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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議式的民主體制

Habermas 的政治哲學是想要透過語言的相互理解來建構一種民 主制度。他既想避開傳統社會主義的革命烏托邦,同時又要保有解放 的熱情,這一理想最終建立在一種審議式的民主理論。他所提出的激 進的民主的理念是強調只有透過廣泛的公民的參與政治審議與決策 的制定,才能確保政治權威的正當性(Cronin & Greiff,1998:vii)。他 認為只要轉向溝通理性,從論辯理論出發,對當前民主體制進行重 建,必能達成解放的理想。

Habermas 提出的審議式的民主體制是指這種體制能提供公民理 性地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形成輿論,影響政府決策。而任何政策的 形成亦都是透過理性論辯的過程而形成的。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治並 不是只靠投票的制度,而是並需提供一個理性自由的公共論辯的空 間,作為凝聚共識的背景。Habermas(1989:209-210)認為為了充分 實現透過民主形成輿論和共識的功能,政黨或政府的內部結構組成應 該按照公開性原則,應該在制度上允許有一種政黨內部或組織內部的 民主的存在,亦即允許順暢的溝通和公開批判。此外還要用政黨內部 和組織內部事務的公共性來保障這些組織的公共領域和全體公眾公

共領域之間的聯繫。最後,組織本身的活動(它們對國家機器施加的 壓力、彼此之間的權力運作、經濟糾葛),也需要向公共領域提供它 們的財政、運作情況等等。不僅國家機關,而且一切在政治公共領域 中具有公開影響的機構,都要求具有公共性。因為社會權力轉變為政 治權力的過程就像政治權力在社會中的正當運作一樣,需要加以批判 和監督。

Habermas 所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社會中各種組織、政黨、政府 機關,達成理性地討論公共事務和民主決策的這個理想。傳統的民主 模式認為必須制訂具有支配力量的規範,以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團結。

但是它無法解釋為什麼人們要接受規範,為什麼人們需要接受民主的 原則。Habermas(1998:239)融合作為個人利益政治表達形式的自由 主義思想及強調倫理社會利益的共和主義思想,而另提出了審議式的 民主體制。它勾畫出一種理想化的討論程序和決策的程序。以下先探 討 Habermas 對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民主政治觀點的評析,接著再分 析 Habermas 綜合的觀點。

一、Habermas 對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的評析

以下將就民主政治的概念、功能、政治意志的形成與正當化、身 份與權利,及認同問題,來探討 Habermas 對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民 主政治觀點的評析。

(一)政治的概念

自由主義認為公共領域和議會中政治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的過 程,是透過鬥爭或策略性行動,其目的是為了保住或獲得權力職位。

衡量成功的標準和確定公民對人選和政策的贊同程度,是根據選票的 數量。政黨用取向於個人成功的態度來爭奪權力職位,而公民則核准 誰可以佔據這些職位。策略性行動的目的是協調,而不是合作,它要 求人們僅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它的媒介是利益磋商,而不是論據。共

和主義認為政治是規範性的活動,公共領域和議會中政治意見形成和 意志形成過程並不依循市場過程的結果,而是根據取向於達成理解的 公共溝通的獨特結構。公民的政治實踐所依據的不是市場,而是透過 對話。這種對話的觀點把政治設想為一種規範性的活動,是一種理性 的過程,而不是個人意志的過程,是一個說服的過程而不是權力運作 的過程(Habermas,1996:272,1998:243)。

Habermas 反對將政治視為是一種鬥爭或策略性行動,而較同意 共和主義所主張的認為政治是理性對話的活動,並藉此貫徹公民共同 形成的意志與共識。他認為公民意志與共識的形成必須透過公民的溝 通論辯。

(二)政治的功能

依 Habermas 的分析,自由主義認為政治的功能是在於集中和貫 徹私人利益。民主過程所執行的任務是根據社會及人民的利益,提供 政府制訂規劃的依據。在此過程中,政府被看做是公共行政的機構,

而社會則是一個按照市場經濟方式形成結構的私人間的社會勞動體 系。依共和主義的觀點,政治的功能是能提供實質性倫理生活的媒 介,能使社群的成員意識到彼此相互依賴,發展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團體意識(1998:239-240)。

Habermas(1996:280-285)認為共和主義主張應具有不成問題的 背景共識,作為實質性倫理生活的依據,這與現代社會所特有的社會 和文化多元主義是不相容的。他批評共和主義並未釐清政治與倫理之 間的分化。他認為民主程序的正當性力量已不再能夠得自一個預先假 定的倫理共同體的先定的共識。社群主義擔心立法政治一旦失去同一 個特定共同體的聯繫,並因此失去訴諸共同傳統的可能性,就只能訴 諸一個先驗的理性傳統才能拯救其規範意義。但實際上,整個民主過 程之所以能夠被假定為有可能產生合理的結果,是依循一種程序主義

的憲法觀,是以這種合理性性質作為基礎。

Habermas 認為審議式民主政治的成功並不是依賴於一個共同的 傳統作為行動的共同基礎,也不是把社會整體設想為一個根據市場模 式來調整權力平衡和利益平衡的憲法規範體系。而是取決於相應的溝 通程序的制度化,以及制度化論辯過程與非正式形成的公共輿論之間 的共同作用。

(三)民主意志形成與正當化

對於民主意志形成的過程,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過程僅僅是以利益 妥協的形式而實現的。形成妥協的規則被認為應該確保由普遍平等的 選舉、議會團體的代表性集會、決策模式、議事規則等等所形成的結 果的公平性。民主的意志形成過程的功能僅僅是對政治權力之行使加 以正當化。選舉結果是對獲得執政權力的核准,而政府則必須在公眾 和議會面前為這種權力進行辯護。

共和主義把公民的政治實踐同一個本來就整合為一體的社群的 精神氣質密切相連。共和主義者認為有一個共同的善、有一個共同的 傳統,這才能保證與解釋公民們對有待解決的問題能達成共識。因 此,根據共和主義的觀點,民主的意志形成過程具有本質上更強的功 能,那就是把社會構成為一個政治社群。論辯是依賴於公民整體所共 享的那種文化上既定的背景性共識的支援,這是一種能發揮社會整合 作用的前理解。而公民的政治實踐就是透過公民的集體意志而自主地 行事(Habermas,1996:297-298)。

Habermas 的審議式民主賦予民主過程的規範性含意比自由主義 模式中的強,比共和主義中的弱。與共和主義一致的觀點是,論辯理 論把政治性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過程放在核心地位。但是論辯理論主 張民主的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過程是透過溝通過程而制度化。論辯理 論主張民主意志形成過程的正當性力量並不是事先從各熟悉的倫理

信念中獲得的,而是從那些允許在論辯中更好論據發揮作用的溝通預 設和程序中得來的。他認為這個合法的民主程序不僅是社會團結的力 量,也是用來對抗當代社會中金錢和權力的機制。社會整體性的團結 必須在自由的公眾層面和制度化的民主意志與意見的形成程序中獲 得廣泛的發展,以便它能夠透過以法律為媒介,有效地對抗社會整體 中的其它機制:金錢和權力(Habermas,1996:298-299,1998:248)。

(四)身份與權利

對於公民身份與權利的概念,自由主義認為公民的地位主要是由 針對國家和其他公民的消極權利而定的。作為這些權利的擁有者,公 民只要在法律規章所確定的範圍內追求其私人利益,就享有政府的保 護。政治權利是要提供公民機會去維護其私人利益免於受到外部的強 制。公民可以透過投票、透過議會團體,來影響行政部門的政治意志。

對於法律的觀點,自由主義認為認為法律秩序的意義在於它允許在具 體的情況下確定哪些個人擁有哪些權利,法律秩序是從主觀的權利出 發。

共和主義者認為,這些主觀權利起源於一種客觀的法律秩序。對 於一種平等的、自主的、基於相互尊重的共同生活來說,這種法律秩 序提供了保障。共和主義認為社群的目標、共同善、從實質上說就在 於它成功地從政治上界定、確立、實現和維持一系列最適合該社群之 條件和風俗的權利。共和主義者認為公民權利,首先是政治參與權利 和政治溝通權利,是一些積極的自由。它們保護的不是免於外部強制 的自由,而是參與公民共同實踐的可能性。行政權力是源自於通過公 民自決實踐而溝通地產生的權力,它的正當性基礎在於它通過對公共 自由的制度化而保護這種公民實踐。國家存在的理由首先並不在於它 對主觀權利的平等保護,而在於對一種包容性的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 過程所提供的保障(Habermas,1996:270-271,1998:241)。

Habermas(1996:273-274)同意自由主義主張的公民的私人利益 應受到國家的保障,但是他不認為法律秩序的形成是從主觀的權利出 發來考量,也不同意共和主義主張的是起源於客觀的法律秩序。他認 為公民必須有權利參與政治立法權利。而要確定自我制訂的社會規範

Habermas(1996:273-274)同意自由主義主張的公民的私人利益 應受到國家的保障,但是他不認為法律秩序的形成是從主觀的權利出 發來考量,也不同意共和主義主張的是起源於客觀的法律秩序。他認 為公民必須有權利參與政治立法權利。而要確定自我制訂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