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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多元適性之精神,發展優質戶外教育,於 民國 103 年 1 月成立「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規劃戶外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

同年 6 月 26 日啓動「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如附件一),並且在 8 月 22 日的 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專題報告「中華民國推動戶外教育五年中程計畫」(教 育部,103 年)。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除了由教育部長擔任召集人,結合國 教署、青年署和體育署定期召開「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外,還結合民間團體,

成立優質戶外教育推動聯盟,聯盟團體成員包括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社區 大學全國促進會、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荒野保護協會、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中華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山岳文教 協會、台灣山岳聯盟、台灣千里步道協會以及青平台,也研訂戶外教育中程計畫,

培養學童探索、獨立和關懷環境的能力。

夏普、史密斯與唐納森在 1930 至 1950 年代倡導學校露營教育風行一時,雖 然,三位提倡者所推行學校露營教育已是過往歷史,然而,三位學者的理論與實 踐的情形,仍能激發一些引人深思的啓示。以三位學者當時推動學校露營教育成 功因素來檢視「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的藍圖,其規劃堪稱完善。但參照三位 學者的理念及推行結果,研究者認為國內在實行戶外教育時,應該正視露營模式 的戶外教育課程、教學方法與師資培育的實習問題,以及如何避免因主事者不同 而朝令夕改的問題,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正視露營模式的戶外教育課程

經由第三章文獻可以得知,史密斯認為戶外教育像一把大傘,在這把大傘之 下,其骨幹包括了戶外教育學習、戶外欣賞,以及戶外相關技巧(Carlson, 1980, p. 31)。在他 1955 年所撰寫的《在戶外教育中探險》(Adventure in outdoor Education)這篇文章中,他將學校露營教育擴大為戶外教育方案,並且認為戶外 教育目標的達成不應只限於營地中,反而建議多使用社區中的戶外教育設備,並 透過多元方法詮釋戶外教育;他同時也說明戶外教育不是單一的部門、學科或領

域(Smith, 1955, p. 8)。然而,隨著學校改革,面臨如何教及教什麼的問題,以 及課程及教學者所強調的重點不同,因此與戶外教育相關概念的名詞,共有 78 個(Knapp, 2013, foreword, p. xiii)。此外,1986 年雷恩(Lang)將美國和加拿大 戶外教育課程歸納為五種模式,露營模式的戶外教育課程是其中一種模式(Lang, 1986)。

所以,在戶外教育面臨如此廣泛的範疇下,在財源及時間有限的情形下,教 師面臨教什麼的問題。研究者主張,國內在推展戶外教育時應正視露營模式的戶 外教育課程。因為,「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內文在學習內涵中主張教育即生 活,並強調真實的學習場域,這正如夏普及克伯屈都主張的,露營教育就是一種 真實生活場域的學習;此外,「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的內文也倡導統整學習 理念,而夏普、史密斯及唐納森都認為,學校露營教育是一種統整課程。

除了 1930 年代夏普、史密斯及唐納森重視學校露營的教育價值外,晚近學 者如雷恩及呂建政也都認為,以露營模式來實施戶外教育可說是由來已久,且歷 久不衰,露營模式的戶外教育課程相當具有彈性,通常兼具提昇學習興趣,鍛鍊 健康身心,培養戶外休閒活動興趣與技能,體驗團體生活,增進師生關係等功能

(呂建政,1993;Lang, 1986)。2010 年奧齊爾(Ozier)研究結果顯示,露營教 育之重要性的研究主要出現在 1950 年代以前的文獻,但近年來又有輪迴趨勢,

當今露營教育研究所重視的是,露營教育給青少年所帶來的影響,而且都有正向 的研究結果(Ozier, 2010)。

所以說,不管是學校露營教育、住宿型戶外教育學校,其獨特之處就是生活 教育及統整課程。露營模式的戶外教育,可以透過優質的營地、真實的生活情境、

自然環境中露營,觀察自然環境變化,透過小隊在地文化旅行,在營地中手工藝 創作,達成「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的「營地優質的戶外教育環境」、「回歸真 實世界的學習情境」、「發掘山海大地的自然奧秘」及「體驗文化創意的生活美感」

願景與目標,以及「五感體驗」、「做中學」的理念。總之,露營教育有其值得推 展的教育價值,戶外教育推展應該正視露營模式的戶外教育課程。

二、重視教學方法與師資培育的實習問題

夏普、史密斯與唐納森都重視學校露營教育師資的素質,為了解決師資素質 的問題,夏普成立全國營地,並與各師範院校合作,共同培養學校露營的教師,

後來,他到北伊利諾大學任教及負責培育戶外教育教師的工作。如同前文所述,

當時,培育師資管道,除了全國營地,有些州擁有自己的培育方式,但是,史密 斯與唐納森發現到,他們在師資實習及營地教學方面出現問題。史密斯發現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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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機構沒有實習經驗,只有上課取得學分,學生實際到營地從事教學時,缺乏 實作經驗。所以,史密斯認為大學生在選擇露營教育的培訓課程時,應該選擇有 體驗露營活動及實際規劃露營方案訓練的課程,公立教學廳也應該注意大學或學 院機構培育露營教育老師的實習情形。

唐納森則認為實施學校露營教育的教師,多數教師只是將學校課程放在營地 講述,教學缺乏融入營地的執行能力。密西根州學校露營與戶外教育方案的實施 結果,多數課程所面臨的問題與唐納森所擔憂的情形一樣,只是將課程移至戶外 實施,而未融入戶外環境,因此,晚期密西根州戶外教育愈來愈不受到重視。唐 納森在他的《學校露營》書中,對於如何將戶外融入課程,也寫了一些意見,但 多數老師仍然不易做到此點。因此,研究者認為關於戶外教育課程設計與教學問 題,需要師資培育機構加強規劃。戶外教育是融入戶外環境,並非只是將課程帶 至戶外實施。研究者以《河馬教授說故事》這本書內容為例,在戶外講故事給學 生聽,透過戶外環境觀察鳯凰木、樟樹,認識植物,並可融入生命教育議題。此 外,也可實際帶學生觀察雲的變化及天空星座,而不是只是拿著圖卡在戶外介紹 圖卡中雲及星座的特徵。

國內所規劃的「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亦重視師資素質,所以在行動策略 中建立教學輔導系統。除了該系統所列出的重點外,夏普、史密斯及唐納森對當 時之露營教育所發現的問題,也是國內推行戶外教育在培育師資方面應該重視問 題。

三、透過立法程序促使行政系統明確化

1944 年紐約州政府頒布州教育法案,確保學生可以至營地生活,以及州政 府有足夠的教育基金支付露營教育所需要的經費。1945 年密西根立法通過學校 可以設立營地,並且將露營教育成為學校課程的一部分。紐約州及密西根州有關 學校露營教育營地、課程、經費都有法源的依據。因為法律原則性的規範,使得 學校露營教育在課程設計、經費補助皆提供明確具體的參考方針,且不會有主政 者教育理念之不同,牽動所有的教育政策。因此,研究者認為,為增進戶外教育 行政系統明確化,避免因主事者不同而朝令夕改,行政單位應建立戶外教育之法 律基礎,使戶外教育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精神,並能在法律的位階上,建立我 國戶外教育的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