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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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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除鼓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外,政策上亦希望藉由年 輕農民引入新的技術、發展新的農業生產科技。大佃農不單只是擴大農場經營規 模成為「繳公糧大隊」,而是能夠藉由新的技術引入後,在活化農地利用之數量 外,更能提昇農業發展品質,將農業發展提升至另一個新的水準。因此,政府除 了提供專業農民一些教育訓練課程或輔導計畫外,更鼓勵種植具有進口替代及外 銷潛力之特色作物,據以使臺灣農業進行轉型。然而這樣的農業生產方式,往往 須投入高單價設施設備進行生產,且由年輕農民進行,因此在年輕農民引入新的 技術發展農業下,對於農地租期的要求,恐非目前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通案要求的 3 年以上(短期經濟林之契約應達 6 年以上)所能滿足,致使政策推行效果雖能 吸引年輕農民帶入新的技術,卻無法滿足特殊農業經營對於長期租約之需求。

綜合上述,由於優良農地日漸減少,現有農地往往都已經有人耕種,而各個 農民為了降低平均生產成本,往往都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然而,因為目前 農村社會中能釋出供承租之農地已初步釋出完畢,又因三七五減租政策及老農津 貼政策影響,致使在稀少的農地可供承租情形下,農民又多不願簽訂書面契約,

或契約上之出租農地面積較實際出租農地短少,造成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將可預期 產生績效成長趨緩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更應適時調整,協助 解決承租人缺乏地緣關係承租不到農地的問題,或地主不願意簽訂書面契約的問 題,以及特殊農業經營形態會擔心承租期間不足而傾向購買農地等問題,以解決 當前農民從事農地利用之問題,達到政策規劃相輔相成之成果。

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建議

本研究透過實證分析方式歸納出以上五點原因,可能造成目前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績效趨緩成長情形。由於本研究認為承租農地為未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主 要方式,故為使該政策能夠繼續活化農地,持續透過承租農地方式激勵農民從事 農地利用,茲分別針對上述五點提出政策建議,說明如下。

一、從農地規模化開始思考農地集中化

誠如前述分析,由於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一開始推動時,無力或無意願耕種之 地主皆配合該政策釋出農地提供承租,而目前較無意願出租農地的,除了仍受過 去三七五減租政策影響外,部分農地已有人耕作,或因農地位處偏遠地區、地力 貧脊不適合耕作,又或因農地位處都市地區出租價格太高,承租人無法承租等因 素,無法整合利用。因此,可以預期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規模化目標在不久的將 來會逐漸達到一個飽和,而產生政策績效下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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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建議後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除了強調農地規模化外,應該還要再思考 農地集中化。除了持續加強宣導休耕地出租活化利用外,在已經整合的農地部 分,亦應該要適當地藉由一些措施及方法讓農地集中化經營,例如透過農地管理 中心、代耕業者等,將同一種植作物,卻分屬不同農民經營情形整合利用(詳如 圖 5-1),藉由中間單位協調整合後,將原本毗鄰不同田間種植相同作物的農地,

交換分合、整合經營,使農地集中化經營,俾能提高農作物的經營績效及產值。

尤其像是有機農業,因無法與慣行農法的農地毗鄰,因此若能夠透過農地集中化 方式整合,必能夠提高整體農業產值,有助於農地規模化後再進一步農業升級。

惟在農地利用集中化過程中,仍不能忽略農作物多樣化之重要性,尤其當同一地 區皆種植相同之農作物時,易造成病蟲害影響嚴重,致使原本生物多樣性之保護 功能喪失。因此,後續應在生物多樣性、農作物多樣化之前提下,思考農地經營 集中化之可能性。

二、農地管理中心整合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方式

由於政府已多次宣導說明三七五減租政策已為落日條款,且於民國 89 年修 訂農業發展條例,明訂修法後新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其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由雙方自由訂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然因本研究調查發現,農 民迄今仍深受三七五減租政策影響,仍因過去陰霾擔心害怕簽訂書面契約,致使 政策活化績效有限。

而本研究觀察目前農村社會實際情形,因有多數農民出租農地是以口頭租約 圖 5-1:農地集中化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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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要方式,且尚有許多委託代耕業者協助代耕之情形,雖無書面契約卻有出租 事實。因此倘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目標實為協助農民達到企業化、規模化經營,是 否一定要以書面契約為必要條件?抑或有除了書面契約外之其他方式達到農地 規模化之目標?若能透過政策制度調整,地主可透過口頭租約或其他方式將農地 委由一個具有公信力之農地管理中心(詳如圖 5-2),交由該中心進行整合利用、

協調出租或承租,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條件時,即便目前農村社會仍受限於三七 五減租政策影響擔心害怕簽訂書面契約,仍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外,以其他方式擴 大農場經營規模,並俟整體社會發展更加成熟,農村社會對於書面契約觀念更為 開放後,再適時調整政策方式,以達到政策推行目標。

三、調整農民健康保險之資格條件

由於農民欲請領老農津貼須符合農民健康保險之資格,而農民為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除訂有年齡、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 90 日以上等相關規定外,尚訂有須 擁有或承租一定面積以上之農地規定,造成目前農村社會在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下 出現前述分析之「0.1 公頃農地」現象。不但影響地主不願意簽訂書面契約,或 是願意出租農地之地主,使租約上簽訂出租農地面積較實際出租農地面積少 0.1 公頃。

細究「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之規定,規定農民須擁有或承租一定面積以上之農地,主要為認定農民有從事農 作之情形,惟是否擁有 0.1 公頃農地即可做為該農民從事農作之條件?尤其在現 今機械化時代,大佃農動輒 4、5 公頃,甚至達 10 公頃以上之農地,該條件之規

農地 管理 中心

書面契約

書面契約 口頭租約

口頭租約 委託代耕

委託代耕

整合代耕 整合出租

圖 5-2:農地管理中心整合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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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合理?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審查辦法規定農民須擁有 0.1 公頃農地以上之 農地,政策似乎變向引導農民擁有細碎農地,或產生農民出租農地時,書面契約 上出租面積相較於實際出租面積少 0.1 公頃之情形。

本研究認為應重新檢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從事農業工作農 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中有關農民申請參加之資格 認定,前者因涉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性質,因此應該從嚴認定資格;而後者因屬 一種職業保險,如同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因此應核實認定資格,即透過其 他項目實質審查,以確定農民是否實際從事農作,不必然以擁有或承租一定農地 面積以上為必要條件。且由於兩項政策對象並不一致,一係為了照顧 65 歲以上 老年農民生活的老農津貼,另一個則為實際有從事農業工作才能具備的農保資 格,當兩者屬性、性質不同的項目,卻用相同的農民健康保險資格進行審查時,

是否已經產生政策上之規劃落差?由於此議題涉及前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相 關農民福利保障,尚非本研究之討論範圍,惟從農地利用之完整性觀點,建議應 重新思考農民申請參加農民保險之資格,不必然須擁有或承租一定農地面積以上 為必要條件,如此一來,對於整體農地利用活化更具有效率。不但可以讓許多實 際從事農業的代耕業者,以及因三七五減租政策影響無法拿到書面契約的農民申 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更重要的是,農地不再因該規定而出現書面契約上出租面 積相較於實際出租面積少 0.1 公頃之現象,並避免農地無意義之潛在細碎化。

四、透過現有農民協助年輕農民承租農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開辦「農地銀行」服務,透 過網路平台方式,由農會扮演農地租售等媒合服務角色,提供農地租賃買賣物件 公告、農地利用法令及農業專案融資貸款等服務。有意願出租農地之地主,須先 簽署「農地委託出租同意書」,送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註記於農糧 署「糧政資訊系統」後,再將願意出租之休耕農地資訊轉送至農地銀行網站,方 能進行後續媒合作業。然而在農村社會中,真正的農民對於當地農地相關事物非 常熟悉,若有地主想要出租農地,往往都會直接洽詢有意承租之當地農民,毋須 農地銀行或農會之協助或媒合。因此,相關媒合應針對非當地農民進行協助。

目前農地銀行網站平台上雖已經有相當多參考資料,然而對於一個初次接觸 農業之年輕農民而言,如何協助尋找到適合自己所需的農地?是該政策推動上相

目前農地銀行網站平台上雖已經有相當多參考資料,然而對於一個初次接觸 農業之年輕農民而言,如何協助尋找到適合自己所需的農地?是該政策推動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