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三、 營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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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的新創事業進入監理沙盒實驗計畫的申請與審核,避免業者在申請時 仍需進行頻繁的文件申請、補件、會議等之無謂程序及往返等待的時間。
二、實驗階段
1. 創新事業活動的監督與管理
新創事業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可進入特許的實驗階段時,此時需要主 管機關針對後續的計畫執行,進行後續的監督與管理,包含須主動揭露之 資訊、揭露方式等,應有具體的程序及規定,使業者得以遵循。
2. 面臨須變更實驗計畫時之協助
新創實驗計畫當面臨各種情事不同而由業者主動提出變更申請,或是 經主管機關要求業者進行變更時,亦應有具體的程序及規定,由主管機關 輔導業者完成變更之申請及審定。
三、營運階段
1. 法規仍未備妥時的因應措施
創新實驗若涉及應修正法律,但於實驗完成後仍無法備妥相關法規 時,應有具體的程序及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業者針對仍處於法規不適用 地帶時的如何持續營運之最終因應措施。
2. 法規完備後的推展與宣導
當創新事業所需要的法規已修改或制定到位後,此時應站在全國性通 用的角度,將此一完備的法規加以推展及宣導,讓新創事業得以持續延伸 及擴大,如此才能擴展新創事業的具體發展空間,為該產業的動能持續注 入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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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政府面對新創事業應提供的協助 一、法規對新創企業應更友善且主動輔導
當網際網路如同水、電、瓦斯一樣普及,科技應用也不僅侷限於學術研究 時,兩者的結合更大幅開啟了各種創新的的大門,改變也喚醒了人們各種最底 層的金融需求。當創新與科技在與金融結合時,創新服務與法規監管的本質不 同,所造成的緊張與衝突在所難免。然而,如此的衝突與對立,不必然是因為 法規落後或嚴苛所致,極有可能是因為創新在本質上,本身就是超脫於既有的 業務模式及想像,難免會因為在法規尚無法找到調適之處,甚至會因為與現有 法規不符而有牴觸或衝撞監管的可能。
誠如前述,法規與新創企業之間若持續衝突與對立,將造成新創業者於發 展事業時的阻礙,因此政府應有更積極的作為,設置更友善的法規環境且主動 輔導業者。所幸我國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由國家發展委員 會於 2017 年 10 月份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並已正式上線143,再加上我國 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業已通過,因此在未來執行時,應充分建立主 管機關對於業者的協作管道與機制,並且在實驗結束後,確實執行落地機制
144,並且盡速完成法規的調適與鬆綁。
如同行政院長之指示,政府各機關在應對所轄事業針對法規提出疑義時,
應本於「法律沒禁止的原則上就是可以」145的開放心態,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
143 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官方網站中,有關成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窗口之專區,網址為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5742ABD4FC646D25&upn=DCB5938039AB0342,
144有關主管機關位於實驗後的協作要求及落地機制的概括性描述,為條例之第十七條:為創新 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 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
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
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
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 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
145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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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甚至進一步提供新創業者必要的協助與輔導,加速新創產業成功的可能,
對於產業發展才有長遠的助益,而非僅止於短期的協助。
二、抱持產業永續發展的思維看待新創產業
一個企業在發展的初期,所遇到的狀況最為艱難,不僅要找到產品或服務 在市場上的地位與通路,若涉足創新商業模式的實驗,更要面對不可知的新議 題與挑戰,其困難可想而知。但具規模的企業,都必須歷經創業荊棘,才有會 進入穩定的業務營運期,沒有企業可以例外。也因此,值此金融科技蓬勃發展 的時刻,若企業要在創新領域獲得成功,除了企業本身的體質與能力以外,更 需要政府破除以往僅扶植大企業的財閥式經濟思維,於此時打造一個適合於新 創企業的友善環境,協助新創企業針對金融法規例如洗錢防制或反資恐之相關 法遵要求,且以永續發展的角度,與新創企業攜手共同排除不必要的法規藩籬 與限制,以有效率的方式輔導企業進入穩定成長期。
三、消費者權益維護與企業營運必須兼顧
所謂創新,即是跳脫於傳統模式以外的新興商業模式,可想而知,大部分 新創企業中,不熟悉消費者保護法規者應占多數。然而為兼顧產品銷售、企業 營運,勢必需要新創企業花費更多心力在熟習相關的法規以及消費者權益維護 的客戶服務。政府應在創新實驗與計畫執行中,站在支援者的角度,協助新創 業者熟悉現行的消費者保護及個資規定,並提供必要的訓練與建議,如此可縮 短新創企業的盲目摸索期。同時,在輔導與協助的過程中,主管機關亦可將正 確的作法及觀念導入至新創業者的根基中,於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營運之間取得 平衡,亦可創造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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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對金融科技業者之建議
第一項 建議
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科技與創意的結合,將會是國家經濟的重要動力,而 金融科技仍會是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商業領域,各國政府與業者均已體認到當 FinTech 蓬勃發展,將可能大幅翻轉整體經濟局勢的機會,因此相繼將金融科技 發展視為產業發展火車頭,而其中較具有行動力的國家多以監理沙盒的制度作 為發展戰略。為了找到創新與金融監管的折衷點,暫時放寬法規的限制,或是 在法律授權下,提供一個可以讓創新產品試行的彈性,是各國在面對金融科技 發展時所普遍採用的法規調適方法。
本研究針對創新實驗在被核准前,業者與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與溝通的階 段,提出以下的執行步驟與方法論,期望可做為當業者在準備階段與主管機關 往返溝通與提案時的參考:
一、協商與溝通時之執行步驟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 2018 年 2 月公開場合146表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立法,待相關子法完成法制作業後,就會發佈施行,預計 2018 年第 二季即可受理業者申請監理沙盒案件。為使業者在與主管機關溝通前,能有充 分之準備,本研究依據個案模擬演練時,所歸納的心得,提出以下的七個執行 步驟(圖表 6-2),供業者於協商與溝通階段的參考,並建議業者可針對各步驟 進行腦力激盪與預先的演練模擬,如此可在有限的時間內,以最高的效率備齊 相關文件,以減少等待期。
146 參見自由時報王孟倫之報導,金融監理沙盒 Q2 受理申請,全文網址為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74286,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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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s)
所使用的工具或技術147
(Tools and Techniques)
執行後之產出
(Outputs)
步驟一 創新商業模式 業者團隊以聚焦討論與
147 本研究於此處所採用的方法論,是由美國專案管理協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PMI)組織進行的一項專案管理領域的資格認證,所引申的工作流程法則,其理論來自於 A Guide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PMBOK® Guide) – Fifth Edition,有關專案管 理的相關知識與工具書。專案管理是一門有關於如何將知識、技能、工具和技術應在專案活 動,以滿足專案的需求。針對透過 47 個邏輯性分類的專案管理流程,來進行應用的最適化與整 合來完成整個專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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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係以日本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 證特例制度」為核心,建議未來可行之研究方向如下。
第一項 日本規制的後續發展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明訂之集中實施期間為 2014 年 1 月 20 日施行後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於期間屆至前,日本眾議院在第 196 回國會常會148,提出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部分修正案(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等の一部改正法)案」,並 同時提出「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149」(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議案。
此次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部分修正案,主要針對股份公司產業革新機 構、公司法的特例措施(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機構、会社法の特例措置)與中小 企業、企業併購等利用中小企業管理資源活用等措施之調整150(中小企業者な どが M&A などにより他の中小企業者などの経営資源を活用),並未修改「灰 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等規定。
而觀察「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草案的重要內容,本研究發現,該草 案不但強調原本於產業競爭力強化中,有關新規制特例措施的制度,更聚焦於
「專案型規制的監理沙盒」(プロジェクト型「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151),
148 本研究撰文的後期,正逢日本眾議院第 196 回國會(常會)之會期(平成 30 年 1 月 22 日 から 6 月 20 日までの 150 日間),本次會期將於 2018 年 6 月 20 日止。眾議院網頁:
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ndex.nsf/html/index.htm。
149 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主要之目的為透過新技術等實證的促進、革新的數據產業應用等
149 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主要之目的為透過新技術等實證的促進、革新的數據產業應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