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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所有權對農地利用影響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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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臺灣 60 年來涉及農地農有相關地權改革之農地政策法令變遷過程,不 難發現,第一次農地改革所主張之「農地農有」及創設自耕農所有權,從財產權 觀點分析,因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後,相關農產收益界定清楚、明確,致農民努 力生產所獲報酬皆可盡歸農民所有,實有激勵誘因之效,故在農民自有農地之激 勵誘因下,推論農民會提高從事生產意願,進而增加農民所得、改善生活,尚屬 合理。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雖修訂政策方向,放寬農地移轉限制,不再主張

「農地農有」,但因政策修訂後,對農民於從事農地利用過程中,有關農民所投 入成本與獲得收益因財產權明確界定而獲得保障,故在努力生產可獲得收入保障 之情形下,亦不待農地所有權之取得,自能激勵農民從事生產。

換言之,農地政策雖由第一次農地改革主張農民取得農地所有權,轉變為第 二次農地改革不再強調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之重要性,並強調合理化租賃關係。

若從財產權觀點分析,倘承租農地(農民擁有農地使用權)對農民從事農地利用 而言,能確保農民於從事農地利用過程中,所投入成本與獲得收益因財產權明確 界定而獲得保障,自應能達到激勵農民努力從事生產之激勵誘因效果,因此即便 農民非擁有農地而是承租農地,但在財產權保障前提下,仍應能對農民產生激勵 誘因。

貳、所有權對農地利用影響初步分析

Young(1909:54)指出:「給予一個人一塊貧瘠的土地之所有權,他將使其 變成一個花園,但若給他承租一個有九年租約的花園,他將使其變成荒漠」。過 去文獻對上述之解讀,多數皆援引說明當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後,因農地帶來的 生產收益盡歸於己,故自會達到激勵生產之誘因,即便是一塊貧瘠的土地,在所 有權的激勵誘因趨力下,自會努力從事改良、生產,使其變成一個花園。

然而經過本研究前述之分析,事實上,在民國 38 年三七五減租政策下之租 約,在承租人無所有權的情形下,似乎亦能成功地改善農民生活環境,雖有研究 指出農民取得農地所有權,耕種收益盡歸己有,以為激勵生產之誘因,惟經本章 分析後認為,主要因當時租佃關係惡劣、租佃不公平之情形環生,致使三七五減 租政策實質已改善當時之租佃環境,農民耕作意願大增,故不待農地所有權之取 得,即生激勵生產誘因。

此外,在三七五減租政策中,因耕地租約到期時,除出租者依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規定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意繼續耕作應續訂租約,此時,雖佃農與地 主係簽訂租賃契約,但因該政策之制度效果會「持續」保障承租人繼續承租之權 利,因此承租人毋須擁有農地所有權,亦能達到與擁有農地所有權相同之誘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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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即屬一種準所有權的概念。故所有權是否直接對農民具有激勵誘因效果仍待 實證分析,抑或誠如本研究推論,過去主張以「所有權」為中心之政策方向,應 隨現今社會變遷適時調整,其實只要保障農民投入成本與未來收益相符,不待農 地所有權之取得,亦具有激勵誘因。

另一方面,本研究又觀察到目前農地利用問題與困境,多半歸因農民經營農 業所得不高,因此即便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因持有農地期間毋須繳交稅賦,反 造成任其休耕、閒置、消極利用,此種情形似與財產權理論中所指,在財產權的 保障下,可對私人利用效率產生激勵誘因和行為並未相符。因此,究竟所有權是 否可激勵農民從事生產?或因時代變遷,所有權已非唯一可激勵農民生產之激勵 誘因?本研究將藉由實證分析進一步釐清上述相關議題。

由於農地利用概念廣泛,為使後續實證能具體分析影響情形,本研究依據前 述相關文獻資料分析及推論,建立所有權與使用權對農地影響初步架構,包括成 本、農地利用及經營等三大面向(請參考表 3-29),作為本研究第四章問卷設計 之基礎。另因所有權之概念包括使用權,本質上無法將所有權及使用權視為是兩 個獨立因素,惟為利本研究比較分析,故在第一章的研究定義 3-42下,後續將著 重分析農民在從事農地利用時,若以使用權方式(如租賃)從事農地利用,因其 有租賃期限之限制,與無期限之所有權方式差異為何;此外,進一步釐清,農民 在擁有農地所有權與使用權不同情形下,是否會影響農地從事農業使用之態度、

維護農地環境之態度、投入資金改良農業設施之態度等;另由於購買農地所有權 需大量資金,因此農民在購買農地需要相當高之資金及成本負擔下,是否會影響 農民考量現實情形,反而選擇以承租方式取得農地?將於實證調查時一併釐清分 析。

表 3-29:所有權與使用權對農地影響初步分析一覽表

項目 所有權 使用權(租賃等方式)

財產權內涵 強調所有權 不再強調所有權

1.成本面向

(1)購買成本

購買農地所有權需大量費 用

租賃農地使用權毋須大量 費用

(2)持有成本

毋須課徵田賦,無持有成本 須支付租金,有持有成本

(3)擴大農場規模

成本 高 低

3-42 本研究所定義之所有權係指「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

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而使用權係指「得有期限自由使用、收益其占有物,並排除他人 之干涉,惟不能對物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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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所有權 使用權(租賃等方式)

2.農地利用面向

(1)農用

倘無法自耕,則出租或休耕 租賃農地,多為農業使用

(2)非農用

轉用情形嚴重 較少部分從事非農業使用

(3)農業設施改良

從事農業設施改良意願高 從事農業設施改良意願不 高

(4)保育農地環境

保育農地環境長期利用意 願高

保育農地環境長期利用意 願不高

3.經營面向

(1)農場規模

小 大

(2)經營期間

長 短(因受租期限制)

(3)資金運用情形

因 資 金 多 數 投 入 購 買 農 地,較不彈性

因 資 金 少 數 投 入 租 賃 農 地,較具彈性

(4)政策補助

無 依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可領

補助獎勵金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註: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略以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 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惟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

另因在探討農民所得時,倘農地涉及變更使用或其他非農業生產用途時,在 現今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其所得恐為農業使用之數倍。因此,本研究分析將建 立於「農地從事農業使用」之前提下,倘允許農地變更使用或從事其他非農業使 用,恐會影響本研究推論結果及造成偏誤,故「處分」農地之概念不在本研究討 論範疇中,特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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