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個案研究法的流變
二、 民族誌參與觀察個案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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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objective)變數關係十分不同。為此,詮釋典範者也不認為社會科學可仿 照自然科學,他們認為兩個科學在本質上有十分大的差異。因為人類主觀的知 識會因著社會情境脈絡(social context)與行動者(actor)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詮釋。
他們認為社會知識中沒有完全的絕對變數關係,相反的,他們認為社會知識是 一種相對的情境相依(context-dependent)關係。此外,也因為人有主觀認知上的 差異,所以同一個研究物件(object)也可能會因外在情境、情境中成員的身分、
角色、擁有知識與價值觀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意義與認知。相對於實證主義 傾向追求一般化的變數間因果關係,詮釋主義者相信社會科學比較類似是一種 比喻(science as metaphor)。回到個案研究方法上的探討,詮釋典範者較強調研究 者應當從個案情境中去描繪不同成員間的社會行為、行為背後的深層結構 (deeper structure),以及成員與情境間的社會動態關係(social dynamics),藉由對個 案故事的多重深度辯證來傳達一個複雜社會現象的各種可能關係。綜言之,詮 釋典範相信個案研究若能做到帶出深度的反思,其貢獻與重要性絕對不亞於實 證典範所強調推導出可驗證的命題 (侯勝宗, 2012)。
二、 民族誌參與觀察個案研究法
在個案研究中,「個案」到底能對於我們或讀者有什麼啟示呢?民族誌個案
研究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事實上,深入的民族誌個案能夠深描、詮釋,甚至解 釋重要的社會現象。但深入來看,就如同前述,個案研究作為一種研究方法,
其實在定義上是十分模糊不清的。許多個案研究,即使到最後研究完成,都還 無法很清楚的定位自己的民族誌參與觀察到底是坐落在什麼方法區塊上。到底 從個案出發,能夠解釋多少的現象?縱使在個案分析的過程中,研究者已適度 納入外在結構力量來解釋在地現象,但如何能保證這樣的解釋,個案仍能保有 在地的特色?而這麼小或整體呈現小個案的現象時,到底需不需要,或能不能 夠推論到其他個案上?甚至推論到整體台灣社會相關現象?這些疑惑使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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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不得不認真去面對研究技巧、方法論與理論等問題(楊弘任,2007)。
針對民族誌參與觀察個案研究法做過最有系統地釐清者,可說是英國社會 人類學曼徹斯特學派(Manchester School)影響下的研究者;其中,長期任教於柏 克萊加州大學的 Michael Burawoy (1991,1998,2000)即以曼徹斯特學派所發展的
「延伸個案法(the extended case method)」來定位其他重要的參與觀察個案研究法 (楊弘任,2007)。包含俗民方法學、紮根理論、詮釋個案法與延伸個案法,大致 分述如下(楊弘任,2007;藍佩嘉,2012):
(一)、 俗民方法學(ethnomethodology):否定了巨觀世界的存在,將微觀世界視 為一切,因而也不存在特殊與普遍的差別。重視從微觀層次研究社會秩 序的構成與運作。例如,研究人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性別(doing gender),
研究策略採「破壞性實驗」的角度,或選取特殊的個案(例如研究變性人),
以懸置研究者視為理所當然的社會規範習慣。對俗民方法論的研究來說,
微觀日常生活就是社會,必須選取特殊的情境或個案來進行研究。
(二)、 紮根理論(grounded theory):與俗民方法學相同,紮根理論從微觀世界出 發,但不同於俗民方法學強調特殊個案經驗,紮根理論試圖從微觀世界 中歸納出事物的律則,強調的是一種普遍性。所歸納出的律則即是推論 的基礎,藉以達成方法上普遍性的要求。整體而言,紮根理論企圖發現 或建立新理論,產生的解釋是總稱性的或具通用性的(generic),在個案 間的比較中,期待能夠異中求同,追求的是統計上的顯著。在操作上會 將個案從時空脈絡中抽離,以便於推論母體狀況,分析對象乃是變項間 的線性關係。對於微觀與巨觀的關係上,是一種建立在微觀基礎上的巨 觀社會學。
(三)、 詮釋個案法(interpretive case method):Clifford Geertz (1999/1973)所發展出 的詮釋個案法,試圖深描社會中的典範事件(paradigmatic events),以呈現 全體的運作律則。Geertz 利用研究鬥雞賭博的社會現象,以窺見峇里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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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關係與階層地位。是一種透過分析具有普遍意義的情境,來掌握 巨觀層面的社會與文化。是一種由小見大,見微知著的詮釋策略。直接 採借巨觀的律則來呈現個案的現象,認為個案動員了全體,或者說個案 運作律則彰顯了全體的運作律則。但 Burawoy 認為 Geertz 這樣的研究過 程,將個案的特殊性埋沒掉了。也就是說,當研究者將個案視為典範事 件時,也就是一種將個案往結構因素進行連結的做法。如此一來,讀者 可能只能了解到結構性因素如何解釋個案所有可能的特殊性,導致個案 的特殊性受到忽視;同時,個案以其內在特殊性抵抗外來力量的過程也 往往會被忽略。總言之,Burawoy 認為 Geertz 在連結巨觀取向構成普遍 之際,竟是已失去個案特殊性作為代價。
(四)、 延伸個案法(extended case method):任教於柏克萊大學社會系的 Burawoy 是延伸個案法的重要倡導者。但「延伸個案法」此一概念源自英國曼徹 斯特學派的社會人類學,創立者為 Max Gluckman 與 Japp Van Velsen,他 們認為在開放的田野中從事參與觀察的人類學家,受到時間與精力的限 制,往往無法對社會整體面進行考察,因而提出「延伸個案法」,強調 把部落生活的社會情境(social situations)視為一種「個案」,藉此來補充與 修正人類學理論。這樣的「個案」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鑲嵌在一個大 社會中,是大社會的一個構成,為此,研究者必須要「從田野的個案延 伸到探討大社會的結構層面」。雖然觀察的是部落與社區的日常生活與 互動情境,但要探究背後的規範預設、大社會的運作機制,曼徹斯特學 派的研究觸角從而由傳統部落延伸到相依共存的城市與國家,以及殖民 力量的支配與反抗。換言之,曼徹斯特學派掌握了民族誌參與觀察的特 色,並結合個案研究法,使研究能夠在一個小型田野之中,將現象中的 重要運作機制呈現出來。但在小型田野的研究中,往往會面臨小田野與 大社會之間關係的質疑,以及外在力量如何作用的定位問題。因此曼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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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學派逐漸將觸角由小型田野向外進行延伸,包含與其生活相依的社 會,甚至延伸到影響社會的外在力量,對於小型田野的支配與相應的互 動。延伸個案法選擇站在「特殊/巨觀」的方法立場上,以突顯個案特殊 性與整體社會普遍性,兩者之間的差異。Burawoy 在延伸個案法中,對 於「延伸」此一概念提出了四個面向進行說明,包含從觀察者延伸到參 與者、從觀察延伸到時空情境中、從個案過程延伸到結構力量上,以及 延伸到既有理論的對話中等。其認為透過這樣的延伸,才能讓個案擺脫
「純粹只是個案」的方法困局。
表格 1 四種參與觀察個案研究法的定位(Burawoy,1991:273)
分析導向的層次 社會情境的顯著性
(significance of social situation) 特殊
(particular)
普遍
(general)
微觀(micro) 俗民方法論 紮根理論
巨觀(macro) 延伸個案法
(異例/偏差個案)
詮釋個案法
(典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