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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精障者照護與復健措施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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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台灣精障者照護與復健措施的演進

回到台灣歷史發展來看,在日治時期以前,台灣社會與政府長期以來對於精 障者的照護採取忽視與消極的態度,有家庭者多半由家庭進行承擔;無家庭承擔 照顧責任的精障者,則遭到流放,流落街頭,或進入綜合性的收容救濟院,這類 型的收容救濟院環境衛生不佳,居住品質低落,且更糟糕的是,精障者與其它各 種社會邊緣人共同被「圈養」於此,未因疾病的特殊性受到適當的處遇 (沈獻程, 2002; 陳姃媛, 2012)。這些居住於綜合性社會救濟院的精障者在裡頭就像家畜般 的活著,等待死亡的到來。在那個時代,精障者與其家庭就如同受到社會遺棄、

刻意遺忘,甚至是視而不見的一群邊緣人。

僅管到了日治時期開始因現代醫學知識的介入,精神障者的某些疾病症狀才 漸漸被辨識出來,而相關的專門醫療機構與精神病院也隨之誕生;但我們也可發 現,當時許多精障者與其家庭在經濟條件困苦的狀況下,這些貧苦人家是沒有能 力去跨越自行就醫的經濟門檻,只能選擇門診治療,或是仍然以自家療養為主,

而無處可去或經濟更加困難的精障者,一樣還是被監禁在綜合性的社會救濟院中 (陳姃媛, 2012)。簡言之,日治時期精神醫療知識的引入,使得精神疾病受到辨識,

但卻未造成當時台灣社會對於精障者照護有全面性的改變,精障者與其家庭的命 運並未因此有太大的改變。

直到日治時期台灣第一所精神病院─「養浩堂」,在開辦以來,接二連三的 鬧出精神病患在院內或社區中自傷傷人的命案,使台灣社會輿論開始對於精神病 患收容與管理議題掀起熱烈討論,也促使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忽視的精神病患相關 議題浮出了檯面。社會輿論開始導向認為若家庭和私人醫院無力處置精神病患,

那麼就應該交由國家處理 (陳姃媛, 2012)。此時,台灣社會對於精障者開始出現 了「社會危險性」與「國家介入合法性」的論述。1935 年日本總督府在地處偏 遠、腹地廣大且交通不便的台北市五分埔,設立了台灣第一間國家介入開辦的精 神病患「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府立精神病院:養神院」 (沈獻程,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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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姃媛, 2012)。養神院與世隔絕的豎立在荒郊野外之中,提供精神病患長期生活 的各項「完整機能」。此處的「完整機能」並非意指養神院提供了完善全面的照 護與復健環境,而僅是突顯當時精障者被社會以長期隔離或說終身監禁的措施,

以換取整體社會與社區的安全。換言之,精障者人權,相較於整體社會大多數人 的安全而言,還不是受到重視的議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日治時期已有了私人開創的精神病院(養浩堂)與 國家的介入(養神院),但家庭還是要承擔大部份的責任,尤其當隔離病院收容能 力不足時;另外,在當時其實大多數精障家庭是從未接觸過任何醫療照顧的。這 些狀況下,皆必須由家庭負起「終身自家監禁」的法律責任 (陳姃媛, 2012),也 就是所謂的「居家監禁」政策。在當時,家庭最終仍是將精神病患隔離於社會的 最後一道防線。

光復後,一方面因戰後精神病院與相關療養院殘破不堪,有待重建;加上精 神醫學並不受重視,投入此領域的相關人才不足,醫療經費分配上更是少得可憐。

這樣的醫療環境氛圍中,醫療設置長期以來除了有著日治時期病床不足的困境外;

也因精神科不受重視,財源短缺,環境設施破舊不堪。 (林宗義著;趙順文譯, 1990)。

整體而言,戰後台灣精神醫療發展是相當緩慢的,加上醫療復健等設施不足以完 全迎合精神病患與其家屬的需求,尤其是慢性精神病患的家庭。因此就當時社會 整體來看,精神障礙者的照護多半還是由家庭、社區與其他民間力量來支撐 (文 榮光、李建德, 1991)。換言之,二次大戰後雖現代精神醫療開始在台生根發展,

但卻未影響到台灣精神障礙的照護型態,還是以家庭與社區為主。

然而,到了民國七、八0年代,前述狀況沒有太大的進展下,又面臨了台灣 社會快速的變遷,過去的家庭照顧模式被迫面臨轉變,但現代精神醫療又尚未發 展完整。在這樣青黃不接的狀況中,一些新型態的現代精神醫療機構對於一些精 障家庭而言,一方面有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的限制,諸如醫療經濟、醫療保險 與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困難之外,這些機構在當時正是草創階段,發展中水準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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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待精障者,也讓社會輿論由保障社區安全、強調隔離,逐漸轉向關懷精障者 人權的人道精神,對於精障者原有的強烈汙名也逐漸有所鬆動。精障者的議題再 次的浮出檯面,考驗著政府在「維護社會安全」與「保障精障者人權」之間如何 發展出一完整健全的照護體系。

違法佛堂收容事件的爆發,與後續要求解散違法佛堂所引發的家屬抗爭,暴 露了當時台灣精神病患照護不足的問題,促使國家開始介入,並且以西方現代精 神醫療的模式進行大規模的改革。此時,台灣精障者相關服務逐漸進入了現代精 神醫療的時代。換言之,在政府的引導下,現代精神醫療取得了相對的主流優勢 地位,從此也讓台灣的精障者與其家庭進入了另一個照護與復健的新世代。

當我們看見台灣精神障礙照護與復健措施的演進與轉變,我們可進一步思考,

精神病患究竟是社會治安的威脅、精神醫學的治療對象,還是公共衛生的疾病處 置客體?照顧精神病患究竟是家庭的責任、醫療的專業,還是國家的義務?在家 治療或入院隔離,哪一種才是最佳的選擇?這可能是每個時期社會上不同社群間 的問號與拉扯。更具體一點來說,學者王增勇(2005)曾在「社區照顧的再省思:

小型化?規格化?產業化?」中提及福利政策的發展,往往涉及了照顧責任的分 配,而就以社區照顧來看,社區照顧論述的演變其實是家庭、市場與國家三者之 間的拉扯與爭奪。福利政策的公共論述場域是由不同位置與利益團體在政策制定 過程中產生特定需求論述,並彼此相互競爭,形成不同權力相互競合的圖像。因 此,當代的政策往往只是突顯出不同論述間相互爭辯以爭奪詮釋權後的結果 (王 增勇, 2005)。以此來看,本研究中不同機構所代表的往往是不同的利益團體與社 群,他們各自因著自己不同的位置,產生不同的需求論述,在這塊精神領域中相 互競爭影響,當中的複雜動態關係與圖像,都有待進一步做更深入的釐清與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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