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領導的跨部門合作方案
密西根州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方案最獨特之處,在於他是由政府單位和民間 機構共同合作;政府單位由公立教學廳和環境保育廳負責,民間單位由蓋洛格基 金會負責。兩個政府單位能共同合作主要原因是在執行這個方案以前,這兩個機 構就有數年時間,在公立學校一起辦理宣導環境保育的課程(Smith, 1950)。因 此,這個由公立教育廳和環境保育廳共同合作的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方案,露營 除了提供學生露營經驗亦教導很多戶外及環境保育學習經驗的課程(Thurston, no, p. 8)。
1946 年至 1953 年間,密西根公立教學廳設有健康、體育教育、遊憩和戶外 教育(health, physical education, recreation and outdoor education)部門,辦理此領 域關心的議題,主要負責人的職稱為助理廳長,史密斯就是這個部門的負責人。
在 1946 至 1953 年這段期間,透過密西根公立教學廳辦理有關學校露營和戶外教 育的方案,包括:在洋基泉遊憩場(Yankee Springs Recreation)辦理國中生住宿 型戶外學校,以協助密西根其他學校以相同方式辦理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方案;
1949 年在黑文山丘小屋(Haven Hill Lodge)辦理全國性社區學校露營會議,促 使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得到支持;由公立教學廳力量組織戶外教育委員會;由州 基金支助住宿型戶外學校;環境保育廳規劃州擁有的戶外教育中心供學校使用;
在州立彌爾湖戶外中心(State’s Mill Lake Outdoor Center)為安那堡市(Ann Arbor)、海彎市(Bay City)及第爾本(Dearborn)的中輟生辦理工作學習營地;
1953 年在淨湖營地(Clear Lake Camp)辦理全國老師戶外教育工作坊,並且由 公立教學廳出版三項出版品,《社區學校露營》 (Community School Camping)、《社 區學校營地》(Community School Camps)以及《一個青少年工作學習方案》(A Work-Learn Program for Older Youth)(Smith, 1970, pp. 2-4)。1948 年以前以國小 為主,1948 年發展中學方案;除了國小及中學亦提供環境保育課程供更年長的 露營者(Thurston, no, p. 20)。
密西根州的學校與戶外教育方案由州領導,他是一個跨部門合作方案,方案 成功主要理由是跨部門的合作方案,中央至地方教育單位負責課程規劃、環境保 育廳負責自然資源使用規劃,包括公園使用、營地、州土地及營地和遊憩林地的 規劃;健康、社會服利廳亦協助相關職責;大專院校、公民團體及教會都協助這 個方案的發展(Thurston, no. p. 8)。所以,密西根學校露營與戶外教育方案能夠
114
快速發展且成功主要因素就是由州至地方層級各部門一起合作的結果(Thruston, no, p. 8)。
二、法令方面
1945 年密西根立法通過允許學校區可以購買、保留及設立營地並且可以將 露營教育成為學校課程的一部份(Thursion, no, p. 6)。因為辦理露營教育,所以 旅行、戶外遊憩,以及其他戶外教育增加,帶來戶外資源使用機會的增加。同時,
環境保育廳在密西根人口密集區購買廣大土地供教育和遊憩使用,這些都對於學 校發展露營和戶外教育方案有重要影響。1949 年時,密西根州立法機關通過撥 款 10,000 美金,發展學校露營教育,1950 年密西根學校有 1 週露營課程,學校 露營課程納入學校正式課程的一部份。
三、營地的環境與管理
經由文獻發現,密西根州學校露營與戶外教育形式非常多樣化,但仍然保有 一些共同特色:例如,方案主要參與對象為小學五、六年級至國中階段學生;只 有少數學區有自己的營地,多數學校都是隨著班級人數租借場地,租借的地點,
有些為私人營地、有些是學區或地方政府擁有的營地、最多數人租借為戶外教育 中心。
密西根州立的戶外教育中心係由環境保育廳16經營管理,形態大致上有三種,
一種是複合型(multiple-unit type),此種類型係主要設施和住宿地點在一起,衛 浴設備位在中央區域;第二種是宿舍型(dormitory type),衛浴設備與住宿在一 起,上述這兩種形式都有另外設置廚房及餐廳,屬於較大的營區;另一種是單一 型(single-unit type),是小型營地的特色,所有設施都在同一棟建築物,州立公 園或遊憩區,為了發展水上活動,所以戶外教育中心通常都靠近湖邊(Smith,
16密西根州於 1965 年進行州組織重整,380 法案中,將公立教學廳改為教育廳,環境保育 廳改為自然資源廳,因此在史密斯 1970 年代的文章,所撰寫文章,教育廳就是公立教學廳;自 然資源廳即是環境保育廳,因為本篇文章主要探討 1930 至 1960 年代,所以皆以公立教學廳和環 境保育廳表示。在此,特別感謝密西根州立圖書館,Diane Donham 小姐的協助查閱。參考資源:
http://www.legislature.mi.gov/(S(shcwvc55dw53eq45k4c3mzfu))/mileg.aspx?page=GetObject&object name=mcl-act-380-of-1965
1970)。密西根州環境保育廳規劃辦理學校辦理住宿型露營教育的營地,以融納 一個班級的小型露營區為主(Bacon, 1981)。當時,環境保育廳擁有 45,000 英畝 森林提供 357 所學校申請使用,作為自然研究場域(Sharp, 1946, pp. 192-198;
Education & Life Camps, 1948, p. 15)。密西根公立教學廳還設有專職人員負責指 導學校露營教育(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1948, p. 15)。有 些學校為了方案的需求,會建設學校自行擁有的營地,學校所建設的營地,通常 建議鄰近州土地,以提供更多森林資源供利用(Smith, 1970, pp. 32-34)。
四、營地工作人員
戶外教育中心的租賃費用,假日 1 人 1 晚 60 分美元;平日學生 1 晚 60 分美 元,10 個學生可有 1 位成人領導者免支付費用;日間型則 1 人 1 天 25 分美元。
戶外教育中心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禁止轉租。活動帶領人員方面,國小方 案支付場地及設備費用,由學校提供人力,班級老師係主要負責人;國中方案,
老師為方案主要負責人,通常一個班有二位老師帶領,除了班導師,專任老師亦 會協會參與,辦理住宿型戶外學校的主任通常係校長或者對此領域有專精的人,
因為此為一整年的方案,所以住宿型戶外學校也有專職老師及工作人員,協助學 校老師,社區人士也會進入協助,大學院校的老師或想老師的學生也會來幫忙,
如果在州的營地,環境保育廳的自然或環境保育專家也會提供短期協助(Smith, 1970, p. 16-19)。在營地中的專職人員包括:有 1 位營主任、1 位主任助理、4 位 輔導員及 1 位護士,營主任的工作相當於學校校長 (Manley & Drury, 1952, p.
28-30)。
五、師資培育
史密斯認為好的老師是影響學校露營方案最重要的原因(Smith, 1951, p. 6)。 所以,史密斯主張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方案最重要問題就是協助老師行前及露營 中的訓練(Smith, 1946, p. 592)。因此,密西根州提供很多協助老師瞭解露營與 戶外教育方案相關的進修課程。露營教育教師的訓練重點包括:瞭解學生發展、
瞭解民主生活過程、環境保育訓練,及在教學過程中如何使用自然資源。
當時,在密西根有上千位老師參與露營研討會、在職進修、學分課程,這些 課程係透過大學、州公立教學廳和環境保育廳規劃與實施。很多老師在夏普的全 國營地接受訓練,紐約大學、印地安那大學都提供老師良好的在職訓練,一些師 資培育機構亦提供老師在職訓練及大學生學生參與露營經驗。例如,密西根大學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北密西根教育學院(Northern Michigan College of
116
Education)、密西根州師範學院(Michigan State Normal College)、中密西根教育 學院(Central Michigan College of Education)及西密西根教育學院(Western Michigan College of Education)都有開設露營課程及提供學校老師進修露營知識 的相關課程(Williams, 1976)。
在研究所課程中,主要係培養擔任領導人的研究工作,有些機構提供教育碩 士及博士研究機會,有些研究工作係與環境教育及戶外遊憩領域有關;大學教育,
在大學層級的課程,很少有專門的課程,主要原因係戶外教育被認為係一門統整 領域,他與很多領域老師教育都有關係,所以,在大學培育階段戶外教育與很多 領域都有相關,如科學、環境教育、人類發展、課程設計與體育教育,在擔任教 師之前有與兒童一起在住宿型戶外學校的經驗。(Smith, 1970, p. 29-30)。
師資培育方式,包括:學區學校系統主要是開設協助方案實行方面課程;州 縣層級辦理工作坊及研討會;計劃委員會由密西根州教育廳主持;工作坊和研討 會由大學或師範院校專門教育組織運作;學分和非學分班由大學指導;環境教育 方案由老師與自然資源廳合作;很多在職老師在露營會議或戶外場域辦理,很多 老師也自己規劃進修方案(Smith, 1970, p. 29)。
六、經費處理原則
學校露營在經費上,密西根州與其他州最大不同在於密西根州在有立法通過 財政上補助及蓋洛格基金會在財務上的支持,所以密西根州不需要家長會或教育 委員會在經費上的協助(Manley & Drury, 1952, p. 61-62)。學生自付約 10 元至 20 元美金的伙食費及保險費,教學費及交通費由學校支付,家中經濟狀況不佳 者,社會、社區或專門基金會提供協助,讓每個學生都可以有露營經驗(Smith, 1970, p. 18-19)。為了讓為教育而辦理的露營活動都有固定財務來源,史密斯在
《密西根州學校露營和戶外教育的故事》(The Michigan Story of Camping and Outdoor Education)這篇文章中,對密西根州經費處理的原則進一步解釋(Smith, 1950, p. 514; Smith, 1951, pp. 5-6):
1. 家長需支付學生伙食的成本,這個概念如同學生在學校讀書時一樣,吃 飯的費用由學生自行支付;
2. 教育委員會應支付教學成本,所以如同其他觀點,教育委員會有權利提 供青年教學。
3. 沒有能力支付露營伙食費用的家庭,應該如同在家中,由負責這些家庭 的社會福利機構支付。通常地方性服務性社團或組織提供露營方案的基 金,所有的學生就有機會參與露營活動。
4. 露營設備或營地應由學區、或縣市政府提供。畢竟,營地可視為學校建
4. 露營設備或營地應由學區、或縣市政府提供。畢竟,營地可視為學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