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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分化的實證研究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3.1.3 農民分化的實證研究

當農民分化的力歷史分析透過重要事件,探討結構因素及主要行動者所形成 的動態過程,而推導出農民分化機制,與農民分化類型之際。進一步透過實證研 究驗證台灣農民分化的經驗圖象是否與理論性的觀察一致。因此,透過1990 年、

2000 年及 2005 年三個不同時期的農業普查資料之分析,提出台灣農民分化的實 證類型,以檢視現實意義的農民分化狀態。

本論文實證資料的研究是以「農業經營單位」為分析單位,以類型化研究探 討農民分化。農民分化指的是社會總體生產力與全部生產關係的變化中,農民(小 土地所有的直接生產者)生產力、生產關係的變化趨勢。生產力,指的是社會生 產力,為某一個社會人們控制與征服自然的能力,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變化而 形成,是由勞動者結合生產資料(勞動資料與勞動對象)並共同起作用的人的因 素與生產因素的總體能力。生產關係則是一個複雜的結構,包含生產資料的所有 制形式、不同社會群體在生產過程中的位置及其交換關係、產品的分配形式以及 產品的消費關係。而生產資料所有制則是生產關係則是全部生產關係的基礎,決

定著生產關係的其他面向。

首先,本論文針對農民分化的類型加以討論,以雇傭勞動形式與數量、生產 剩餘區分為「專業糊口農戶」、「專業剩餘農戶」、「兼業糊口農戶」、「兼業剩餘農 戶」,以及「專業糊口個體農場」、「專業糊口資本農場」、「專業剩餘個體農場」、

「專業剩餘資本農場」八個類型,前四類為家庭農場形態、後四類為組織經營形 態。接著,以 1990 年、2000 年及 2005 年的總體資料進行分類以進行描述性分 析與動態分析。最後則進一步,針對全數類型及代表性作物:稻米、果樹及畜牧 業進行差異分析。試圖透過實證資料探究農民分化的趨勢。

3.1.3.1 研究資料與變項說明

本論文的實證資料運用「行政院主計處農林漁牧業普查」1990 年、2000 年 及2005 年三次全國性普查農牧戶以及農牧業的原始資料檔。農林漁牧業普查為 國家定期辦理之國勢調查,旨在獲知農林漁牧業資源分佈、生產結構與經營狀 況,為規模最大、動員人力最多的農業調查。普查標準日為調查年的年底(12 月31 日),動態資料則為普查當年的變動情形。普查區域包含台澎金馬,普查對 象為農牧戶、農牧場、農事服務業、林業、漁業及漁事服務業。農林漁牧業普查 係法定公務調查,2005 年的普查更連結農保檔與土地檔,以整編母體名冊。

農牧戶的基本定義為:一般家庭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 飼養等生產事業,40 或以農業產品、農業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 業活動事業並需符合普查標準之一者,各年度共同的普查標準為(主計處 1990、2000、2005):

1.當年年底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可耕作地面積在 0.05 公頃以上(不 論是否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

2.當年年底飼養 1 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乳牛、肉牛、種牛、鹿等)。

3.當年年底飼養 3 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等)。

4.當年年底飼養 100 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

5.當年年底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在 20,000 元以上。

40 1990 年農牧戶基本定義未提及「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

(主計處 1992:60)。

農牧場則是指農牧戶以外之農業生產單位,包括公司、合夥、獨資行號、民 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農牧場等,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

蠶之飼養等生產、試驗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或農業場所、生產設施等提供民 眾休閒遊樂之農農活動事業,並合於農牧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1990 年、2000 年及 2005 年的原始觀察體分別為 888,692、731,864、777,036 個。由於主計處處理原始資料檔之前,已進行多波邏輯檢誤,並且針對特異質檢 核與再訪,因此原始觀察體全數採用,據以進行後續分析,並未剔除任何觀察體。

3.1.3.2 變項說明

在此小節,將說明農民分化的分類判準。主要判準為「生產剩餘」、次要判 準為「勞動的形式與數量」。其操作方法前者以「年度農業收入減去年度農家支 出」。後者的勞動形式指的是「農牧戶與農牧場」之別,農牧戶中再區分「專兼 業」,就農牧場則再以平均年雇傭勞動力達五人為標準,41 再進一步劃分「個體 農場與資本農場」。依據此三項判準,劃分農民類型為專業糊口農戶、專業剩餘 農戶、兼業糊口農戶、兼業剩餘農戶,以及專業糊口個體農場、專業糊口資本農 場、專業剩餘個體農場、專業剩餘資本農場。

農業經營類型的分類尺度並沒有一致的標準,由土地面積、勞動投入、收入 與投資額及其成本加以區分,是農業經濟學常用的作法。不過,以土地面積作為 測度只能得知粗淺的規模大小,土地面積相同的農家或農家中水田、旱地及經營 的作物都會影響土地需求與生產力,尤其是個別作物的土地需求差異頗大,相同 面積土地的生產力不一(例如稻作與菇菌)。由於台灣農作分殊化高度發展,以 土地面積作為分類尺度並不恰當。若以勞動投入作為尺度,一般討論的概念為 二,其一為家庭勞動投入與否;其二為農業經濟學家發展出生產人工單位

(P.M.W.U)的概念,以平均勞動單位相乘於特定作物面積或家畜數量計算總勞 動投入。前者指勞動力的來源,後者指勞動力投入數量。以農場收入作為判定農 民類型的標準,收入多寡為農家經營與農業資源相互作用的結果,表現出經營的

41 工商普查的分類標準為雇傭 5 人以下稱微型企業;5-20 人稱小型企業;20-199 人稱中型企業;

200 人以上稱大型企業。

績效。土地面積、勞動投入、農業收入的分類標準多為單一類型有其侷限,無法 統整性的顯示農家經營的生產關係。

探究農民分化的重點在於生產關係的變化,生產關係的變化應當探求生產資 料的所有制形式,及生產、交換分配的互動關係,就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部分,

由於土地改革確立的小塊土地私有制並未受到根本的破壞,農地農用、農地農有 的政策,也限制了台灣土地兼併的可能生。再者台灣小農絶大多數仍維持著自家 勞動力投入與小面積土地所結構,因此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部分排除以「土地面 積」作為判準,而以「雇傭勞動的有無」及「雇傭勞動的數量」作為次要判準。

此外研究期程(1990-2005)正值台灣農業自由化時期,商品交換與流通關係的 變化急劇,故以「生產剩餘」作為主要判準。

再者,考量到原始資料中農牧戶及農牧場的根本區別在於,「農牧戶」以家 庭農場的方式經營,運用家庭勞動力為主,雇傭勞動為輔。值得注意的是,台灣 的農牧戶兼業情形普遍,因此農牧戶項下再區分「專業農戶」與「兼業農戶」。

農牧場則是以組織形態(公司、合作社、公營農場等等)經營,以雇傭勞動為主。

農牧場再依其年度雇傭勞動數量是否達五人為標準,分為「個體農場」與「資本 農場」

農牧戶以家庭勞動投入分為專業農戶與兼業農戶。專業農戶指戶內成員,只 專門從事自家農業之工作;或雖有人從事自家農業外工作,但每年從事該項工作 天數未滿30 日,且收入未達 20,000 元之家庭。兼業農戶指戶內成員有人從事自 家農業外之工作,其全年從事該工作超過30 日或收入超出 20,000 元之家庭。專 業農定義的關鍵為家庭勞動力「只專門從事自家農業之工作」,就此定義而言,

農林漁牧普查之「專業農牧戶」指的就是家庭勞動力全數用於自家農業的「純粹 的」家庭農場。

農林漁牧普查「兼業農牧戶」,指家庭勞動力「未」全數投入自家農業,42

42 農林漁牧業普查「兼業農」的分類方式,受到日本農林漁牧普查方法的影響。日本 1938 年的 農家調查將兼業農家定義為「有家庭成員從事於自己家庭農業以外工作之農家」,同時劃分為 以農業為主的兼業,及以農業以外為主的兼業,1980 年代後期遵循前述觀念將兼業農家定義 為至少有一人在農業外工作超過 30 天即為兼業農家。台灣的農業普查在 1980 年起才出現專 業、兼業的定義與分類。而兼業戶再以「農業收入與兼業收入」的比較,分為農業收入大於兼 業收入的「以農業為主」及兼業收入大於農業收入的「以兼業為主」(羅明哲 1988:49)。

在外工作的時間超過30 日或收入超過 20,000 元。兼業農再分為農業收入大於兼 業的「兼業以農為主」與農業收入小於兼業的「兼業以兼為主」兩個次類。43 事 實上,農業耕作形態的勞動彈性高,農家內部勞動力於農閒時受雇農業短工、至 鄰近鄉鎮打臨時工,或者戶內人口外出就業的情形比比皆是,造成兼業農家被高 估的情形(余玉賢 1970:79-108)。

基於理論認識及資料限制,主要判準與次要判準的操作方法如下(表3.1):

(1994-2006 年)。此項調查得知台灣每人每年農家消費支出,1990 年為 60,783 元、2000 年為 133,533 元、2005 年為 149,964 元。每人每年消費支出以家庭人口 數相乘,44 得知農家年度消費支出。為了便於進行年度比較,統計運算之際,

農業年收入已進行物價指數調整,以 2000 年為基期,2000 年=100、1990 年

=77.52、2005 年=103.45。

次要判準的操作方法為:「1.先行區劃農牧戶與農牧場、2.針對農牧戶劃分專

業農戶與兼業農戶、3.針對農牧場劃分個體農場與資本農場。」就主計處的研究 調查分類:農牧戶指家庭農場、農牧場指組織經營的農場。但是,若進一步看。

業農戶與兼業農戶、3.針對農牧場劃分個體農場與資本農場。」就主計處的研究 調查分類:農牧戶指家庭農場、農牧場指組織經營的農場。但是,若進一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