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以承租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課題分析-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當財產權制度改善,所有者對於其所擁有之財產,能確保未來利益流或收入 流(benefit or income streams)之索取權利(claim right)時,自能藉由財產權制 度影響誘因之建置與行為(Coleman,1966:35;Libecap,1986:229)。第一次 農地改革當時,因佃農額外從事農作所得之農業收益並不具有財產權之排它性

(exclusivity),長期下來致使農民生產意願低落。而當時率先施行之三七五減租 政策,許多統計資料(內政部,1951:27~28;陳誠,1961:39)說明於實施耕 地三七五減租政策後,佃農收益已有明顯增加。主要因三七五減租政策改善當時 失衡的租佃關係,又規範租約到期時,地主收回農地不易,故承租人雖實際上無 擁有農地所有權,但仍能具有與擁有農地所有權相同之制度保障效果,促使承租 人對承租的農地願意進行更多的投資改良利用,對農地利用產生正面影響。故本 研究推論即便當時沒有耕者有其田政策,因三七五減租政策改善失衡的租佃關 係、減輕佃農負擔,讓佃農所獲得之收益與投入成本相符,毋須擁有農地所有權,

自可激勵農民努力生產。

而第二次農地改革在國際經濟自由化及社會經濟結構轉變情形下,放寬農地 農有限制,不再強調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之重要性。惟因本研究前述分析,對農 民產生激勵誘因並非來自於所有權本身,而是因為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後,保障 農民所進行之相關投入改良成本,皆能於未來農業收益中回收,讓農民所獲得之 收益與投入成本相符,故能激勵農民努力生產。因此,在此觀點下,第二次農地 改革後,即便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因從事農作收益不佳,農民認為從事農作所 投入之成本,於未來之農業收益並無法充份回收時,則會變相導致農民任其休 耕、閒置、消極利用,或是觀望日後農地變更之增值。綜言之,擁有所有權並非 能直接激勵農民從事農地利用,對農民從事農地利用之影響情形仍須視農民從事 農地利用所投入之成本,是否與未來農業收益相符,方能釐清是否具有激勵誘因。

肆、以承租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課題分析-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由於目前購買農地價格太高,且農民擁有農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對農地利用影 響差異不大,因此在資金條件不足情況下,透過承租方式取得農地,可減輕農民 在資金負擔方面的壓力,實為未來主要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方式。又因本研究發 現目前政府所推動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施行迄今雖頗具績效,然其政策績效似有 趨緩之勢,故針對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績效成長趨緩之原因進行分析,茲說明如下。

一、地主願意出租之農地多已經初步釋出

誠如本研究前述指出,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一開始推動時,無力或無意願耕種 之地主紛紛皆已經配合該政策出租農地,尚未整合出租的,除了不在地主、產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複雜地主外,或因農地本身條件欠佳、不適合農作,因此即便地主有意願出租,

仍沒有農民願意承租,抑或因農地本身位於都市周圍,地主期待出售或變更農 地,以獲得更高的收益,無意願出租農地。故可預期未來在此情形下,願意參與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出租農地之新地主將會趨勢性的減少,造成績效逐漸趨緩情 形。

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持續影響

經本研究調查發現,目前農村社會中仍存在農民對於三七五減租政策之恐 懼,而害怕簽訂書面契約。雖自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來,已明確訂定 民國 89 年修法後新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其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雙方自由 訂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實為解決農民對於三七五減租政策之 恐懼。然時至今日,三七五減租政策影響仍然存在,即便部分農地已交由農家第 二代來管理,但仍可發現對於三七五減租政策之恐懼。因此,在地主受三七五減 租政策影響而不願意簽訂書面契約情形下,透過口頭租約或委託代耕方式將農地 交由他人耕作,將影響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整合農地活化之績效。

三、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影響農地整合活化

影響地主出租農地意願之原因,經本研究調查,除上開因素外,尚包括農民 健康保險資格之訂定。因農民欲請領老農津貼須符合農民健康保險之資格,致使 地主即便農地全部出租,但在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面積會較實際出租面積短少 0.1 公頃,目的就是要讓地主自己能夠持有那 0.1 公頃的農地以保留農保資格。

由於目前每個農戶擁有農地規模實屬狹小,又在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規定下,即便 農民確實已無實際從事農作,亦會影響地主持有農地不願意出租,或改用租賃契 約上所載面積少於 0.1 公頃方式出租,對於整體農地利用而言仍為負面影響,影 響整體農地活化整合利用。

四、缺乏地緣關係難透過承租農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在農村社會中,當地的農民往往都能夠優先知道那邊有農地可以出租,且農 地主基於「信任感」也願意將農地出租給他們,交由他們來管理、種植。但如果 農民缺乏地緣關係或在農地主不熟識農民之情形下,可能就無法順利承租農地,

因為農地主會擔心不熟識的農民會亂噴灑農藥而破壞農地、過度濫用,因此不願 意出租農地。在此情形下,新農民必須要適當地融入當地農村才能夠租得到農 地。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年輕農民下鄉種植,但往往年輕農民缺少當地地緣 關係及農民間的信任感,即便有合適耕作之農地,當地人士或農會亦會優先轉介 給熟識之大佃農,造成年輕農民對於出租農地之資訊較為不足,較難承租到合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之農地。換言之,如果農民本身非當地人士,亦無農村社會資本可協助,倘僅藉 由政策獎勵方式鼓勵承租,亦難有效透過承租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五、特殊農業經營傾向以購買農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除了上述缺乏地緣關係難透過承租農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外,尚有部分特 殊農業經營情形,致使農民傾向以購買農地方式擴大農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例 如像是有機農作、溫網室或休閒農場等,因為上述特殊農業經營都需要設置大規 模、高單價的設施設備,或需要投入相當成本改善農地地力及維護土壤品質,若 以承租農地方式從事農作,會擔心農場一旦改善後,因租約到期被地主收回轉租 他人,或因租賃期限太短而不敢過度投資設施設備,反而傾向以購買農地方式擴 大農場經營規模。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年輕農民引入新的技術、發展新的農業 生產科技,而這樣的高單價設施設備農業發展多由年輕農民進行為主,因此在年 輕農民引入新的技術發展農業下,對於農地租期的要求,恐非目前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通案要求的 3 年以上(短期經濟林之契約應達 6 年以上)所能滿足,致使政 策推行效果雖能吸引年輕農民帶入新的技術,卻無法滿足特殊農業經營對於長期 租約之需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基於上述之具體研究成果及相關結論,提出相關研究建議,作為後續 政策推動及修正之參考依據,並進一步提出後續可進行分析或釐清之相關建議,

俾提供後續學術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