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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第四章 農業結構轉型之歷史分析

4.3 農業結構調整

4.3.3 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台灣農業結構調整主要有三個部份:1.促進市場機能;2.放棄糧食自主;3.

農地釋出到開放買賣。

經濟結構的轉變直接影響農業政策調整。台灣經濟發展面對內、外在因素的 變動,促使政府進行結構調整。1980 年代美國對台施壓促使台灣開放內部市場 的歷次談判,1990 年為求參與國際經貿組織(GATT/WTO)所做的政策調適與 入會承諾,形成台灣的農業政策由計畫經濟轉向市場導向自由貿易。經濟結構調 整、農業政策共同對台灣農業部門造成衝擊。

台灣農業生產組織主力為小農。長期以來,政府採行直接手段,如農產品價 格支持、農業關稅保護、農業契作及產銷合作以支持小農。不過,受到此波農業 自由化與國際經貿機構協議的限制,以及國家財政壓力,逐漸減少價格支持與補 貼,甚而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縮減特定農產品的生產量(離農離牧)。1991 年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農業零成長」的目標訂下六年減 產計畫。其中毛豬在六年內減產26%,減幅最大。稻米則持續轉作休耕計畫。凡 此種種,直接衝擊小農/家庭農場的生產形態。

面對小農生產結構所受的衝擊,政府則朝著調整農場結構,試圖藉由擴大生 產規模以提高小農生產力。擴大生產規模通常以農場合併,以產生規模效益,另 外以產銷班隊形成流通合作化與銷售效益,則是奠基於台灣小農結構廣為實行的 辦法。雖然,台灣遲至2002 年才成為 WTO 會員,然而<農業協定>主張農業 自由化的思維,卻成為台灣農業政策調整的方向。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議定前 後,台灣農政具體調整項目為開放稻米市場、取消菸酒專賣、公營事業民營化、

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例如,水果進口設限)、開放農產品口,同時修改法律以 符合WTO<農業協定>的規範(如表 4.13)。

1990 年代,台灣的農業議題集中於三點:農業人口、農地及農業自由化。

面對整體局勢的變化,當年政策載於《農業綜合調整方案》,其中針對農業人口 龐大(1982 年占總就業人口 12%)、高齡化現象,擬以培育核心農民、提高經營 效率加以調整。台灣的農地政策向為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直接限制土地所有權 與用途,致使農業區內土地與農業區外土地價值差距過大,炒作農地風氣盛行,

影響農地農用的誘因,在農民要求放寬農地買賣限制的情況下,農政部門對策以 農業區域,落實農地農用,放寬農地農有因應。

4. 13 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議定前後台灣農政調整項目

時間 政策調整

1993.02.16 行政院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昨天鄭重指出:「基於經濟、生態及國家糧食安 全的考量,政府從未考慮要開放稻米市場。」

1993.05.16 經濟部已擬定第2 波開放民營的營業名單,包括臺肥、臺鹽、臺電、中油、

中船;但擁有 6 萬公頃土地的臺糖,因仍有政策性任務,是經濟商所屬國 營事業中唯一不開放的特例。

1994.02.08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策略小組昨天決定,配合台灣申請加入GATT,將商港建 設費改為服務費、取消菸酒公賣改課稅賦,依南韓模式開放稻米進口。

1994.02.09 台灣決定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簽署政府採 購等六項規約,並爭取一至三年的調適期。

1994.07.20 台灣承諾入關後立即取消水果等15 種農產品非關稅貿易障礙,部分農產品 保護調適期減為3 年。

1994.10.16 台灣為爭取支持,同意在加入GATT 前,開放單一國家每年進口 1,500 輛 小汽車進口。

1995.06.15 台灣稻米開放進口將比照日本模式,有限度逐年開放。

1995.07.07 行政院會通過85 年立法計畫,以財政重整及加速入關為重點。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93-1995)

「農業綜合調整方案」反應農業政策的基本思維已然轉向。在此之前,農政 部門致力於提高農民所得縮短與非農民的所得差、維持農業成長確保糧食自主,

以及改善農村環境、增進農民福利,著重於農村安定的社會目標。「農業綜合調 整方案」則以建立農業商品化市場機制為重。

檢視「農業綜合調整方案」的執行成果看來:就培育核心農民而言,以八萬 農業大軍為目標。就農地利用而言,將生產條件接近的農地劃為「農業生產區段」

整合339,660 公頃土地;另一要項「農地釋出」達 28,624 公頃。

至於經貿自由化的因應則統合在「發展重點產業,健全產銷制度,提升市場 競爭力」策略目標之下的一連串產業結構調整方案,稻作休耕 18 萬公頃,87面 積減少 43%、產量減少 34%。另一方面則大力支持水果、蔬菜及花卉的品種、

技術更新及產銷拓展,同時整合養豬、養雞及蛋農組織化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1997)。

87 時至今日(2007)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的統計資料顯示,稻作休耕面積為 262,877 公 頃。

就培育核心農民而言,八萬農業大軍的口號更貼切的形容應為支持「商品生 產」農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項目,明顯的轉向經濟性生產農(創造市場環境), 從而削減(休耕、保價收購)對農糧小農的生產支持,改為福利安撫。

就農地利用部分,具體執行「農業生產區段」整合農民改善生產環境,以期 建立區域性經營規模。農地區段規劃雖然整合了近40%的農戶,不過,由於只是 被動的鼓勵聯合生產,未能直接介入生產過程,或提高聯合生產的誘因。生產區 段的規劃集中於銷售端的集貨、分級與共同運銷等市場交換功能的促進以改善農 業生產關係。至於農地釋出轉為工業、商業、遊憩與住宅用地達 28,624 公頃,

更意味著經濟開發範疇已向農業用地進逼。

除了瞭解「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也該看看「農業綜合調整方案」未執行的 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之際,曾邀請美國農業計畫 及項算專家來台指導,詳盡討論「所得與生產分離」(Decoupling)的執行方式、

政策良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990),並且於農業結構調整方案草案版納入「所 得與生產分離政策」。88

不過「實施直接所得補貼、分離生產政策與所得政策」等激烈的結構調整方 案以及「建立農民離農年金制度」、「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等兩項攸關農民福利的 措施,皆因「相關配合法規與執行技術尚待審慎研究」為由悉數擱置(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1991)。官方文書直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草案版中保障農民所得的方 案送到行政院會之後未獲採納。此過程,暗藏農政部門與國家機器立場的拉鋸。

4.3.3.1 促進市場機能

市場流通是農業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它涵蓋了集貨、分級、保鮮、加工、

包裝、檢驗、運輸、儲藏、價格、風險、市場資訊與銷售。早期台灣農業生產向 受國家規制,但是,隨著生產項目多元化,建立農產流通機制變得益形重要。1970 年行政院核定「改進農場運銷方案」,著手興建果菜批發市場、輔導農民團體運

88 「所得與生產分離」是一種結構調整手段,即不再扶植政策性農作(program crops)、不再採 行保價收購等手段,此外為了照顧受影響農民則直接提供所得補貼。長期執行足以達到自由 化生產。即使在美國,此政策也未曾全面施行。

銷,建立起農產運銷的初步架構。直到1984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十年為期 的「農產運銷改進方案」,台灣的農產運銷體系達到現代化市場機制的效率與規 模。尤其是果菜市場區域集中,以及果菜市場經營主體改為公司經營,造就了基 隆、桃園、台中、溪湖、西螺、台南及鳳山等七處現代化(電腦拍賣、物流系統 及機械化搬運設備)批發市場。現代化、公司化及區域進中的傾向也表現在花卉 市場與肉品市場(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998)。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台灣農產品消費 價格確立的主要環節,因此公開與透明的交易及對農業經營者的開放性顯得相當 重要,1982 年實施<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建立了農產交易的基本架構,確立農 業市場機制。1983 年 6 月行政院修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擴大農產品批發市 場貨源供應的範圍,增列「農業企業機構」及「其他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 品生產者」兩類。明確規範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全部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為 之,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始得免進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雖然,

菜價炒作時有所聞,但是,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管道,尤其 是透過農會組織的「共同運銷」的產品,多數進入果菜市場。

「共同運銷」起源於1973 年行政院「加速農村建設方案」改進產運銷措施 中,最初透過新莊等六個鄉鎮農會輔導農民共同運銷,初期每日供應華江臨時果 菜市場20 噸左右。共同運銷的制度在 1974 年台灣果菜運銷公司成立,許多農會 在此建立共同運銷據點,而逐漸擴展開來。蔬菜共同運銷量,由1973 年之 4,016 公噸到了1997 年達 206,318 公噸;青果共同運銷量則由 1974 年的 4,020 公噸到 了 1997 年達 112,422 噸。就台北市果菜批發市場看來,蔬菜共同運銷供應量占 53%、水果共同運銷供應量占 50%。(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998)

表4.14 為果菜批發場交易量與供應結構為 2000 年至 2008 年的資料,從中 可看出共同運銷的比例超過六成,其中2008 年蔬菜為 67.48%、水果則為 66.23%。

由此可見小農共同運銷的成果。共同運銷不失為一個協助商品小農以流通合作化 進入市場的有效制度化手段。

4. 14 台北果菜批發市場交易量與供應結構*

供應別 國產運銷總量 共同運銷總成交量 一般供應人總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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