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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內容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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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農業法人承受耕地件數及面積一覽表

類 目

申請承受耕地類別(件/公頃)

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 農業試驗研究 總申請

家數 面積 家數 面積 家數 面積 件 面積 農作 2 3.87 54 635.23 3 17.93 59 657.03 畜牧 0 0 18 81.95 1 1.23 19 83.18 水產 1 2.34 6 8.83 0 0 7 11.17 林木種苗生產 1 0.01 4 61.07 0 0 5 61.08 推廣教育示範田 38 54.51 0 0 0 0 38 54.51 休閒農業 1 6.96 3 65.95 0 0 4 72.91 合計 43 67.70 85 853.03 4 19.16 132 939.89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統計

註:資料統計自民國 89 年 12 月至民國 104 年 3 月 3 日

綜上所述,為活絡農地利用,民國 89 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開放未具農民 身分之任何自然人及經許可之農企業法人可承購耕地,惟十年間,耕地規模 1 公 頃以上及 0.1 公頃以下面積之戶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 0.1~0.5 公頃面積之戶 數則呈現增加趨勢,實難從農戶耕地規模之變化具體說明該條例放寬後對於擴大 農場經營規模之具體績效。此外,政策雖預期可加速農地流動,引進技術或人才 並加速農業企業化,但卻也導致因地價上漲增加購地成本,而阻礙農場經營規模 擴大之機會,進而產生投機炒作與違規使用惡化等負面影響。因此,倘無根本解 決問題,採用不同方式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其效果實為有限。

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內容及分析

為鼓勵無力耕作之老農民或無意耕作之小地主長期出租農地,以推動農業經 營之規模化、集團化及效率化,減少農地休耕廢耕,活化農地資源,促使農業轉 型升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97 年 6 月研擬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同年 9 月起遴選 10 處試辦區試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視政策可行性後,於民國 98 年正式擴大辦理。相關政策內容及分析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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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3-27

該政策主要輔導無力或無意耕作之農民或地主,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 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使老農安心享受 離農或退休生活,並協助農業經營者透過承租方式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 本,以及輔導改善經營設備(施),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其相關租賃規 範及租賃獎勵3-28分述如下:

(一)租賃規範

1.出租人係指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承租人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訂定之大佃農身分條件(詳如表 3-12)、基本門檻及經 營規模者(詳如表 3-13)。

2.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不得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親屬。

3.租期應達 3 年(含)以上(短期經濟林之契約應達 6 年(含)以上),由 租賃雙方約定之。

4.承租人之基本門檻及經營規模應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規定,其中承租之 基期年農地不限面積。承租人兩期作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期作 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至少應有一個期作之一種作物類別符合小地主大 佃農之產業經營規模。

5.本規範所稱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之種植期間,係指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 農地計畫」所訂定之各直轄市、縣(市)轉(契)作休耕期間。

6.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自行議定。承租人支付之租金,應於租約中載明,

並按租賃契約所訂支付租金予地主。

3- 27 於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整 理 節 錄 自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網 站

(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9095 )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網 站

(http://www.afa.gov.tw/peasant_index.asp?CatID=1280)。

3-28 整理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92794 號函修訂之 103 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 農地計畫」小地主大佃農基期年農地租賃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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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2:大佃農身分條件一覽表

身分類別 大佃農(經營者)身分條件

專業農民

年齡在 18 歲以上 55 歲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兩年以上者,或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 輔導辦法」參加產銷班達兩年以上之班員。

3. 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的農場主。

4. 參加園丁或漂鳥計畫學員,且受訓時數累積達 40 小時及農場 見習滿一年以上者。

5. 最近 5 年參加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舉辦之農業 教育訓練累積達 150 小時以上者。

6. 從事有機作物者,需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目前或曾從事有機作物栽培者,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 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 型期驗證證書、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 或證明文件)。

(2)最近 5 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 栽培教育訓練累積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者。

產銷班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合作社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合作社(場)

農會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農企業 合法登記之農企業公司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 年 2 月 22 日農授糧字第 1021092505 號函 註:對於已納入輔導對象之大佃農,其持續從事經營者致年齡超過 55 歲者,不

在此限;另隸屬組織型(產銷班、農會及合作社(場))大佃農,承租農地 擴大經營規模,不受本項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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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農獎勵:

(1)符合農保年資滿 5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農民,將自有農業用地 出租給小地主大佃農之大佃農,每公頃每個月可領取離農獎勵金 2 千 元,每期作 1 萬 2 千元(6 個月/期),最高上限 3 公頃,即每期作 3 萬 6 千元,1 年 2 期作 7 萬 2 千元。

(2)民國 102 年以前已出租之農地,符合上開資格者,得自民國 102 年起 給付。

2.大佃農轉(契)作補貼:承租人種植水稻、契作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 農地計畫」之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及地區特產(直轄市、縣(市)政府 正面表列)作物,與有機作物,經勘查符合者,得給付大佃農轉(契)

作補貼。承租人種植水稻不予保價收購(詳如表 3-14)。

3.休耕給付:種植綠肥作物每期作每公頃給付 4 萬 5 千元。

4.補貼期作:承租人承租基期年農地,經勘查合格者,年度租期達 10 個月

(含)以上者,核給兩個期作之大佃農轉(契)作補貼;年度租期達 6 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之大佃農 轉(契)作補貼。

5.租用農地改善補貼:依大佃農擴大承租農地面積,承租 100 年連續休耕 地,每公頃發給租用農地改善補貼 1 萬元,同一筆土地以發放一次為限。

6.生產設備補助、農產品有機驗證及有機栽培緩衝帶補助:大佃農符合各產 業別經營規模條件,得研擬經營計畫書,透過農會函轉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相關補助。惟大佃農經營規模內之擴大面積,至少需占經營 規模比例二分之一以上,始可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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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4:種植水稻及轉(契)作獎勵補貼一覽表

作物項目 政府給付標準

水稻 20,000 元(不予保價收購)

契作 進口 替代

硬質玉米、非基改大豆(黑豆) 55,000 元 牧草、青割玉米 45,000 元 短期經濟林(6 年) 55,000 元 原料甘蔗 40,000 元 釀酒高粱、飼料甘藷 34,000 元 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 55,000 元

油茶、茶(以新植為限) 第 1-6 期 55,000 元 第 7-8 期 32,500 元 契作

外銷潛力

毛豆 45,000 元

胡蘿蔔、結球萵苣 34,000 元 地區特產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正面表列)

30,000 元+地方政府一成以上配 合款

有機作物2 15,000 元+大佃農種植作物之轉

(契)作補貼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103 年 4 月 24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92442 號函 註 1:地區特產作物由中央補貼大佃農每期作每公頃 3 萬元,地方政府配合一成

(3 千元)以上,倘發生產銷失衡時,地方政府應就選定之推廣作物負擔 30%產銷調節處理費用。

註 2:有機作物以符合轉型期條件之申請日起 3 年為限,需按有機驗證期程申請 驗證、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機驗證等,憑證申請補貼,以促進有機農 業發展。

二、實施成效分析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民國 98 年施行迄今僅 6 年餘,政策影響層面及效果尚 難進行全面分析,本研究僅就目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說明。該政策推辦之目標可 歸結於兩項,分別為農地規模化、農民年輕化。而該政策實施成效(詳如表 3-15), 農地總經營面積由民國 99 年 5,649 公頃增至民國 103 年 15,070 公頃,大佃農人 數也由 703 人增加至 1,670 人。許鈺佩(2013:20)指出大佃農平均年齡 44 歲,

每戶農業所得亦高達 135 萬元(農業統計年報摘要分析,2011:15),亦高於平 均每戶農家所得總額。

的移轉不可同日而語。而郭文亮(1994:147-150)更透過調查北中南七縣市 200 戶農戶後發現,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規定過嚴,

故對農業結構改善貢獻有限,而合作經營農場只限於公有耕地,私有耕地仍多採 分耕合營方式,故對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助益不大,而委託經營及共同經營,其 執行成果亦不彰顯3-29。因此,多數學者認為民國 68 年的農地改革是失敗的(李 承嘉,1998:59-96)。

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與民國 68 年改革內容不同之處,除包括因為時代變

郭文亮(1994:149-150)指出委託經營成效不彰之原因如下:(1)委託經營與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並行,農民疑懼猶存;(2)農業經營利潤低、農地委託經營獎勵金低,致影響農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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