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ant 的理性觀
Kant 身處啟蒙運動後期,除了承繼啟蒙的樂觀精神,也展開對 理性功能的反省。Kant 認為歷史的目的是藉人的理性活動從自然狀 態發展到社會狀態,從蒙昧到文明,那麼該如何用理性來建立一個符 合歷史目的的社會制度呢?人的信念和行動該怎樣才算是合理性 呢? Kant 的理性概念可從兩個不同的「反省」的概念來分析。就第 一個反省的概念而言,理性的目的是在於使主體從對既存的權力依賴 中解放出來,亦即從意識型態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是自我反省的解 放的意義。Kant 的<何謂啟蒙?>(What is enlightenment?)一文即 顯示出這個概念(Bernstein,1985:12-13)。Kant 認為啟蒙是人從自己 的未成熟狀態解放出來,未成熟狀態是無他人指導,就無法使用自己 的理智的那種無能。未成熟狀態往往是自己加諸於自己,因為每個人 都很難掙脫幾乎已成為其本性的未成熟狀態。外在的規章與儀式,亦 即政治權威和宗教權威尤其是主體要展現理性與自由的最大限制。因 此 , 他 提 出 要 勇 於 運 用 自 己 的 理 性 , 這 就 是 啟 蒙 的 座 右 銘
(Kant,1992:90)。他所謂的啟蒙也可說是主體的自我反省過程,主 體必須有公開運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才能為人類帶來啟蒙。Kant 這 一面向的理性概念指的是主體自我反思與批評的能力,所展現的主體 性及理性與自由是相關連的。
第二個是指「理性」的自我反省,理性可以抓住普遍性和必然性 的條件,這是理論知識、實踐理性、美學判斷成立的條件。不論是純 粹理性、實踐理性、或判斷力,其最終根源都內在於主體當中。認識 的可能性的根據不在於客體方面,而是在於主體的理性能力當中。
Kant 對理性的反省雖然是將主客體一起聯繫來分析,但仍是偏 向主體性。他提出人的認識活動是用先天的認識能力去吸納後先的感
覺經驗,形成先天綜合判斷,使雜亂的感覺經驗變成具有普遍性的知 識。科學知識的成立必須依據先驗範疇得出的原理來進行,才能獲得 普遍的必然性和客觀的有效性。但是先天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乃是 因為主體具有先驗認識的能力。
在道德實踐上,Kant 提出:僅依據你能同時意願它成為一項普 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依那一格律而行動,彷彿你的行動的格律 會因你的意志而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李明輝譯,1990:43)。他所 提出的真正的自律道德是指對「普遍性」律則的遵守。真正的道德行 為必須具有「可普遍性」。在《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一書中,Kant 也提出:你當如此行動,使你意志的格律在任 何情況下同時可做為一定普遍律則之原則而生效。純粹理性自身即是 實踐的,它給人一普遍的法則,此法則稱為道德法則。這種道德法則 具有內在的強制性,道德的唯一原則是依賴於這種純粹普遍的立法形 式,這種立法也是積極意義的自由的表現(引自牟宗三譯註,1983:
167,169-172)。
Kant 所謂的道德合理性的規準是置於道德主體給自己的法則性 中。問題是這種普遍性該如何達成呢?倫理的普遍性隱含著社會的共 同性,這種共同性的基礎已不再是來自實體理性的同一性,而是來自 程序性理性。但是 Kant 並未提出是來自主體之間的互動性,而是把 這種普遍性侷限在純粹意識裡,其合理性的基礎並不是來自具體的社 會實踐脈絡,不是從人際互動中去建立起道德的普遍性。其理性觀仍 是建立在主體自我反思之上的先驗理性。由於先驗性是 Kant 所看待 的知識與道德的可能性條件,在此原則上,他仍承襲 Descartes 到啟 蒙時期的意識哲學的理性特質。
二、Weber 對 Kant 理性觀的反省
Weber(1978:24-27)在行動論中將理性區分為目的理性和價值 理性,這和 Kant 的實踐理性有密切關聯。自然的律則與行動的原則 是 Weber 合理性理念的核心。Weber 認為行動要具有合理性,必須是 基於某種價值且清楚地知覺到行動的目的,接著選取合理的手段去達 成該目的。有關方法或手段的知識牽涉到律則性的知識及由科學所探 究而來的知識。依 Kant 的觀點,這是由先驗的理念所支配的知識,
它是人類心靈的能力,能發現並掌握自然的律則。第二,對於所要達 成的任何一種目的,都有適合達成該目的的律則,此律則對每一個理 性的存有都是有效的。無論誰欲求這個目的,都必須遵循這個規則,
才是合理的行動(Albrow,1987:167-170)。
Weber 的行動論觀點顯然受到 Kant 的影響,一方面強調主體具 有自我設定價值方向的自由,一方面又認為要達成自我所設定的目 標,必須遵循特定的自然律則,才是真正合理的行動。Weber 認為達 成目的必須採取符合科學的方法及遵循科學律則的知識,這才符合目 的理性行動的規準。陳文團(1996:87-88)亦認為啟蒙時期及 Kant 的合理性概念中,理性化是一種知識數學化的過程。Weber 企圖以理 性化概念來掌握有關科學與技術的發展,及其對社會結構之影響的整 個複雜趨勢。其理性化所具有的一個主要的含意是直接由 Kant 而來 的,亦即,經驗與知識的數學化發展達到所有的實踐都根據自然科學 的模式來塑造的地步,甚至是指導我們生活的方針也能被科學所規 範。
但是其行動論中與 Kant 哲學架構最相關的是在於其價值理性的 概念。Weber(1978:25)認為價值合理的行動總是關聯到某種命令與 要求,這和 Kant 的道德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有密切關 聯。Kant 認為行動者只要遵循道德無上命令,就是合於理性的行為,
就是真正的道德自律行為。Weber 認為行動者依循某種誡命,不必考
量其他因素,即是價值合理性的行為。在《道德的形上學之基礎》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Kant 說道:「每一事 件在本質上都根據律則而運作。只有一個理性的存在具有根據法則概 念來行動的能力,這個能力就是意志。為了從律則引起行動,因而需 要理性,意志只不過是實踐理性」(李明輝譯,1990:17)。對 Kant 而言,理性的展現是主體能自由地遵循責任或道德義務的規則。一個 真正理性的行為,即真正的道德行為,是出自於義務的行為。人性的 發展就是經由對所要固守的原則的自由選擇。Weber 提出的兩種行動 類型之所以是理性的,顯然和 Kant 的理性概念有密切關聯。遵循規 則本身就是合理性的,例如,科層體制權威是最為合理性的,是在於 它是受理性上可分析的規則的束縛。而克力斯瑪權威是不理性的,是 在於它自外在於所有的規則(Weber,1978:244)。
再者,Weber(1949:16)提出兩個行為依循的倫理原則:一個是 依據行為的內在價值,如通常人們所說的純粹意志或道德良心,就能 證明該行為的正當性,亦即基督教所說的:基督徒的行為是正當的,
後果則委諸上帝。另一個則是必須考量到行為的後果且必須對其負有 責任。Weber 把前一種倫理看做是良心倫理(ethic of conviction),
後一種被視為責任倫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前者屬於主觀的價 值認定,後者則牽涉到客觀世界及現實環境中的實際運作,而且要了 解與考量現實情境和行動的後果。依 Weber 之意,Kant 的倫理學就 如同良心倫理,亦即訴諸個人的良心意志,只考量動機的純正,而不 考量行為的後果。
Kant 認為善的意志之所以為善,並不是由其結果或成效來看,
而是它自身就是善的(李明輝譯,1990:10)。 依 Kant 之意,只有 依循自我本身的意志來立法,使之可普遍化,並自願遵循,才是真正 的自由與自律。只有不受外在約束、不為情感所動、追求道德本身內
在價值行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為,才是符合真正的實踐理性規準,
但是就 Weber 的觀點,忽略了後果的考量,就不是真正理性的行為。
Weber(1949:16)認為道德行為本身的內在價值未必能證明該行為就 是合理的或正當的,而是必須將行為的後果列入計算,考量到客觀世 界及現實環境,才是真正合理的道德行動。
三、Habermas 對 Kant 理性觀的反省
Habermas(1990:3-4)在《道德意識與溝通行動》中,指出 Kant 所提出的自身內分化的理性概念中,已經奠定了現代性的理論基礎。
這可以從 Kant 否定傳統宗教與形上學的實體理性顯示出來。不管客 觀化的知識、道德實踐的認識或美學判斷,都源於這種程序理性。
Habermas 認為 Kant 理性概念中最具決定性的要素在於取消實體理 性,代以程序理性。Kant 從哲學的層次把理性對應於科學、道德、
藝術三大領域,各領域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程序合理性取代實體理 性,顯示理性的探討不能脫離社會的脈絡。理性問題的探究需擺脫傳 統形上學的框架,去除先驗性的成分,而從生活世界中的運作來探 究。因此,實體理性被程序理性所取代,也代表了合理性問題具有社 會學與現代性的意含。
Habermas(1990:196-198)提到其論辯倫理學與 Kant 道德哲學的 相似點是去本體論、認知主義、形式主義和普遍主義。論辯倫理學和 Kant 的形式倫理學都是理性的普遍主義倫理學,都是在追求一個普 遍的原則作為倫理學的基礎。Kant 的理論是在建立理性證立的普遍 法則的哲學基礎。這一普遍法則獨立於特定歷史、社會或文化情境之 外,並認為人都有達到理性客觀的真理的能力。這種道德理論也認為 人的認知能力可以決定該如何行事,能過著理性自律的道德生活。
Habermas(1990:196-198)提到其論辯倫理學與 Kant 道德哲學的 相似點是去本體論、認知主義、形式主義和普遍主義。論辯倫理學和 Kant 的形式倫理學都是理性的普遍主義倫理學,都是在追求一個普 遍的原則作為倫理學的基礎。Kant 的理論是在建立理性證立的普遍 法則的哲學基礎。這一普遍法則獨立於特定歷史、社會或文化情境之 外,並認為人都有達到理性客觀的真理的能力。這種道德理論也認為 人的認知能力可以決定該如何行事,能過著理性自律的道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