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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農產品談判

第四章 農業結構轉型之歷史分析

4.2 開放美國農產品

4.2.1 開放農產品談判

透過談判,迫使各國開放市場,一向為美國新自由主義擴張的基本手段。1980 年代日本與美國談判,日本農林大臣佐藤隆與美國貿易代表尤特在農產品貿易談 判僵持不下,日本硬是不願取消牛肉和柑橘的進口配額,全面開放市場。談判破 裂之後,美國仍不放棄,旋即要求日內瓦「關貿總協」成立仲裁小組展開調查,

以便制裁日本違反自由貿易原則。此一談判手法也運用在台灣與韓國身上,繼食 米談判、菸酒談判之後,中美貿易談判農貿議題焦點擺在開放溫帶水果及火雞肉 進口。

戰後數十年,國際農產品交易幾無「自由」可言,向來主張「自由貿易」的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組織都容許農產貿易採用進口配額、出口補貼、出口及進口課 稅等保護措施來支持農產品價格及農業所得。此一情勢在1986 年 9 月於烏拉圭 召開的關稅貿易總協定第八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論及農產品自由化問題後起了根 本的變化。關貿總協雖然允許各國保護其農業,但是面對與日俱增的農貿紛爭,

已挑戰其自由貿易的目標。各國為維持農民所得而推行的農產價格及所得政策,

財政支出沈重;歐美且補貼出口過剩農產品以減輕庫存而增加消費者及納稅人的 負擔。於是美國藉著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一項架構化的農產貿易法規及指導原 則,以減少農產貿易的障礙,促進農產貿易。台灣自中美貿易談判後,農產品關 稅逐漸減讓、1987 年大幅減讓三百餘項產品關稅(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87),

就是在此大趨勢下開放市場的先聲。

4.2.1.1 水果、火雞肉開放

在經濟國際化、自由化的浪潮下,美國對東亞各國(包括台灣)步步進逼,

而在台灣對美貿易依賴的貿易架構下,台灣無力抵抗開放市場的壓力。外部因素 之外,長期國家控制的台灣農業生產、流通的內部矛盾益發激烈,而1987 年底 多波抗爭與1988 年 520 事件,顯示了農民集結反抗國家生產控制的力量。外部

因素與內部矛盾的複雜的情勢中,國家機制就農產品開放的立場,從原本因農民 抗爭而斷然地限制農產品進口,再到談判桌上面臨壓力節節退敗,火雞肉與水果 進口的過程,足以當反應個中曲折(表4.6)。

1988 年三月行政院中美貿易小組決定,自 5 月 1 日起重新開放美國火雞肉

(全雞)進口、水果進口。520 農民運動之後,行政院中美貿易小組決定只開放 美國火雞肉(全雞)進口,至於進口水果問題則暫准美國水果進口,其他國家不 開放。不到三個月,8 月份行政院中美貿易小組同意擴大進口品項,火雞肉除全 雞外,火雞翅、腿、肉塊則從9 月 1 日起重行開放,每月限 220 公噸,以三年為 過渡期,每年增加5%,三年後全面開放。開放市場的腳步益發急促,十二月行 政院中美貿易小組決定,廢除美國火雞肉進口標購制度與放寬檢疫關卡,每月進 口量提高為450 至 500 公噸,預定 1990 年 4 月 1 日全面開放進口。三年過渡期 提早一年半。更有甚者1989 年初在美國華盛頓進行的火雞肉與工具機談判,台 灣被迫於1989 年 9 月全面開放火雞肉及全鴨進口。自我退讓還不夠,美國的壓 力頻頻,又損及鴨農生產。火雞肉塊進口相較火雞全雞進口,對市場與雞農的衝 擊更大,顯然520 事件的抗爭力量,不足以撼動國家政策,反應出外部因素才是 國家調整農業政策的主因。

中美貿易談判的進程,可以視為進口國再分配政策的矛盾轉移的結果,大規 模農業生產的國家,由於規模經濟生產過剩,為了確保產業不致崩盤,轉為擴張 世界市場,中美貿易談判就是這個過程的具體案例。談判過程,美國動輒以301 條款逼迫台灣就範,此一過程導致台灣農業保護頻頻退讓,最終不得不以進口救 濟協助受損農戶,此際「再分配政策」的目標已非照顧本地農戶,或是協助生產,

而是「外部因素內部化」。國際經貿的壓力透過農業保護退讓而抵銷,國家以資 源再分配的手段──進口損害救濟,減緩衝擊、減緩內部矛盾。換句話說,資本 主義世界擴張的過程,美國以國內法(301 條款)展現資本大國對後進發展國的 的壓迫,由於國與國的對抗,訴諸於國際政經實力,毫無疑問,台灣對美貿易依 賴與國家政治現實,使得台灣即使在內部的抗爭頻頻的情況下,也無法強硬以對。

4. 6 中美貿易談判攸關開放農產品事宜(1987-1989)*

時間 內容

1987.12.03 行政院農委會與國貿局宣布為紓解省產水果過剩,自明(4)日起暫時收回美國 以外各地區水果進口簽證。 卡,每月限量提為450-500 公噸,合格廠商可直接向國貿局申請配額進口,1990 4 月 1 日全面開放進口。(不到 4 個月,增加、放寬進口數量)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86-1989)。

4.2.1.2 菸酒談判

1985 年美國在台協會要求開放美國菸酒進口,當時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依 據《酒類平衡與擴大輸出法(Wine Equity and Export Expansion Act)》將台灣列 為美國酒的潛力市場,59 但具貿易障礙的國家。為了打開台灣市場,在 1985 年 10 月對台灣提出在菸酒進口及銷售限制方面的 301 條款調查案。60 為此台灣與 美簽訂准許美國葡萄酒、啤酒及香菸進口的協議,稱為「中美菸酒協議」。

協議中台灣的承諾為:

一、准許(permit)美國葡萄酒、啤酒及香菸在台灣自產產品所有的零售處 所經銷。

二、美國葡萄酒、啤酒及香菸將予加價(price markups)(包括所有的租稅 及利潤),此一加價比例不得高過台灣產品之加價比例。

三、美國葡萄酒、啤酒及香菸進口,將由國內市場對上述產品之需求決定。

四 、 對 於 上 述 決 議 , 台 灣 將 於 簽 訂 6 至 12 個 月 內 完 全 實 施 ( fully implemented)。

此一協議,等同對美完全開放菸酒市場,毫無數量與數額的限制,甚至同意 隨市場需求進口,僅僅就加價作了原則性的宣示。此後,美國貿易代表即以此協 議為基礎,與台灣進行各項執行細節的磋商。

1985 年 10 月「中美菸酒協議」簽訂之後,針對此協議細節,前後共進行了 五次正式談判及數次非正式談判(表4.7)。

第一次談判,為美國依據1985 年 10 月所簽訂的協議與台灣菸酒公賣局進行 諮商。第二次則是台灣與美國首度討論開放菸酒之執行細節。台灣菸酒公賣局擬 訂「美國菸酒進口作業要點草案」以為談判基礎。雙方在「加價比例」與「廣告

59 此法為美國 1984 年貿易暨關稅法(Trade and Tariffs Act of 1984)的子法。規定美國貿易代表 署必須調查外國對美國酒類出口所設的貿易障礙;就其所擬採取取消上述貿障的策略與國會 及釀酒業者進行諮商;採取適當措施消除貿易障礙。(國貿局,1985:79-83)

60 三O一條款指 1974 年貿易法規(Trade Act of 1974)第三O一條。為美國對他國不公平貿易措 施的救濟規定,授權總統依國際貿易協定以行使美國的權力,並且針對外國不公平的貿易行 為採取報復措施。

型式」互有堅持,無法達成協議。由於協議中未提及台灣的菸酒專賣制度,因此 台灣提出就美國菸酒到岸價格(CIF)加徵 185%公賣利益時,美方認為台灣國 產貨係以出廠價格加徵公賣利益,雙方計價基礎有別,因此堅不同意台灣的公 式,反主張 CIF 加徵 50%公賣利益。就「廣告形式」而言,台灣主張依現行公 賣局廣告形式(印刷媒體廣告、品酒會等),美方卻主張美國菸酒初入市場應加 強廣告促銷。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第三次談判,台灣與美國就菸酒計價、廣告、標示、倉儲及進口程序等細節 磋商。美方提出公賣利益改為「單一稅額」從量課稅,即不論菸酒價值多寡,均 繳納相同之定額稅,台灣無法接受,談判再度破局。

第四次談判,台灣與美國續就菸酒計價、廣告、標示、倉儲及進口程序等細 節磋商。其中產品標示、倉儲配銷與進口程序等細節有較大的具體進展。就計價 公式而言,台灣同意單一稅額,但需維持加價185%的公賣利益,且以 1986 年間 美菸離岸價格(FOB)的平均報價為主。但是美方認為 1986 進口價格偏高,若 全面開放進口則可望壓低FOB 價格,即使維持加價 185%的公賣利益,加價金額 也應較1986 年進口價格所估算的要低 5 美元左右。廣告則開放零售點的海報與 品嚐展售會,但仍不准許電視廣告,而美國則堅持開放大眾傳播媒體廣告。計價 與廣告歧見仍存,談判再度破局。

第五次談判,台灣與美國續就菸酒計價、廣告再次磋商。就酒類部分,本已 達成共識,卻因美國菸商強力介入,反對菸酒分治,談判最終破局。

由於,台灣未如「中美菸酒協議」承諾,於一年內對美開放菸酒市場,美國 雷根總統批准301 報復案,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研擬報復清單。台灣則由駐美代 表持續與美方溝通。最後,台灣與美國同時宣佈「中美菸酒協議」具體內容。

重點包括:協議自198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產品開放範圍為:香菸、啤酒、

葡萄酒(含烈酒及香檳酒)及各種水果淡酒。公賣收益以單一稅額從量計價。同 時,美方宣佈取消對台301 報復案。

4. 7 中美菸酒協議歷次談判與最終協議

1986.06.16 -06.18

台北 第三次

台灣與美國就菸酒計價、廣告、標示、倉儲及進口程序等細節磋 商。計價方式仍有歧見,無法達成協議。

1986.08.28 -09.01

台北 第四次

台灣與美國續就菸酒計價、廣告、標示、倉儲及進口程序等細節 磋商。其中產品標示、倉儲配銷與進口程序等細節有較大的具體 進展。計價與廣告仍存歧見。

1986.09.29 -10.07

4.2.1.2.1 菸葉契作的影響

台灣菸草專賣政策始於日本殖民時期的1905 年,舉凡有關台灣菸草耕種、

台灣菸草專賣政策始於日本殖民時期的1905 年,舉凡有關台灣菸草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