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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民分化的研究與討論

第二章 文獻討論

2.2 農民分化的可能歷程

2.2.3 台灣農民分化的研究與討論

最早系統化論述台灣農業結構與農民生產關係變化者為矢內原忠雄。矢內原 承繼古典馬克思學派的看法,以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看待日本殖民主義以國 家壟斷資本支配的殖民地經濟形態,透過糖業生產力的改造、21 生產關係的重 組 ,22 從 而 瓦 解 了 小 農 的 生 產 方 式 , 朝 向 資 本 集 中 與 農 民 的 無 產 化

(proletarianization),促成了台灣社會形式的資本主義化。矢內原(1956)從蔗 作的生產關係中看出,租佃會社所有或贌耕地的佃農,「其經濟本質毋寧近乎會 社的勞動者。…佃耕的蔗農甚至不如自由的勞動者,由於受到預借貸款的限制以 及佃作契約的關係甚至淪為製糖會社奴隸地位之虞(頁121-123)」。不過,柯志 明(2003)認為「矢內原專注於外來的資本積累法則如何在殖民地呈顯自己時,

卻忽略了本地既存之社會生產方式如何抗拒,以及本地及外來的生產方式二者如 何妥協並存的一面。(頁6)」矢內原指出日治時期蔗作農民無產化的歷史趨勢,

此一趨勢並未如矢內原所預言的出現在蔗作部門,遑論擴展至米作。23

相較於矢內原以資本原始積累的一般原則,分析日本殖民蔗作資本化下台灣

19此理論模型,由 Djurfeldt and Lindberg 於 1975 年提出,透過農產品銷售的毛收入、家庭的糧 食需求、生產的現金成本(包括折舊和生產資料的維持,和借款利息)、支付非糧食消費需求 所需的現金及相當於家庭勞動投入的工資、糧食需求的現金價值、穀物的至淨收入(若有銷售 的話,實際取得的款項)及糧食赤字等變項推估剩餘。(Athreya et al. 1987:163-172)

20由 Utsa Patnaik 於 1976 提出,運用一個簡單的表格,將所有對家庭產生貢獻的勞動列出,再 比較農業參與上是否產生淨勞動的增減,以估算薪資勞動與自我剝削。(Athreya et al. 1987:

172-178)

21糖業「生產力」的改造,包括引進新式糖廠,改造舊式糖廍,品種改良。(矢內原 1956:107-112)

22「生產關係」的重組,指糖業生產資源的所有制、生產過程的控制、甘蔗的收購、蔗糖的配銷 與分糖制度(矢內原 1956:107-123)。

23 此部分的討論,請參柯志明(2003 2-127)。

農民無產化過程,凃照彥(1992)則以整體性的資料探討農民階層內部分化,分 化指標為生產資源所有及耕地規模,推斷農民經營規模增加是以自耕農為中心擴 大耕地面積為主要方向,另一個側面則是佃農沒落或脫離農業。他透過農業收支 差額探討農家經濟的轉變,農業生產效率的變化來探討影響收益的因素。研究顯 示日治時期農民已逐漸分化為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農。他認為,以台灣的 情況來看,由於蔗作、稻作單一栽培式生產結構商品化出口農作必然導致農家不 穩定;而各階層農民的穩定性有農作物之別,以相對穩定性排序來劃分,稻作農 家為:自耕農兼佃農、佃農、自耕農;蔗作農家為: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 農。且農民分化與農家戶數人口擴展同時展開。然而,並非所有的階層都可藉著 自家勞動力的增加,來克服農家經濟的不穩定性,無法採取此形式的農家將走上 或没落或脫離農業之路。有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台灣農民階層分化,上升階層停滯 在自有土地一至二甲或勉強到三甲的程度,農場規模因此受限(頁251-268)。

二次大戰、國共內戰的歷史進程阻斷了分化趨勢發展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基 礎。戰後台灣土地改革形成當時最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源──土地,相對均質化。

至於戰後台灣農民的分化,是否延續矢內原二極分化的假設,或是在獨特歷史脈 絡下(日治時期的殖民地經濟轉型為國府計畫經濟形態的國家壟斷資本)發展出 不同的分化歷程,我們無從比較。歷史的斷裂與國府治台的土地改革,重新結構 了小農生產資源與生產關係。劉進慶(1995)分析 1945-1965 年間台灣戰後經濟,

他稱土地改革之後台灣小農為「零細農」。因土改之後台灣的標準農家多半以家 族勞動為中心,擁有0.5 公頃左右土地,由於無法單靠農業生產來維持家族生活,

形成了半無產化的「自營農民」。耕地狹小並非「零細農」無法生存的主因,其 惡劣處境的根本原因在於戰後台灣地租制由貨幣地租改為實物地租,實物地租以 稻穀繳納的強制性,限制了零細農民耕作的自由;隨田徵賦、肥料換穀、低糧價 政策形成國家剝削的基礎。是以,土地改革之後,農民雖然擁有土地,卻仍處於 半 封 建 式 的 剝 削 關 係 , 以 往 將 剩 餘 勞 動 以 佃 租 形 式 繳 給 地 主 , 戰 後 初 期

(1945-1965)則無償地被國家徵收,造成農民的貧困,使得農民即使擁有農地,

卻也無法單靠農業生存,被迫釋出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此點看來,土地改革後的 台灣農家遠不如小農的自給自足,因此稱為小農之下的「零細農」。

劉進慶關於農民分化的研究,並未區分農民內部分化,而是指出政策施為足 以改變農民地位,其分析強調「國家」的角色。戰後初期在軍政與戒嚴體制下,

國家強而有力的控制小農生產,並且吸納農業剩餘以支持國家的運作(軍事人口 及大批官吏)。因此,不只是資本主義體制市場關係壓迫農民,國家政策往往代 表著非農民、特殊集團利益,同樣壓迫農民。雖然台灣的土地改革名目上擴大了 自耕農的比例,然而農民並未因此完全掌握生產剩餘,反而被非經濟的因素限制 了生產。

柯志明與翁仕杰(1993)的研究指出,在日治至 1950 年代,資本與國家聯 手從外部控制農業的交換條件以及生產條件 (conditions of production and exchange),不過卻沒有直接介入農業的生產本身。農業生產的過程大致上仍然 掌握在農戶自家手上,農業生產者內部的分化並未明顯出現。1960 年代到 1970 年代「壓抑農業部門以取得廉價糧食」的農業政策基調仍存在,不過由於工業積 累在國內資本形成內所佔的比率日增,從農業部門轉移過來的剩餘,相對而言重 要性日減。然而,1960 年代出口導向工業化開始快速進行,城鄉關係起了根本 變化,農村勞動力成為工業資本主要的目標,農村內部階級分化的新階段由此產 生。資本不只把農村的勞動力擠壓到都市工業,留在鄉村地區的農業生產者也無 法逃避無產化的命運,兼業化成為動員農村居民勞動力的主要方式。除了糧食作 物以外,市場作物也納入家戶式生產方式,後者此類以家庭為單位的小商品生 產,透過市場機制迫使小農以勞力更密集,家庭勞動更投入的自我剝削以供應廉 價農產品。

此一分析將農民分化之後分類的重心放在生產關係與市場關係之上,並且在 生產關係引入受雇性質作為次分類的標準。其以市場關係(商品化程度)劃分小 商品生產農與原型農民,以區分自由市場競爭下之家戶生產及維生的家戶再生 產。在雇傭關係上,則區分自由買賣式的雇工與外包式雇工,外包式雇工乃是農 業勞動人口老人及兼業化下逐漸脫離生產過程所造成的。就受雇性質而言,區分 出兼職外包農與半無產化農民。文中細究生產關係、市場關係、受雇性質交叉的 農民類型,提供了研究農民分化有力、有用的分析工具。此一研究顯示了農民分 化的階段性差異,集中說明1980 年代農民分化的動態過程,並以家戶所擁有的

生產資財及家庭生命週期探討農民轉型的內在趨力。此研究啟發區辨農民組織生 產的類型化差異的必要。

從台灣發展脈絡中看來,農民分化已然成形。從日治時期矢內原資本原始積 累之下農民的無產化;凃照彥以栽植農作物之別及生產資源:土地的持有所劃分 的稻作、蔗作之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農;劉進慶以生產資源所有權及國家 徵收形式而推論出的「零細農」。以上論述的分析脈絡仍偏重外部社會分化所造 成的農民無產化,而未能細究農民主體如何回應社會發展的變動。柯志明及翁仕 杰(1993)則有意識地進入台灣農民分化的具體經驗:家庭農場強固的存在,兼 業農由於掌握農業機械並未走向無產,以挑戰無產化、半無產化等分析未盡之 處;並以小農經濟中的小商品生產解釋家庭農場在資本主義生產模式中特具的市 場競爭力。該論文中創建了具有分析意識的台灣農民的分類表(柯志明、翁仕杰 1993:113)。不過,此文對於台灣農民分化的動態過程及驅動力尚未就歷史材料 加以論述。

探究台灣小農分化的原因,應該由結構成因入手,特別是支持小農形態的結 構因素。是以,本研究農民分化的脈絡因素,從國家角色、市場機制以及體現國 家職能的政策的農政部門以及農民自身及農民組織,考察其結構位置與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