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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了和解的餘地,此間的往復往來與對話,呈現時人衝突消解的心境狀態與 思維線索。
三、當壚,誰的主意?──談女兒心計與私奔出路
最後,我們聚焦關心女兒私奔「之後」的現實問題──當女兒果敢,毅然 決定私奔,跟隨伊人離「家」出走,然後呢?
《史記》裡女兒夜亡奔相如之後,面家徒四壁「久之不樂」,嘆道「長卿第 俱如臨邛,從昆弟假貸猶足為生,何至自苦如此!」其後相如與文君復返臨邛,
「令」文君當壚。《西京雜記》收有〈相如死渴〉與〈白頭吟〉33兩篇。其中〈相 如死渴〉將文君故事從《史記》長長的「司馬相如」事蹟中抽出,單篇專論私 奔之事,「當壚」轉而成為女兒主動提出的心計:
司馬相如初與卓文君還成都,居貧愁懣,以所著鷫鸘裘就市人陽昌貰酒,
與文君為歡。既而,文君抱頸而泣曰:「我平生富足,今乃以衣裘貰酒。」
遂相與謀,於成都賣酒。
文君私奔之後的處境,時間點從《史記》的婚後「久之不樂」改為「初還成都」
之際,壓縮面對新生活「居貧愁懣」的現實衝擊力度,毫不掩飾情緒強烈,與 相如抱頸而泣云「我平生富足,今乃以衣裘貰酒」,更突顯初嫁女兒面對婚後生 活處境落差的調適挑戰。至於「賣酒」之計,至此變為「(文君)遂相與謀,於 成都賣酒」、「以恥王孫」。
細節改動之間,「女兒」角色的能量增長,「父女過招」的衝突張力提升,
「當壚」不只由女兒(而非女婿)主動發起,是「有心、刻意」之舉,謀算對象 直指自己本家父親,而且最後結局是女兒如願使父親「果以為病」而得到預期 的嫁妝與財富,卓文君「反客為主」,轉而成為事件行動的主力。
到了民間話本〈瑞仙亭〉,已不見文君「久之不樂」的衝擊情緒,取而代之 的,是「樂則同樂,憂則同憂」的婦德賢良,計畫由相如提議,文君深情附和:
「既如此說,賤妾當壚。」突顯女兒婚後在貧賤之際不離不棄、夫唱婦隨的柔
33 〈白頭吟〉收於《西京雜記》卷 3,云:「相如將聘茂陵人女為妾、卓文君作白頭吟以自絕。
相如乃止。」賦予卓文君「棄婦」想像,是唐宋詩詞接受重點,但與「女兒」議題較無關連,
故此不論。(晉)葛洪,《西京雜記》卷 3,收入《筆記小說大觀》續編(臺北:新興,1973),
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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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緣情而生
順深情,當壚純粹是為婚後經濟尋出路。但馮夢龍改寫,再度改回《西京雜記》
「女兒使計」的理解:
我首飾釵釧,盡可變賣。但我父親萬貫家財,豈不能周濟一女?如今不 若開張酒肆,妾自當壚。若父親知之,必然懊悔。
進一步突出女兒有意設計父親分產,展現女兒對於父親脾性十分了解,以及視
「父親周濟女兒」為理之自然。其間很值得玩味的是,女兒雖然選擇「離家」
出走,但在自身認同上卻不曾完全與本家切割,認為本家父親對於自己的財力 周濟天經地義,甚至理所當然使計促成,援引以為自己與司馬相如「成家」新 局的「資源」,共同承擔新婚之後的經濟壓力,充分自主,做出應變處置而不至 於坐以待斃。
文君故事之民間戲曲多走〈瑞仙亭〉路線,不只不見「當壚之議」的理直 氣壯,面對婚後丈夫司馬相如蒙詔遠行,更加入濃重的鶯鶯式臨別焦慮,口口 聲聲「日後富貴,則怕忘了瑞仙亭上與日前布衣時節!」、「非妾心多,只怕你 得志忘了我!」頻頻說出口的「怕」,透露了一旦丈夫一走了之,私奔之女頓失 依倚、無可如何的生活困境。
可以說,從《史記》而《西京雜記》,女兒情緒線索明晰,沒有放棄婚後成 家「經營」的參與,卓文君的奔女形象曾經富含著對於婚後生活主導的動力,
其應變策略、解決方案甚至包含大膽地「動用本家資源」。但在後世的奔女故事 裡,除了由文人操刀的馮夢龍版本尚得發揮,其他相類的「女兒私奔」故事,
都明顯失落這番近乎理直氣壯的「任性」。
「聘則為妻,奔則為妾」(《禮記.內則》)女兒一旦追隨心上人離家出走,
隨即失去所有在倫常社會裡的位置與正當性而顯得非常脆弱。早在遠古時代,
《詩經.氓》便曾記載一個初時熱戀如火,婚後卻是「士貳其行」、「二三其德」
的婚姻騙局。女兒陷入「至於暴矣,兄弟不知」的孤立無援處境。過往對於女 子並不友善的倫常體制之中,奔女冒然離家,必須承擔重大的未知風險,一旦 遭遇意料之外的變動,離了家門可以走去哪兒?如何生活下去?
《初刻拍案驚奇》卷 12〈陶家翁大雨留賓 蔣震卿片言得婦〉的入言與正 話分別收錄一悲一喜兩個奔女故事。其中入話悲劇版,仔細呈現曹家女兒私奔 受阻,只得輕率依倚陌生書生而「跟人走」的窮途,最終竟走投無路,淪落為 娼。女兒約情郎出走,豈料遭王生有意作梗,女兒出了家門發現苗頭不對,急 欲退返,卻已被書生抓著「違禮」的把柄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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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彙編》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8)。2.明清劇作考察──(1)張銀京,《「相如文君」劇作藝 術之研究》(臺北: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為明清劇作進行逐篇表格整 理與初步分析;(2)董上德,《古代戲曲小說敘事研究》〈第十章 故事人物的共時性塑造──以明代的司馬相如故事為例〉(廣州:廣東高等教育,2007),頁 238-256。以「明代相如小 說戲曲」為聚焦點分析故事人物的「共時性」塑造問題。3.宋代之前的詩歌接受狀況──詹 杏雯,《文君相如在文學中的角色呈現──以《史記》至唐詩為範圍》(臺中:東海大學中國 文學系碩士論文,2009)。4.研究綜述──汪澤,〈司馬相如故事研究綜述與前景展望──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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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緣情而生
《史記》以來留下的大量空隙,卓文君私奔的理由?誰在使計(司馬相如、卓文 君、父親)?誰的錯?……空隙書寫過程中,恰恰透露了創作者與當世人心價 值觀裡對於違禮之事「不苛責」,以及對於整體秩序破壞而「被激怒」的限度。
奔女故事裡的「叛逆離家」行動後來順理成章銜接上民初「娜拉出走」創 作風潮。不過,近世學者識破五四「娜拉出走」不過是以「出走」置換「私奔」, 幽會地點從「花園」改為「公園」,其實箇中的所謂「解放」概念或行動,在中 國古典小說均能尋得縱跡,欲蓋彌彰了傳統與民初家庭出走無法斷然切割、千 絲萬縷的關聯。
鄒婧婧揭示出了中國「新女性」西方外殼下的傳統內蘊,卻認為如此使「女 性群體在男性啟蒙運動中扮演犧牲品的角色」。38一部分「娜拉」雖然達成了自 由擇夫的目的,但並沒有實現個人價值,甚至連最基本的經濟獨立目標都沒有 實現。她們並沒有走向社會而是困於夫家一隅,仍舊扮演著賢妻良母的角色。
男子總是能以「我的前程」為由說得高尚,而一旦「奔」,女子便有了落人口實 的把柄,以及自己無從抹去的負罪感。且看魯迅〈傷逝〉裡的子君,婚前「我 是我自己的,他們誰也沒有干涉我的權利!」的女兒豪語深深震動涓生的靈魂,
卻終在同居之後日復一日的家務操持之中消磨了靈性,最終走投無路而死。林 丹婭以為,看來傷風敗俗、大逆不道的「私奔」敘事,作為女性在封建社會裡 最具叛逆性革命性的表徵,卻能在封建社會中得到廣泛欣賞、捧場與流傳的潛 在原因,乃因如此模式雖在客觀上帶來反父權宗法制之效應,但在主觀上卻可 說是毫無反男權之「意圖」──不過是由「從父」轉而「從夫」──因此事實 上「不構成對男權社會秩序的任何侵犯與挑戰,並不具有反性別歧視或壓迫的 內涵」。39
對此,我們試著轉換角度設想,更大膽而無忌諱地推斷奔女故事受歡迎也 許尚有另一個原因是──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父母建在的情況下,男子較諸女 子更沒有「奔」的藉口與理由──意即,男子即使對於既有家庭倫常或父親權 威有所不滿,根本無法以任何婚嫁儀式之類的方法與原生家庭進行切割。「奔 女」的合理化帶動了男子對於父權的抗拒意識,提供晚清到五四「少年中國」
與家庭決裂的個體自覺理路,而後促成書裡書外男性知識分子離家出走的書寫
國敘事文化學為依據〉,《天中學刊》第31 卷第 1 期(2016 年 2 月),頁 25-30。
38 鄒婧婧,〈五四「出走」文學──「私奔」傳統的現代詮釋〉,《晉陽學刊》2016 年第 3 期,頁 25-31。相較於關注出走前「娜拉」反抗舉動的男性作家而言,女性作家更多將目光投向出 走後「娜拉」的生活狀態。
39 林丹婭,〈「私奔」套中的魯迅〈傷逝〉之辨疑〉,《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 年 第2 期,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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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奇,2 卷 24 齣。
.劇情簡單,似 20 世紀戲曲 形式。
相如不遇,訪友,做客。文君新寡,相如琴挑,卓父允婚,
相如以綠綺琴為聘。後卓父因貧悔婚,相如送柬議私奔,父怒。
夫妻當壚,相如聞詔入京,昇仙題橋。卓府送來妝奩,知父氣 消。相如為因妒遭廢之陳皇后作〈長門賦〉,聯想文君幽怨。相 如西南建節,因公務謝絕卓父牛酒相迎,文君夢相如另結新歡 墮淚。相如出獵、諫獵,得文君〈白頭吟〉辭朝回家,夫妻團圓,
帝王厚賞。
15.許樹棠《鷫鸘裘》
.傳奇,2 卷 24 齣。 .文君風流,不滿父許俗子,不久新寡。二人於王吉花園巧 遇,王吉有意玉成,引薦坐客,而有琴挑、私奔之事。新婚家貧,
文君提議當壚之計,王吉相勸,卓父出資,二人回鄉。東方朔偶 過酒店知相如,後來法術召至京城,有功榮歸,滿志過橋。為
〈長門賦〉得千金,卻為勾欄賽芙蓉動心,文君作〈白頭吟〉,
相如回心,絕納妾之念,偕老。
表六 明清「文君戲」劇情摘要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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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緣情而生
第二節 閨女情動──從心所欲與逾矩
繼卓文君私奔之後,「鶯鶯之遇」寫深閨女兒情動而自媒私訂之歷程,堪稱 又一女兒書寫經典。同樣春心萌動,未若文君義無反顧離家出走,鶯鶯之事擴 大書寫了「在家」的情動現場,兒女的談情說愛就發生在家長可以控管的監視 範圍之內,卻總是發生在父母疏忽不注意之處、之時。當女兒情竇初開,而「父 母之命,媒妁之言」未及作主,「禮」之規範掩藏不住「情」之萌動,女兒沒有 以「離家私奔」的方式解決,而是留在家中與父母周旋,則「私訂」更具體碰
繼卓文君私奔之後,「鶯鶯之遇」寫深閨女兒情動而自媒私訂之歷程,堪稱 又一女兒書寫經典。同樣春心萌動,未若文君義無反顧離家出走,鶯鶯之事擴 大書寫了「在家」的情動現場,兒女的談情說愛就發生在家長可以控管的監視 範圍之內,卻總是發生在父母疏忽不注意之處、之時。當女兒情竇初開,而「父 母之命,媒妁之言」未及作主,「禮」之規範掩藏不住「情」之萌動,女兒沒有 以「離家私奔」的方式解決,而是留在家中與父母周旋,則「私訂」更具體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