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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及創作性判斷之三階段測試標準

第二章、 虛擬角色取得著作權保護之要件

第四節、 結合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及創作性判斷之三階段測試標準

一、 三階段測試標準的內涵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2015 年 DC Comics v. Towle 一案中指出,知名動 漫人物蝙蝠俠所使用的戰鬥車「蝙蝠車」(Batmobile)並不只是一台酷炫的交通工具,

更是值得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角色,此一見解顛覆了傳統實務對於角色著作權僅限於

「人物角色」的思維,更可能為角色經濟帶來新的發展。

蝙蝠車被描述成是一種具備蝙蝠般的外型、配備著先進的戰鬥武器與未來新興 科技設備的豪華跑車,儘管隨著漫畫、電視劇與電影的發展,蝙蝠車的外型不斷被 賦予新的變化,但蝙蝠車作為蝙蝠俠專屬的高科技交通工具,其印象仍舊深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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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Mark Towle 自行建立並販售了曾在蝙蝠俠 1966 年電視劇版與 1989 年電 影版中所出現過的蝙蝠車模型,Towle 雖自認未得原告 DC Comics 的授權,但卻否 認 DC Comics 對於蝙蝠車享有著作權保障。

本案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引用了 2008 年 Halicki Films, LLC v.Sanderson Sales &

Mktg.75與 1978 年 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 Air Pirates76案的見解,解釋著作權保 障的範圍不僅及於蝙蝠俠原作,亦及於原作中具有「充分識別性 」(sufficiently distinctive)的部分, 如故事主角蝙蝠俠即可單獨受著作權的保護。對於欲取得角色 著作權保護者,法院更闡明角色必須達到「充分清晰描繪」(sufficiently delineated) 與「呈現廣為人知的一貫性識別特徵」(display consistent, widely identifiable traits)77 的標準,始能脫離故事原本而單獨受著作權保護。

為了檢視蝙蝠車是否達到上述標準,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進行了三階段的測試 (three-part test)步驟:

1. 角色描繪必須具有實體與思想概念上的品質(physical as well as conceptual qualities)78,如為純文字的人物描繪方式,較難取得著作權保護;而蝙蝠俠 則是以漫畫圖像的方式呈現,其表達成分較高,較易取得著作權保護。

2. 角色必須經過充分清晰之描繪,無論於何時出場,都應具有足以使人識別 之特徵79

3. 角色必須具有特別識別性(especially distinctive)並包含某些獨特的表達元素 (contain some unique elements of expression),而非以符合大眾刻板印象中的 定型角色(stock character)呈現80

75 Halicki Films, LLC v. Sanderson Sales & Mktg., 547 F.3d 1213, 1224 (9th Cir.2008).

76 Walt Disney Productions , 581 F.2d at 751.

77 DC Comics v. Towle, 802 F.3d 1012,1019 (9th Cir. 2015).

78 Id.

79 Id.

80 Id. at 1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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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Towle 則針對第二點要件爭辯蝙蝠車並不具有一貫性的識別特徵,因為蝙 蝠車有時會變形為飛彈(batmissile)或坦克車的型態出場,而隱藏其著名的蝙蝠型外 觀;惟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這些輕微的轉變正如同角色人物在不同場景中更換戲 服出場,並不會因此改變角色本身的識別性特徵,只要這些描述過程能夠突顯出蝙 蝠車是蝙蝠俠打擊高譚市犯罪所使用的超級戰鬥工具,蝙蝠車一貫的內在識別性特 徵仍舊存在。易言之,法院認為所謂的「一貫性」應係指角色個性、特徵上的一貫 性,而非指「外觀上」的一貫性81

被告 Towle 旋即主張 DC Comics 公司不具有訴訟當事人適格,因為 DC Comics 公司並未享有系爭 1966 年電視劇版與 1989 年電影版蝙蝠俠的著作權,但第九巡迴 上訴法院認為只要是未得授權的衍生創作,即屬對於原作者的著作權侵害,因為在 衍生創作的創作過程中必然會運用到原作中所建立的元素,並不因被告改作的客體 是原作改編成的電影與電視劇等衍生著作而有所區別。

事實上,本案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角色可著作性分析過程乃融合了清晰描 繪標準與特別識別性標準二者的判斷體系,並將「角色慣用道具物品」也視為獨立 的虛擬角色予以著作權保護。法院雖在判斷上添加了識別性的限制,用以區隔思想 與表達之界線,但此舉是否會讓著作權保障範圍過度擴張,不無爭議。不過,聯邦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本案中所引用的三階段標準,的確使角色著作權判斷上更有體 系可循,也可能引領著作權角色商品化邁向新的商業趨勢。

二、 虛擬角色慣用之物品道具可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首應說明者,本文所探討的「角色慣用道具物品」與一般所稱的「非人物角 色」在定義上應予區隔,兩者不能等同視之。申言之,角色慣用之道具物品並不具 有鮮明的擬人化人格特質;反之,非人物角色雖同樣以道具物品或動物之型態呈現,

卻往往有著鮮明生動的人格特徵,或至少能使觀眾看出其情感之流露變化,故屬於

81 Id. at 1021 (“As we have noted, however, a consistent appearance is not as significant in our analysis as consistent character traits and attrib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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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虛擬角色」類型之一種。以交通工具為例,在知名卡通《湯瑪士小火車》

中的火車頭 Thomas 即具有活潑的人格特質,其不僅有著豐富的感情,也有著與其 他劇中人物互動溝通的能力,因此屬於「非人物角色」之範疇,其可獨立取得著作 權保障,固無疑問。相較之下,在《蝙蝠俠》電影中所出現的「蝙蝠車」則不具備 此種與人互動溝通之能力,從外型上亦無法看出蝙蝠車有著任何情感變化,因此僅 屬於「角色慣用道具物品」,不能被嚴格稱之為非人物角色,此種一般道具物品的 保障,在美國實務運作上迭有爭議。

雖然虛擬角色能獨立於文本之外單獨受到著作權保障,但在美國判例法的長 期發展下,虛擬角色所使用的周邊道具,亦可能單獨受到著作權保障。DC Comics v. Towle 案即肯定了角色人物所慣用之物品,如若滿足三階段標準,即可視作獨立 的虛擬角色,取得著作權保護。其實,早在 2001 年 New Line Camera v. Russ Berrie82案中,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即認定在《半夜鬼上床》(Nightmare on Elm Street) 電影中由夢中殺人魔 Freddie Kruger 隨身穿帶、附有鋒利鋼爪的手套,可單獨受到 著作權保障。該案法院指出角色人物慣用的周邊物品若有助於提升該名角色的識別 性,縱該物品脫離角色單獨使用,仍可受到著作權保護。此一見解強調角色人物所 慣用的物品道具,並不需要隨同角色保護,即可單獨取得著作權,但前提是一般人 對於該周邊物品已有一定印象,而該物品的存在確實有助於提升該名角色之識別性。

對角色慣用道具物品保護的放寬,2008 年 Halicki Films, LLC v. Sanderson Sales and Marketing83一案可謂是經典之案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出現在原版與復刻版電 影《驚天動地 60 秒》(Gone in 60 Seconds)中一台被命名為 Elenor 的跑車,亦屬於 角色的一種。縱然本案 Elenor 只是一台普通跑車,既未有擬人化的外觀或高科技 配備能夠與人溝通互動,展現其充分的人格特質,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Elenor 仍可能依角色即故事標準或特別識別性標準84,取得著作權保障。本案法院強調角

82 161. F.Supp.2d 293, 302 (S.D.N.Y. 2001).

83 Halicki Films, LLC v. Sanderson Sales & Mktg., 547 F.3d 1213 (9th Cir. 2008).

84 Id. at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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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無論為人物或物品,只要具有思想與實體上的一定品質85,即可受到著作權所保 護。但令人困惑的是,本案的 Elenor 跑車除了其名稱是來自於作者所取之外,無 論外觀或其他特徵均是來自於原廠設定(1974 年原版電影中所使用的 Elenor 是 1971 年的 Fastback Ford Mustang 車型;2000 年迪士尼公司復刻版電影中所使用的 Elenor 則是 1967 年 Shelby Mustsang 發售的 GT-500 車型) 86,且本案第九巡迴上訴 法院亦未就 Elena 一角進行可著作性之實質分析,而是發回由地方法院自行判斷,

目前判斷結果仍屬未明。

儘管欠缺具體的判斷歷程與結果,但 Halicki 一案對於後續實務案例所提出的 三階段標準仍有顯著之影響,Halicki 案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提出的判斷方法,其 實即是三階段判斷標準的雛型架構,唯一不同之處在於 Halicki 案所採用的是「角 色即故事標準」而非「清晰描繪標準」。2015 年,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 DC Comics v. Towle 案中認定知名漫畫英雄蝙蝠俠所駕駛的蝙蝠車(Batmobile)可單獨受 到保護,形同對於角色慣用之道具物品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此一見解的肯定,而本 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亦花了相當篇幅引述 Halicki 案之見解,作為其三階段標準 發展之依據87

於此見解之下,若干知名角色所使用之道具未來皆有可能獨立於文本以外取 得單獨著作權保護,如著名卡通動畫《神奇寶貝》(Pokemon)中主角用來收服皮卡 丘的「寶貝球」、哈利波特騎乘的飛行掃帚與魔杖、美國隊長用於戰鬥的「圓形星 星盾牌」等,未來皆有被單獨以著作權法保障之可能性。

2015 年 底的 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 v. Lilith Games Co. Ltd. 案,原 告 Blizzard 公司控告被告 Lilith 遊戲公司旗下團隊 uCool 所開發製作的遊戲「刀塔傳 奇」(DotA Legends)抄襲了其知名遊戲「魔獸爭霸」中的多名角色,以及「遊戲設

85 Id.

86 Halicki v. Carroll Shelby Int'l, Inc., No. CV 04 8813 SJO(PJWX), 2005 WL 5253338, at *5 (C.D. Cal. Nov. 14, 2005).

87 DC Comics v. Towle, 802 F.3d 1012, 1020-1022 (9th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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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形環境、佈景」等元素88。本案原告積極援引 DC Comics v. Towle 案之見解,

試圖將魔獸爭霸中的多名角色與背景設定一同列入著作權保護範圍89,由此主張可 見權利人已經意識到角色保護範圍的擴張,並積極欲將角色人物外之其他物體設計 也一併列入著作權單獨保障之範圍。惟本案法院則闡釋 Towle 案雖將角色保護之範 疇擴及於角色周邊工具蝙蝠車,但擴張保護的前提仍是該物體具有「識別性特徵」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並滿足三階段測試的標準始得受著作權法保護90。法院進 一步認為系爭角色是否符合上述標準,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然原告 Blizzard 公 司僅僅泛稱被告侵害其著作中多位知名角色,卻未盡其舉證責任說明該等角色為何 應受著作權保護,故判決原告敗訴91。本案法院判決見解雖無定論,但觀其言下之 意,加州地方法院似認為若滿足三階段測試標準,則不僅限於角色周邊工具,即便 連故事文本中之若干基本設定,如「遊戲設定、地形環境、佈景」等元素亦得單獨 抽離以著作權法另行保護之。

第五節、 虛擬角色著作權保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