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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分化的結構因素

第二章 文獻討論

2.3 農業政經結構變化與農民分化

2.3.2 農民分化的結構因素

探討鄉村發展與農民分化,有必要深入發展結構中不同行動主體的動態歷 程。社會發展歷程是在國際局勢下的世界經濟體系政經結構的連動。在台灣發展 經驗中,特別突顯出國家角色(劉進慶 1995)對農民社群的絕對性權威,因此 國家角色及農政機構所執行的政策施為,成為農民分化主要的結構力量,也是內 外因素的中介變項。農民社群內部集體意志所形成的農民組織,以及個別農民主 體受限於家庭勞動力及社會關係,共同結構了農民在農民分化動態過程中,不同 的位置與角色。單一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無法解釋台灣農民分化的長時期變動,應 該以生產關係、市場關係、受雇性質區辨農民分化(柯志明、翁仕杰 1993)。農 民主體回應市場的選擇空間則受到國家威權與社會結構的限制,形成了一個容或 增強、抵銷的結構連動。因此,農業結構調整下農民分化的結構因素分為:一、

國際局勢;二、國家;三、農政機構;四、市場;五、農民組織;六、農民。這 六個結構因素的意義說明如下(圖2.1):

一、國際局勢:本研究的重要軸線在於農業自由化階段的農民分化。考察台 灣農業的發展歷程,農業生產結構的變遷往往不是由內部因素所決定,而與資本 主義世界體系擴張連動。尤其是台灣的農業發展始自17 世紀以來,主要與中國 華南地區形成農業產品與手工業產品的相互配套。清末五口通商後,因爪哇北上 稻米與蔗糖取代了台灣米、糖的出口市場,改以茶、樟腦出口到世界市場為主。

日治時期,殖民體制下,台灣蔗糖生產結構在殖民地垂直分工體系供應日本的精 糖製造業。顯見國際局勢對台灣農產品品項與交換,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同樣 的情形也體現在戰後經濟發展過程,戰後初期冷戰結構下的農業保護政策、1980 年代為平衡中美貿易逆差,獨對美國開放農產品進口、乃至於1990 年代起為了 加入 GATT/WTO 而休耕減產,莫不是國家審度時勢而作出的政策調整。晚近 台灣農產自由化之後,農產品的供應、市場競爭不限於島內,更反應在貿易依賴 關係下,國際因素對國內農產市場的支配力。是以,不管從世界體系擴張、國家

農政的角度、從農民對市場的反應,國際局勢都應納為研究台灣農民分化的結構 因素當中。

二、國家機制:國家與農民之間是一種極為複雜的動態過程,特別是台灣在 發展過程中,國家職能迭有變動。由戰後初期戰備體制下的威權管制,轉化為發 展導向的國家的計畫經濟體制國家,再轉變為全球去管制、去國家化的自由市場 體制,角色的更迭使得國家因應世界局勢調整對整體經濟制度的作法,國家對不 同部門的作為,國家對農政、農民的政策都有其階段性與制度性的變化。解析國 家之於農民分化的影響,將從解析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角色入手,從國家整體政 策對不同部門造成的後果,以及國家調整其自身職權的過程來探討。相較於另一 個行動主體「農政機構」旨在探討農業政策的成因、過程與後果,「國家」此一 行動主體則主要觀察總體社會經濟發展切面,以及國家介入農業經濟(包括市 場、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過程。

就農業生產關係而言,劉進慶(1995)指出戰後,由於土地改革使傳統的地 主租佃制解體,並且引進美援、日資加深了台灣社會經濟構造的變化,即「戰後 台灣的社會經濟,更換前現代經濟體制的裝扮,而隱藏在已具支配力量的資本主 義體制之中(頁 10)」。其次,戰後初期龐大的公營企業(國家資本)與民營企 業(民間資本)該擺在社會再生產結構的那個位置?國家威權廣泛介入經濟領 域,該如何理解?也就是說「資本所有制」與「國家角色」結合為戰後初期台灣 發展的動力,劉進慶以「官商資本」形容此等在半封建半資本的社會經濟體制中 獨特的現象。以此展開了由「官商資本」統一支配資本的架構,藉由「基軸──

官商金融資本;底邊──零細農業與低工資勞動力;依賴──對美日經濟這些側 面,來觀察官商資本的構造與運動。(頁10)」

三、市場機制:市場具體而言是商品交換的場域。若以古典經濟學的眼光而 言,「一隻看不見的手」正是指市場自主運作的機制。然而,台灣發展經驗中,

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農產品市場恰巧是個不完全、不自由的市 場,不管是農產品交換、生產要素(勞動力、機械、農業資料、資本)的取得,

都存在著國家介入與人為操控的模糊地帶。正是這層模糊,使得市場交換的成本

(訊息、談判、實施、監督、協調、契約履行)經常影響著不同的農民,並且反

過頭來影響著農業剩餘分配。例如,台灣稻米「保價收購制度」,以國家財政收 購稻穀、平準糧價,此項政策旨在確保稻農(佔大多數的農糧小農)的收入,以 維持農家經濟、社會穩定。此一政策有其根本的矛盾:「保價收購制度」的顛峰 時期,也種下了日後減產休耕處境。又例如檳榔,檳榔產業從未獲得正式部門的 認可,卻在市場的需求下,發展成重要的地方產業。市場實為一個複雜而動態的 經濟範疇,實質上影響著農民分化的過程,但是農民作為行動主體,因不同的土 地所有、使用和作物的差別,選擇了不同的組織形態與流通方式來貼近、適應市 場的變遷。由於個別作物的生產與市場的連結不在本研究所探究的部分,因此對 於市場機制的探究集中於對農民分化的集體影響。

四、農政機構:農政機構是農業政策的行動主體,它是國家的行政環節,同 時也是農業作為的主導機構。就國家的行政環節而言,理應納入國家行動主體來 討論。但是考量農政機構所代表的農業部門與其他部門間的利益、位置與行動邏 輯的統合與衝突,以及作為農業主導機構,它的主張與作為形成一個具體的行政 框架,這個框架又在不同的階段結合國際局勢與國家擴大其影響,或者在其他行 動主體的使力下弱化其職能,是以應獨立討論。前者如戰後初期的農復會及美援 會、後者如加入WTO 過程中的農委會。分析農政機構此一行動主體,則從其行 政施為的具體實踐中,探討其與其他行動主體的互動,及對農民分化著力與影響。

五、農民組織:農民組織意味著農民集體意志展現的制度化安排(農會)與 組織化過程(農運)。在台灣的農鄉發展經驗中,農民組織未必展現農民集體意 志反而成為國家侍從的產物,農民組織通常兼負著國家、農政機構行動的第一線 執行者,例如水利會行使水租權,農會對農業技術、農村婦女教育、農村青年現 代化的引導。晚近,農民組織發展更為多元,例如,農會成為自主的農企業主與 個別農家競爭生產要素與市場的主要場域。1980 年代晚期,引發一波波農民抗 爭的農權會。究竟是不同階段分化的農民構築了農民組織的基礎,抑或是農民組 織介入了農民分化的過程,同樣的,農民分化的探究應當進到具體的發展脈絡、

具體事件中加以解析。

六、農民個體:農民指以小面積土地資源及自家勞動力為主要生產要素的直 接生產者。作為個別的農民當然受制於整體結構的影響,不過,其行動主體的主

觀能動性,卻可以針對結構因素進行「微調」,使其所面對的條件、制度安排更 符合農民的需要或利益。但農民是作為一個行動主體,其選擇的空間受制於結 構。是以,農民分化不應該被視為只是結構因素的直接產物,它也是農民對此一 結構的回應的結果。也就是說,農民分化是一個「自為」的動態歷程,而不是「自 在」的結構產物。農民個體是結構中的重要位置,本研究分析的重點將環繞在農 民個體的生產關係與勞動形態,有別於農民組織討論是在集體行動的範疇。

2. 1 影響台灣農民分化結構因素示意圖

1 國際局勢

5 農民組織

2 國家

3 市場 4 農政機構

6 農民個體

*線條箭頭表影響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