申請書時,若該主管機 關同時身為法規監管主管機關時,應確認該申請書中的新事業活動及相關 的事業活動與所涉及的法規是否符合規定,並且在收到申請書的一個月 內,針對相關法規,回覆並解釋與新事業活動的適用關係與理由。
若主管機關無法於收到照會申請書的一個月內作成回答書,亦應回覆 無法完成答覆的原因及預計可回覆的日期予申請者。
II. 該主管機關不負責法規監管時
當事業主管機關收到事業經營者所提出的照會申請書時,發現該主管 機關並非法規監管主管機關時,則應該將該申請書中的新事業活動及相關 的事業活動與所涉及的法規,正式交由該法規所監管的行政主管機關來確 認是否符合規定。該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在收到該照會申請書的一個月內,
針對相關法規,回覆並解釋與新事業活動的適用關係與理由,並且與事業 主管機關連名做成回答書。
若上述的機關無法於收到照會申請書的一個月內作成回答書,亦應回 覆無法完成答覆的原因及預計可回覆的日期予申請者。
三、申請程序 1. 進行方式
在事業經營者於提出確認法規是否適用照會申請前,可先諮詢相關單位的 意見,進行事前的討論。正式提出照會申請書後,事業主管機關與法規主管機 關將進行確認與討論,以能夠獲得明確的解釋與答覆,並且將確認的結果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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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照會申請的事業經營者。其整體流程詳見圖表 3-9。
圖表 3-9: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申請程序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本研究翻譯並重繪
① 根據本法第九條,欲實施新事業活動者,需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新事業活 動計畫中,有關規制是否適用的確認申請。
② 事業主管機關應照會法規主管機關有關前述的申請確認事項。
③ 法規主管機關確認後作成答覆,回覆事業主管機關。
④ 由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法規的解釋及確認法規適用的結果,通知申請者。
2. 申請文件及內容要項
事業經營者於準備照會申請書時,需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規則所規 定之表格五70,填寫必要的內容,以正本及副本各一份,提交給主管機關。
70 表格五為「規制について規定する法律及び法律に基づく命令の規定に関する照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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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項包含以下:
(1) 新事業活動的目標 I. 事業目標的概要
II. 提高生產力或獲得新訂單的可能前景 (2) 新事業活動的內容
I. 事業概要
II. 事業實施的單位主體 III. 實施新事業活動的場所 IV. 其他相關事項
(3) 新事業活動以及與此活動有關的事業活動之實施期間
(4) 所申請解釋及確認是否適用的法規條文,必須說明與新事業活 動有關的法規基礎和相關條款之法規名稱(包括與法規相關的 公告及通知等)
(5) 具體的確認事項,包含目前法規的基礎為何,以及哪部分是解 釋不清楚的灰色地帶,以致於申請者無法判斷新事業活動是否 會受到監管,甚至難以開展事業活動,均應於此處清楚的陳述 事業經營者的意見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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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施行流程(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
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平成二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日本内閣府、総務省、
財務省、厚生労働省、農林水産省、経済産業省、国土交通省、環境省發布之 第 1 号令,即是基於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平成二十五年法律第九十八号)以及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令(平成二十六年政令第十三号)之相關規定,使事業 經營者可依據施行規則確認新事業活動的定義,以及依據規定來申請照會、確 認的程序與作業。
第一項 適用於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施行流程 一、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八條71有關於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之規定,規範在 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五條。包含要求新規制特例措施之申請書的提出 方式、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 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都須依據第五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二、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條72有關於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之規定,規範在 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包含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認定申請 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 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都 須依據第七條及第八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71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72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認定)第十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得擬定 其新事業活動之相關計畫,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在集中實施期間內,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
以取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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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一條73有關於新事業活動計畫的變更之規定,規範 在產業競争力強化法施行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包含新事業活動當 需要變更時的計畫重新認定申請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
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 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須依據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具體之流程 辦理。
第二項 適用於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施行流程 一、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74有關於當遇到法規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時,須尋 求對於法規的解釋及適用之確認手續,所涉及的規定,規範在產業競争力強化 法施行規則第六條。包含提出新事業活動計畫中有關規制是否適用的確認申請 書的提出方式、此申請書須記載之具體要件、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對 於此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對於此申請之回覆期限,以及通知申請者的方式,均 須依據第六條具體之流程辦理。
第三項 施行規則之法規與表格對照表
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所新創設的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有關之表格,係規範於施行規則的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共計十四類表單,彙整 在圖表 3-10。
73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變更)第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之已受認定者(以下稱 為「經認定的新事業活動實施者」),若欲變更與該認定有關的新事業活動計畫時,必須依據主 務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以取得認定。
74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法規解釋及適用確認手續)第九條 擬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得依據主務 省令之規定,向主務大臣申請確認就擬實施之新事業活動及與其相關事業活動之相關規制所規 定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之解釋,以及該規定對該新事業活動及相關之事業活動有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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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活用實績
自 2014 年開始施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後,為讓產業界能更加瞭解施行的實 際績效,進而可評估此法規是否對經濟回溫及產業能力提升有實質幫助,在經 濟產業省的官方網站75上持續發表統計數據。本節將從數據分析來了解產業競 爭力強化法所創設的兩個制度下,其活用之實績,以更加了解本法在施行後至 今的實施狀況。
第一項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八條76申請之案件
依據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之統計數字,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以來,首 件依據第八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 止,共計有 11 件申請案件77已由主管機關回覆其新規制特例措施的申請。
二、以第十條78申請之案件
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十條申請之案件,首件的申請日為 2014 年 5 月 23 日遞件,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21 件申請案件79已由主管機關回 覆並認定其新事業活動計畫。
75 相關的統計數字,引自經濟產業省之官方網站,網址為
http://www.meti.go.jp/policy/jigyou_saisei/kyousouryoku_kyouka/shinjigyo-kaitakuseidosuishin/result/release.html。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1 日。
76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規制的特例措施要求)第八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當有適 用新規制的特例措施時,可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對主務大臣 提出設置及整備新規制特例措施 的申請。
77 有關 1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日、機關回覆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78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新事業活動計畫之認定)第十條 想要實施新事業活動的企業,得擬定 其新事業活動之相關計畫,依據主務省令之規定,在集中實施期間內,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
以取得認定。
79 有關 21 個案件之事業活動、企業屬性、申請獲認定日等,本研究已彙整於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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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之申請案件 一、以第九條80申請之案件
首件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九條申請之案件為 2014 年 1 月 27 日遞件,
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103 件申請案件81已由主管機關針對該案件 所提出的法規灰色地帶進行釋疑,並回覆其法規適用的內容。
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共計有 103 件申請案件81已由主管機關針對該案件 所提出的法規灰色地帶進行釋疑,並回覆其法規適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