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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第一次農地改革政策內容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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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農地政策變遷影響農地利用之分析

臺灣地狹人稠,農地資源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經濟發展,

以及全球化、科技化趨勢之影響,使得我國傳統農業型態亦隨之逐漸轉變。自臺 灣光復至今,為因應農地利用轉型,農地政策也隨之歷經多次重要之改革。由於 農地政策變遷過程長達 60 餘年,故本研究先於本章第一節中,將第一次農地改 革、第二次農地改革、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及相關農業補貼政策進行分析,以釐清 政策變遷情形及施行內容;其次則針對當前農地利用問題進行分析,做為後續分 析之基礎。最後,則初步歸納農地政策及所有權對農地利用之影響,並作為下一 章建立後續實證之研究假設基礎。

第一節 農地政策施行內容之變遷分析

由於本研究主要分析所有權影響農地利用情形,故著重分析歷次涉及地權政 策改革之第一次農地改革(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第二次農地 改革 3-1(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及當前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其中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雖非涉地權改革,惟因其與耕者有其田實施時間非常接 近,為釐清政策效果間之影響,故併同分析探討。而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 正內容將「農地農有農用」修改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上轉 變為不再強調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之重要性3-2。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因主要政策 目的係以承租農地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實屬農民擁有農地使用權影響農地利 用情形3-3,又因其為當前農地政策推辦重點,故亦為本節之分析重點。此外,因 農業相關補貼政策(老農津貼及休耕補貼)亦影響農民從事農地利用情形,故在 本節中一併分析。

壹、第一次農地改革政策內容及分析

臺灣光復初期,由於當時農村租佃多承襲日據時代舊規,在地主欺壓佃農的 情形下,租佃關係普遍惡劣,造成農民生活不安、生產意願低落,引發種種社會

3-1 同前註 1-8。

3-2 民國 89 年的「農地開放自由買賣」解除了第一次土地改革(即農地改革)以來農地只能由自 耕農承受的限制。這是兩個完全相反的農地管制意識形態,在邏輯上,如果「農地改革」是 一種「改革」,那麼解除「農地改革」的「開放農地開放自由買賣」,應該是「反改革」才對

(李承嘉,2012:99)。

3-3 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目標與戰後初期的農地改革目的相反,它的目的在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並且鼓勵以承租眾多小地主農地的方式來進行,這與戰後初期農地改革,以減少佃租戶、扶 植小地主的目的,截然不同(李承嘉,2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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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問題。第一次農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政策,透過 這三項措施,國民政府不但穩定了政權,並且取代原有地主及仕紳,牢牢地控制 了廣大的農村,更重要的是透過農地改革,國家汲取了農村剩餘,積累資本發展 工商業(李承嘉,2012:15)。相關政策內容及分析說明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三七五減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於民國 40 年 5 月 25 日3-4,主要內容說 明如下:

1. 減低租額負擔:耕地地租租額以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 375‰為上 限3-5,原高出此標準者必須減至 375‰,原低於此標準者不得增加3-6。 2. 免除佃農其他負擔:佃農之農舍如由出租者提供,出租者不得藉詞拒絕 其繼續使用或收取報酬3-7;承租者所作對於耕地之改良,於耕地歸還時 由出租者償還之3-8;出租者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3-9

3. 租期之保障: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 6 年 3-10;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 為之3-11;耕地租約到期時,除出租者依本條例規定收回自耕外3-12,如 承租人願意繼續耕作應續訂租約3-13

(二)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即是政府將公有耕地,准許合於規定資格之農民,依照規 定手續,申請承領,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目的主要在扶植佃農使之成 為自耕農,使承領公有耕地之農民,終止與政府間之租佃關係,取得耕地 所有權(周煌明,1983:98)。自民國 37 年頒佈「臺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

3-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 40 年公布實施,但臺灣早在民國 36 年已於屏東市展開三七五減 租工作,民國 38 年並在臺灣省全面推行(李承嘉,2012:43)。

3-5 三七五減租以民國 36 年及民國 37 年之平均正產物收穫總量為計算依據,而非每年依 37.5%

重新計算,故為定額制非定率制。

3-6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 條。

3-7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2 條。

3-8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

3-9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

3-10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5 條。

3-11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6 條。

3-12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19 條。耕地租約依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得終止:(1)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4)非因 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3-13 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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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農實施工作要點」開始試辦,民國 40 年再頒佈「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 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至民國 65 年截止,承領耕戶共 286,287 戶,放領面 積為 138,956.6757 公頃(周煌明,1983:109)。

(三)耕者有其田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實施於民國 42 年 1 月 20 日,並於民國 82 年 7 月 30 日公布廢止,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 耕地徵收:並非地主出租耕地全面徵收,僅以七類土地予以徵收,然後 放領,包括:(1)地主超過保留標準的土地;(2)共有之耕地;(3)公私共有 之私有耕地;(4)政府代管之耕地;(5)祭祀公業宗教團體之耕地;(6)神明 會及其他法人團體之耕地;(7)地主不願保留申請政府徵收之耕地3-14。 2. 補償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兩倍半計 算;至收穫總量,依各縣市辦理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3-15, 並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票三成搭發之3-16

3. 承領耕地:耕地經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 3-17,承領耕地之地價,與 該地被徵收的價格完全相同,即該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總收穫量的兩 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繳納之。其平 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負擔為準3-18。 二、實施成效分析

第一次農地改革的實施,李承嘉(2012:228-229)指出一方面促成資本初 始積累,另一方面進行資本轉移。在增進資本初始積累部分,主要是因為三七五 減租及耕者有其田促使耕地使用人(包括三七五減租的佃農及因耕者有其田而獲 得耕地所有權者),增加耕地的年收益(剩餘價值)。資本轉移部分,首先是將耕 地的收益從地主手中,轉移到政府手中3-19;第二,政府用公營股票給付給地主,

使地主變成資本的持有者;第三,農地改革促使耕地地主轉向都市土地投資。因 此,第一次農地改革中,國家一方面將耕地生產的剩餘由地主手中轉到政府手

3-14 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8 條,其中地主超過保留標準的土地係指超過該條例第 10 條規 定保留標準之耕地,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 7 則至 12 則水田 3 甲。

3-15 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4 條。

3-16 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5 條。

3-17 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9 條。

3-18 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0 條。

3-19 主要是因為實施耕者有其田造成了原先必須支付給地主的租金,改為支付給政府(包括地價 攤還及田賦繳納),加上肥料換穀(政府以高於國際價格計算肥料價格與農民換穀)和餘糧 收購(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收買大戶餘糧)所造成的。

增加 81%(陳誠,1961:39)。另依據當時臺南、雲林、宜蘭三縣及臺南市推行 三七五減租前後主要農作物生產比較(如表 3-1),多數作物如水稻、甘藷的種植 面積、總收穫量及平均收穫量相較於推行三七五減租前皆有明顯增加,其中種植 面積、總收穫量增幅最大的為雲林縣的花生,分別為 68.79%、64.17%,而每公 頃平均收穫量增幅最大的為臺南市的水稻 38.82%。雖然亦有部分作物平均收穫 量不增反減,如雲林縣的花生減少 2.34%,惟恐係因面積增加幅度(68.79%)大 於總收穫量幅度(64.17%),致使平均收穫量因而減少。整體而言,從相關文獻 而足,使佃農忍受無法忍受之痛苦(陳誠,1961:9)。然徐世榮、蕭新煌(2003:44-47)指 出雖然地主對佃農收取高額之地租,使得佃農家庭的生活相當的困苦,但卻仍然會重視佃農 之「生計倫理」,使其能夠活下去,不至於讓其餓死或進行佃農抗爭活動。因此對於當時政 府所形塑地主貪得無饜、嚴重剝削佃農的形象有所質疑。

資料來源:內政部,1951:27-28

註:資料來源係根據各縣市對考量團報告,時期為民國 39 年 12 月。

資料來源:民政廳地政局,1949:35-36

表 3-3:各縣市佃農增加收益用於增加生產費平均百分比比較表

資料來源:民政廳地政局,1949:37

至民國 42 年所實施之耕者有其田政策,如表 3-4 所示,原私有自耕地於實 施前約占 61.4%,至條例實施後提昇至 84.8%。而條例實施後,仍由地主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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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耕地,亦由 38.6%降至 15.2%。顯示出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後,私有自耕地 比率明顯地提高,符合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 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所指扶植 自耕農之精神。

表 3-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實施前後面積比較一覽表 單位:甲 條例實施前 條例實施後

自耕與出租 面積 百分比 面積 百分比 備註 私有自耕地 418,503 61.4 577,717 84.8

私有出租耕地 262,651 38.6 103,437 15.2 政府徵收放領耕地計 143,568 甲 合計 681,154 100.0 681,154 100.0

資料來源:殷章甫,1981:26

若進一步觀察當時承領戶數及面積可發現,如表 3-5 所示,承領 0.5 公頃以 下面積的戶數為最多計有 91,980 戶,占承領戶數的 47.43%。而每戶平均承領面 積則以 0.5~1 公頃面積最多,占放領耕地面積之 28.27%。換言之,在當時耕者有

若進一步觀察當時承領戶數及面積可發現,如表 3-5 所示,承領 0.5 公頃以 下面積的戶數為最多計有 91,980 戶,占承領戶數的 47.43%。而每戶平均承領面 積則以 0.5~1 公頃面積最多,占放領耕地面積之 28.27%。換言之,在當時耕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