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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產權影響農地利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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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喪失或土地被破壞;至於在農民間相互買賣及交換農地方式上,由於各農 地在等則、土質、灌溉條件上常不相同,要大小相近、位置適當的農地彼此交換 實在困難,另雖農民想要買進農地,惟想要出售農地者少,故不易有買賣成交情 形。而戴旭如(1984:153)則認為,目前臺灣已推行之農場經營規模組織包括 家庭農場、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等四種方式。欲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增加農民所得,提高家庭農場面積是政府之長程計畫;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及 合作農場等三種方式,只是擴大家庭農場之過度方法。主要因共同經營、委託經 營及合作農場等方式,在實際執行中面臨難達成實質合作共識而流於形式,且缺 乏資金難以購入大型機具設備,若合作農場結束經營時,尚有剩餘勞動力移出轉 業等問題。

此外,李博興(1977:70-71;1981:70-71)亦對農民進行擴大農場經營規 模意向之研究,發現過半數之受訪者願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主要因為可以增加 收入,提高生活水準,且以農業發達地區、小規模及無耕地之農戶為主,而在不 願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的農戶中,則主要因勞力缺乏及農業經營利益過低。而張 文水(1981:36-43)則指出購買農地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仍有包括:耕地 數量固定有限、在偏低的農家所得中高昂的農地價格、因農民惜售土地而供給減 少、農戶轉業困難等四大問題。故主張以租佃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對佃農而 言,不但只須支付地租,且地主無力經營農業時,亦可以出租方式獲得收入,亦 不喪失土地所有權。惟因當時在三七五減租條例下,使地主不願依三七五減租條 例出租土地。

綜合上述,農場規模的擴大對於農地利用來說應屬正面影響,惟透過不同方 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是否影響農民從事農地利用情形?過去文獻似著墨不多,僅 從不同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方式去討論其實際執行之優缺點,尚無分析對於農民從 事農地利用究竟有何影響。因此,本研究將在過去相關之文獻基礎下進一步分析。

參、財產權影響農地利用文獻

由於財產權並不會直接影響農民從事農地利用,而是由於農民擁有農地不同 程度的權利束,致使影響農民從事農地利用情形。過去有關財產權影響農民經濟 行為的研究,多數指出財產權明確會促使農民對農地有更多的投資(Feder and Feeny,1991:138-140;Carter and Olinto,2003:180-184;Broegaard,2005:

851-858;靳相木,2005:163),此研究結果符合理論上之推論。Demsetz(1967:

350)指出財產權的配置功能,可將外部成本(或利益)予以內部化,以減少社 會成本。故財產權的發展,即負有外部成本內部化的一種誘因。事實上,此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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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亦指出農地的財產權制度是伴隨著提高效率或減少農民外部成本的概念而逐 步發展。因此,藉由財產權制度,將影響誘因之建置與行為,且透過誘因影響經 濟行為(Coleman,1966:35;Libecap,1986:229)。綜上,本研究回顧過去財 產權影響農民從事農地利用相關文獻,藉以釐清農民擁有農地不同程度的權利束 影響農地利用情形,以下分別歸類為所有權、使用權及處分權影響農地利用情 形,茲說明如下:

一、所有權影響農地利用

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即代表農民擁有最完整之權利束(除上級所有權外), 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而相關文獻指出我國第一次農地改革,透過農民取得 耕地所有權,讓耕種收益都可盡歸於己,作為激勵生產之誘因。故農民擁有農地 所有權對農民從事農地利用之影響,即是藉由財產權上的保障,確保農民經過農 地資本投入後所產生的利益與所得不被他人侵犯,滿足農民其合理持有、長期利 用的期待,以提供投資誘因,並促進資源之有效利用。且因農民擁有最完整之權 利束,故在財產權理論下,農民自會決定農地利用方式,達到農地最有效利用之 目標。因此,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會對農地利用產生激勵誘因。

二、使用權影響農地利用

過去文獻除探討上述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對農地利用影響外,許多研究開始 進一步深入探討,即便是在農民沒有個人農地所有權的制度(只有集體所有權)

下,農民僅擁有農地使用權仍是會影響農地利用情形。換言之,影響農地利用情 形不再限於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當農民擁有農地使用權時亦會影響農地利用。

Carter ( 2000 ) 區分財 產 權 束中 的 「使 用( tenure-security )」和 「 轉 讓

(transferability)」,解釋它們如何藉由不同的機制引起生產力的提高。該研究指 出更安全的使用,將透過採取增加信貸需求和信貸供給的影響增加投資,更多的 地主會願意進行長期投資;而轉讓(transferability)也可增加投資需求,因為它 保留了出售土地和收回投資價值的可能性(轉引自 Hare,2008:340)。

此外,在使用的期限上,部分研究指出在無個人所有權的國家中,當使用的 期限愈長,則農民願意投資從事農地改良的意願即愈高。Li, Rozelle and Loren

(1998)分析中國農村,發現農民會將具有較高效能的有機肥料使用在口糧田

2-5(private plots)上,而將次之的化肥使用在責任田(responsibility plots)上,

2-5 「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農戶的承包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農戶家庭人口數量平均分發 的「口糧田」,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直接佔有;另一部分是「責任田」或叫「承包 田」,這部分土地除承擔農業稅外,還要分擔集體提留。在兩田制基礎上,責任田經過流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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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機肥料比化肥費用更為昂貴,且通常需要更多的勞動時間,反映出農民會 在他們認為可長期使用的土地上(口糧田)投入更多的農地投資(轉引自 Hare,

2008:341)。靳相木(2005:163)以中國大陸為研究主題,指出當農民承包期

2-6只有 15 年,對土地的長期投入主要集中在平整土地、採取提高肥沃度措施等 方面,而一旦將承包期延長至 30 年,除前述兩項投資外,亦將增加修建灌溉設 施和排水設施、建造溫室或大棚等項目。故中國大陸於民國 92 年將土地承包期 由原本 15 年延長至 30 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09:9),冀透過長期承包權的 保障,激勵農民從事農地投資、農地改良。

Kung and Cai(2000:300)認為使用期限(length of tenure)的長短是影響 農民投資決定的因素之一。但研究也發現其他因素,例如勞動力的機會成本、相 對價格的有機肥和化肥、土地位置和土壤質量、農場規模、糧食配額也都具有影 響,而當綜合考量這些因素時,可能使用期限的長短就不一定那麼重要了。此外,

Carter and Yao(2002:714)則指出當土地使用權有更大自由的轉讓程度時,會 促進更多有效率的農業使用投入。具體而言,更自由的土地轉讓權利有助於降低 土地租金的交易成本。綜合上述,倘農民僅擁有農地使用權似亦會對農地利用產 生激勵誘因,惟上述相關文獻皆是在中國大陸無個人農地所有權制度下之相關研 究成果,是否在臺灣有個人農地所有權制度下亦有類似之影響情形?值得進一步 探討分析。

三、處分權影響農地利用

在農民擁有農地處分權影響農地利用方面,研究指出當農民具有較自由的處 分權時(土地交易),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土地的機率,同時也相對增加實 現土地投資價值之機率,從而提高農民進行土地投資的積極性(姚洋,2000:57);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當土地處分愈自由,進行土地處分的交易成本就愈低,而土 地處分的交易成本愈低,則降低了土地持有成本,對農民而言即減輕了土地持有 成本。因此,倘農民擁有農地處分權,農民似會因處分農地後之價值影響目前農 地利用情形,對農地利用亦會間接產生激勵誘因。

集中起來,由農場承包經營,形成農場規模經營的土地制度(常秀清、尉京紅,2006︰34)。

2-6 中國大陸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制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 本特徵是: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把土地發包給每個農戶,農戶對承包的土地擁有使用權,

並且有管理好承包土地的責任,也是土地經營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其中對土地擁有使用權期 間即為「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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