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農業結構轉型之歷史分析
4.3 農業結構調整
4.3.2 農業協定的關鍵內容
農業議題是GATT 烏拉圭回合的重要談判項目,在歐美各自讓步,日韓接受 稻米條款之後,於1994 年達成最終協定,確立農業自由化原則,為日後農業貿 易訂下具體的多邊架構。農業協定主要項目為「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另 譯「市場進入」或「市場准入」)、「境內總支持」及「出口補貼」,各個項目有其 規則,並要求會員國給出具體的調整承諾。總而言之,<農業協定>允許各國政 府對農業給予支持,但必須為對貿易扭曲程度較小的政策,協定也允許在總額削 減的情況下,實施方式有稍許彈性。發展中國家削減補貼和降低關稅的幅度可較 已發展國家小,並有較長的時間來達成任務。<農業協定>原訂適用期為1995 年1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由於 WTO 成立後第一輪談判──杜哈回合 談判未盡,80 <農業協定>仍維持 1994 年完成的架構。
80 關於 WTO 第四屆部長會議於 2001 年 11 月間通過「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正式展開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之工作。杜哈發展議程涵蓋農業、工業、服務業、智 慧財產權、投資政策、競爭政策、環保政策、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貿 易規則制定、貿易爭端解決等新、舊議題。WTO 秘書處建立了專責組織,力促新一回合的談 判於2005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杜哈回合談判。(由於各國意見分岐,截至 2008 年 1 月 1 日仍未 達成最終協議)。「杜哈發展議程」與農業談判相關為「農業談判目標為改善市場開放;削減
<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文本共有 13 個部分共 21 個條款 和5 個附件,規定了適用產品範圍、有關農產品貿易的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特 殊和差別待遇以及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建立農業委員會等內容。<農業協定>將所 有扭曲貿易的措施,進行全面的調整。
在進口方面,要求各國將「非關稅壁壘」轉變為「關稅」,再將關稅逐年逐 步調降。即非關稅壁壘Î關稅化Î調降關稅三大步。另外,禁止新增且要求削 減出口補貼,同時為了避免會員國以檢疫製造非關稅壁壘,另明訂動植物檢疫協 定,以排除技術性貿易障礙。
1993 年 12 月 15 日所完成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農業協定>要點為:81 (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 2003b)
1.關稅化(tariffication)
依照<農業協定>第四條市場開放規定,82 舉凡進口管制之數量限制、進 口許可,國家專營項目及非關稅壁壘都應轉化為進口關稅。83
(1)現行的非關稅壁壘應轉化成相應的關稅等值。(2)關稅等值的計算方 法:原來實施非關稅壁壘的某項農產品的「關稅等值」為「該產品的國內市場平 均價格」減去「該產品或相近產品的國際市場平均價格」。(3)「關稅等值」計算 出來後,用制訂農產品進口的從量稅或從價稅,即建立相應關稅。(4)農產品加 工品的「關稅等值」等於「農產品原料的關稅等值」乘於「農產品原料占農產品 加工品的比重」。(5)根據「稻米條款」,84 協議允許成員國在一定條件下,對
出口補助,並預期完全廢除出口補助;削減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及考量開發中國家之特殊 與差別待遇、糧食安全、鄉村發展及非貿易關切事項(non-trade concerns)。」
81 農業協定中譯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3b)中英對照版本。
82 農業協定第四條原條文為「第四條 市場開放 1.會員減讓表中所涵蓋之市場開放減讓係指關 稅的約束及削減,以及其所標註之其他市場開放承諾。2.除第五條及附件 5 另有規定外,會員 不應維持、採取或回復任何已被要求轉化為一般關稅之原有非關稅壁壘。」(黑體字為研究者 註記。)
83 例如台灣之省菸酒專賣,以及菸酒專賣之下的原料作物:菸葉、葡萄等等之契作。
84 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期,為爭取日本與韓國簽署,而針對稻米貿易作出的特殊的規定,相關條 文明載於農業協定附件5。協議允許成員在一定條件下,對某項產品(稻米)延遲關稅化進程。
同時也允許已開發國家就此產品延遲到《農業協定》執行期滿(原訂2000 年 ),屆時該國若 在別的方面作出減讓,仍可就再度就延遲一事進行談判並商定。日本以開發中國家的條件簽 署,韓國以發展中國家的條件簽署,台灣為求儘速加入WTO,以開發中國家的政經情況接受 比日本更嚴苛的市場開放條件(參本章第一節)。
某項產品(稻米)延遲關稅化進程。延遲的基本條件,該產品市場開放量,已開 發國家如日本,應從基期年國內消費的4%增加到執行期滿(6 年)時的 8%。發 展中國家如韓國,市場開放量由1%增加到 4%,執行期為 10 年。
2.關稅減讓
<農業協定>要求各方承諾在實施期限內,將減讓基期的關稅(包括新量化 成的稅率)削減到一定水準。
(1)減讓基期:1986-88 年。
(2)實施期限:從 1995 年開始,已開發國家為 6 年,發展中國家為 10 年。
(3)減讓承諾。<農業協定>規定,從 1995 年開始,分年度執行減讓承諾。
包括:A .已開發國家將以 1986-88 年為基礎,按簡單算術平均計算的稅率削減 36%,發展中國家削減 24%。B.每項產品的關稅稅率至少削減 15%(已開發國家 至少削減24%,發展中國家削減 10%)。C.約束所有關稅(包括非關稅壁壘關稅 化之後關稅),即各締約方的任何一項農產品進口執行關稅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諾 的減讓水準。若有關關稅稅率已經是約束稅率,則將其視為現行約束稅率。否則,
將1986 年 9 月 1 日實施的關稅稅率視為約束稅率。
3.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
<農業協定>規定屬於必須進行關稅化的農產品,當基期(即1986-1988 年)
的進口不足國內消費量的5%時,應承諾建立最低進口進入機會。實施第一年該 農產品進入機會為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在實施期限結束時,應擴大到 5%;
此外,最低市場開放應通過關稅配額進行,以確保依最低市場開放的農產品能順 制進口,且應保證所承諾的最低進入進口數量能享受較低的或最低的關稅,但若 超過該進口量的產品則可徵收關稅化後的關稅。
當出現與<農業協定>規定的最低進入條件相反的情況時,即一國某種農產 品(須進行關稅化的產品)在基期(1986-1988 年)的進口超過其國內消費量的 5%時,<農業協定>要求該國維持基期已經存在的市場開放機會。也就是說,
必需維持現行市場開放機會。
4.消減境內總支持
境內支持指以貨幣(通常為政府預算)對特定農產品的支持。指有利生產者 或對非特定農產品支持有利於一般農業生產者。為了避免境內支持影響農貿市場 機制,<農業協定>將境內支持分類處理。境內支持措施分為「綠色措施」、「琥 珀色措施」兩類政策,「綠色措施」指不會引起貿易扭曲,免於削減承諾的措施,
「琥珀色措施」指造成貿易扭曲,要求各國作削減和約束承諾,「琥珀色措施」
中有一類措施不需削減,稱為「藍色措施」。85 此外,訂有特殊和差別待遇措施。
(1)「綠色措施」:免於削減承諾的境內支持措施
<農業協定>規定:政府執行某項農業計畫時,其費用由納稅人負擔而不是 從消費者轉移而來,沒有或僅有最微小的貿易扭曲作用,對農產品生產影響很小 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對生產者提供價格支持作用的補貼措施,均被認為是「綠色 措施」,屬於該類措施的補貼被認為是「綠色措施補貼」,任何國家均可免除削減 義務。例如農民退休或轉業補貼、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災害救助、研究調查、
疾病控制、基礎建設、環境保護及糧食安全等。
(2)「琥珀色措施」:被要求削減承諾的境內支持措施
主要以容易引起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政策措施。例如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 干預和補貼,農業投入品項:種子、肥料、灌溉的補貼、農產品行銷貸款補貼、
面積補貼等。<農業協定>以綜合支持量(AMS)衡量琥珀色措施並要求逐步 削減補貼。削減綜合支持量基期為1986-88 年。自 1995 年開始已開發國家在 6 年內逐步削減20%的 AMS,發展中國家在 10 年內逐步削減 13%的 AMS。要求 各國在執行期間每年的總AMS 不能超過協定規定的 AMS 約束水準。另外有「微 量措施」(De Minimis)允許國家支特定農產品。86 <農業協定>規定。本來應 屬於琥珀色措施的某些補貼,如果與農產品限產計畫有關的(如離農、離牧補貼
85 在烏拉圭回合中所使用之用語,係指農業補貼類型之一。藍色措施包括了生產限制計畫下對 生產者之直接給付(若將給付與面積及畜養動物數量相連結時)。此一補貼並不包含在世界貿 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削減承諾中。美國的差額給付(deficiency payments)及歐體在共同農業 政策改革下之補償給付均屬於此一類型之補貼。
86 微量措施(De Minimis)對具體農產品(或所有農產品)的支持,只要其 AMS 不超過該產品 生產總值(或農業生產總值)的5%(發展中國家為 10%),就不用削減其境內支持。
等)可納入「藍色措施」,不受<農業協定>的約束和限制。
(3)特殊和差別待遇
境內總支持削減承諾上,<農業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差別待遇:發展 中國家只需削減13%的 AMS,且實施期限增加到 10 年; 發展中國家某些琥珀 色措施列入免予削減的範圍,如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偏遠地區農業生產者 提供的投入品補貼等等。
5.出口補貼
出口補貼為嚴重扭曲貿易的政策措施。烏拉圭回合談判方在農業出口補貼上 有所限制,舉凡實施出口直接補貼、以低於國內價格銷售或處置的政府庫存、資 助生產者的出口、市場行銷、交通運輸、根據農產品納入出口產品範圍而定的補 貼等等均列入削減承諾範圍。此外,某項產品若在基期未進行出口補貼,禁止後
出口補貼為嚴重扭曲貿易的政策措施。烏拉圭回合談判方在農業出口補貼上 有所限制,舉凡實施出口直接補貼、以低於國內價格銷售或處置的政府庫存、資 助生產者的出口、市場行銷、交通運輸、根據農產品納入出口產品範圍而定的補 貼等等均列入削減承諾範圍。此外,某項產品若在基期未進行出口補貼,禁止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