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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民主和平論
民主是一種最壞的政府形式,但與其他歷史上 所有曾被試過的政府形式相比,它算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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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 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 1947250自康德(Immanuel Kant)於 1795 年出版《論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
以來,25118 世紀古典自由主義「共和民主」的規範理論屹立至今,亦構築出民 主促成和平而免於戰爭的論理思維,「民主傾向和平」論點成為理想主義者對外 拓展民主學說的有利說帖。對應冷戰期間「共產—民主」意識型態和政治狀態的 東、西對峙(the Soviet-led bloc and the U.S.-led bloc),乘以 1970 年代行為科學 主義勃興之勢,民主和平研究在國際關係學領域崛起,學者以統計方法檢驗民主 與和平的關聯假說,豐厚歷史文獻紀錄佐以量化實證研究陸續問世,首波學者以 Dean V. Babst(1964, 1972)、Melvin Small 與 David J. Singer(1976)為代表,渠 等論證民主國家之間較少肇生軍事衝突的觀點,開啟「民主和平論」(democratic peace theory)思潮。252
民主和平研究在理論與實務面造成兩項至要影響,首先,民主和平論其秉於 從「第二意向」(second-image」)的國內層次解釋國際政治結果,對新現實主義 的「第三意向(Third- image」)之體系結構層次提出挑戰,再次引燃國際關係理 論關於分析層次的爭辯,在爾後的論爭場域中該理論均占據重要地位。再者,理 論孕育有其時代背景,民主和平論切實地符合西方民主陣營的政策需求,成為美 國政策制定者論述「國家安全與擴展民主(the spread of democracy)」之關聯性
250 According to Winston Churchill, 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 is “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for all those others that have been tried.”
251 I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 (New York: Cosimo, Inc., 2005)
252 Dean V. Babst,1964 “Elective Governments—A Force for Peace,” The Wisconsin Sociologist 3(1): 9–14;1972 “A Force for Peace,” Industrial Research 14: 55–58;Small and Singer, "The War-proneness of Democratic Regimes, 1816-1865," Jerusale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 No. 4 (Summer 1976), pp. 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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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中,以 Mark Peceny、Caroline C. Beer 和 Shannon Sanchez-Terry(2002)在《美國政治科學評論》(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APSR)之專文最具代 表。255有別於民主和平的分析路徑,Peceny et al.(2002)從非民主政體類型切入,
將之區分為個人(personalist)政體之間、軍事(military)政體256和一黨專政
(single-party)政體,並採用「政體配對」(regime dyad)方式檢驗彼等之間發 生武裝衝突的機率,實證發現個人獨裁政體和軍事政體之間發生衝突之機率均十 分有限,而一黨專政政體間衝突機率更為罕見,據以提出「獨裁和平」(dictatorial peace)的命題。
基於上述研究基礎,Maoz and Abdolali(1989), Peceny and Beer(2003), Reiter and Stam(2003)等及國內學者黎文寶(2011)、張文揚(2014)等相繼投入「政
255 Mark Peceny, Caroline C. Beer, and Shannon Sanchez-Terry, “Dictatorial Peac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6, No. 1 (March, 2002), pp. 15-26.
256 多數軍事政權係指「戒嚴法政權」,即由軍法統治(Rule by Martial Law)、施行「戒嚴 令」的政府體制,或譯為「軍法管制」、「軍事管制時期」或「軍政府戒嚴時期」,為求簡潔準 確,本文統一採用「戒嚴法政權」。該類政體係由軍方領袖或所屬集團執掌決策權,軍方高層佔 居政府要職,並箝制民意輿論、政治參與,以全面盤據執政權(Linz, 2000:184-6)。
257 黎寶文(2011),前揭書,pp.7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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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主內涵與條件
探討民主和平研究首先需釐清「民主」與「自由」之概念,方得賦予較精確 地操作性定義,鑒於「民主和平論」淵源於古典自由主義思維脈絡,本節擬從西 方自由主義概述民主制度意涵及其類型。
(一)概念的釐清
民主(Democracy;Demokratia)一詞的起源,可遠溯至古希臘時期(源於 希臘文 demos—人民之意;kratos—統治之意),最先出現於西元前五世紀希臘歷 史學家希羅多德(Herodotus)所著的《歷史》(Histories;Ἱστορίαι)一書,又稱
《希臘波斯戰爭史》。258希臘文「kratos」其字義為權力(power)、統治(rule)
以及主宰與支配,代表由人民統治(rule by the demos)之意。在西方的政治思 想之中,民主政治表示「由城邦公民來作主宰」以掌控並參與政治系統。至於民 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the people)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
一般的原則係指由多數人進行統治。民主概念通常與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對照比 較,後兩種制度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上,而未如民主制度一般由廣大 人民控制而授權。誠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 - 322 B.C.E.)在其《政治學》
(Politics)嘗言:「在民主城邦之中,人民至高無上;然而,在寡頭政治的城邦 之中,只有極少數人擁有如此地位。」259
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之淵源與「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和「自由主義」
(liberalism)的價值觀密切相關,強調個人為著己身利益而脫離原本的自然狀態
258 希羅多德.《歷史》,王以鑄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歷史》為古希臘史書,
成書年代約在西元前 5 世紀下半葉,原書用伊奧尼亞方言書寫,內容包括古希臘城邦、波斯帝 國阿契美尼德王朝、近東、中東等地的歷史文化與風土人情,以及敍述著名的希波戰爭,是西 方史學裡首部較為完備的歷史著作。此外,近代歷史學家 James Westfall Thompson 讚揚希羅多 德《歷史》辭藻優美,「他保持了詩歌的樸素、自然和魅力。他不但是一位歷史家而且是一位詩 人。他以愛奧尼亞方言從事寫作;他的詞匯清簡潔,字裡行間富有宗教色彩和詩意。他的文筆 流暢、親切而優雅。」
259 Ernest Barker ed. and trans.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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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至19世紀初期,參照邊沁(Jeremy Bentham)與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所著,261渠等思想脈絡匯集稱之「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262,指出個人快 樂與痛苦為道德的標準,提倡應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延 伸出尊重私人財產權的觀念,其自由平等概念奠定共和(自由民主)之「憲政主 義」(constitutionalism)的制度思維。263
(二)民主要件
邁入近代政治科學時代,民主理論大師 Robert A. Dahl(1973)在其名著 Polyarchy: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中重予詮釋民主,強調民主展現於政府對 公民偏好的回應性(responsiveness),亦即公民須有同等機會從事:264(一)明
260 David Held, Model of Democracy, 3rd ed. (Malden, MA: Polity Press, 2006), pp. 41-42.
261 Georg Sørensen, Democracy and Democratization: Processes and. Prospects in a Changing World. 2nd ed. (Oxford: Westview Press, 1998), p. 5.
262 功利主義起源於 18 世紀末、19 世紀初,由英國哲學家邊沁與彌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
一種行為如果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如果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
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263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近代民主理念的重要核心內涵與制度精神,係指一個 政治社群內菁英與公民對於既存憲政體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同,對於憲法所揭示之法律原 則、人權保障、權力分立以及民主法治程序,在認知上要高度的共識,在態度上形成內在的價 值信念,在行為上養成共同遵守的習慣。當前民主國家關鍵的制度設計如分權制衡、代議民 主、聯邦主義都是西方各國在憲政主義下實現民主理念的建構產物。
264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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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 - 111 - 頁 | - 111 - 與其他所表達的偏好,擬訂政府決策的制度。當上述條件得到滿足,可大致判定
為政治上的民主,是以,這八項條件構建「民主政治」的定義。然而,道爾指出 並未有任何國家完全符合並滿足上述條件,因此則以「多元政治」(polyarchy)
指涉此種政治體制之概念,而將民主的標籤保留給不存在的理想型。基本上,上 述八項條件涵蓋了政治民主的三個主要面向,包括競爭、參與及公民的政治自 由。在這樣的定義詮釋下,民主政治被視為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系統:265
(一) 個人與特定團體(如政黨)之間,為了具影響性的政府權利職位而 進行有意義與大範圍的公開競爭。該定期性競爭被予以制度化,過 程中亦排除武力的使用;
(二) 選擇領導者與政策時,有著高度的包容性,至少是經由定期與公平 的選舉,因此不會有主要的社會團體被排除在外;
(三) 公民與政治自由的程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與組織自由)
能充分確保政治與參與的完整性。
Dahl(1973)進一步指引兩條朝向民主的主要路徑:其一將焦點放在競爭上;
另一條路徑則聚焦於參與方面,亦即,威權政體朝向民主轉型,分別可從「公民 參與」(participation)與「公開競爭」(competition)兩面向予以理解。公民參與 公開競爭分別指涉兩個層面的概念:社會層面和政治層面,社會層面的參與是政 治參與的必要條件。266循此,競爭(亦稱「自由化」)係指政治體系內某些成員 至少可獲得權利與自由的程度,亦即意味政治上反對勢力存在的可能性,以及爭 取政治權力的競爭性;而增加參與(或可稱包容性)是指公民享有政治權利與自 由的比例增高,所有成年均享權利與自由。民主發展的路徑如圖2‒1 所示:267
265 轉引自 Larry Diamond, Juan J. Linz, and Seymour Martin Lipset (eds.), Democrac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oulder: Lynne Rienner, 1988), p.xvi.
266 李培元,「羅伯.達爾的民主理論」,民主及其批判,原著 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臺北:韋伯,2006),頁 xii。
267 Georg Sørensen, op. cit.,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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