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權屬性與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資源配置、財產制度與原住民族智慧創作
三 供需法則、交易成本與財產權
相對於法學界對於財產權的保守觀察,經濟學家從市場交易、價格機制以及 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角度描述財產權之面貌,則顯得活潑許多。而經濟學者向來關 心資源如何有效配置,並使其產生最大效益。對於財產權的探討,除了在概念上 分析財產制度的價值之外,也認為應從較為實務的觀點出發,探討資源如何取得 與持有53。而經濟學者對於財產權的定義,也就不免隨著「如何有效配置資源」
的觀點而改變54。關於經濟學家對財產權內涵的論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 段:
首先,從經濟學之父 Adam Smith 在 1776 年發表其鉅著「國富論」(Wealth of Nations)至 1930 之間約 150 年間,在無數的學者努力之下,經濟學有了顯著的 發展與成就。這個時期經濟學的分析模型,建立在完全競爭環境下,並強調個人 會在「供需法則」的均衡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簡言之,市場經濟中價格角色的 確認,可以說是這個時期最重要的學術成果,也是經濟學家理解財產權的基本觀 點55。而為了達成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法律制度必須保障所有的稀有資源
(scarce resources)的私有化,而對於資源的所有權,亦應受到絕對的保護無虞
56。
其次,藉由 Ronald Coase 對於「外部性」(externality)及「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的描繪,經濟學家們進而開展的外部性財產理論。依據 Coase 在 1960 年發表了「社會成本的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詳細 闡述交易成本的內涵57。根據 Coase 的分析,當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嘗試對於 特定資源主張或保護其財產權時,必然產生交易成本,而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
必須考慮到交易成本的相關問題。換言之,財產權之所以產生,乃是個人在內化 交易成本所獲取之利益,大於其內化交易成本之支出。而內化交易成本可能因為 經濟價值、科技發展等因素而產生變化58。
53 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Smith, 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111 YALE L.J. 357, 357 (2001).
54 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I: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31J.LEGAL.STUD. 653, 653-54 (2002).
55 Id.
56 Id.
57 See generally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3J.L.&ECON.1 (1960).
58 Bruce L. Benson, The Spontaneous Evolution of Cyber Law: Norms, Property Rights, Contracting, Dispute Resolution and Enforcement Without the State, 1J.L.ECON.&POL’Y.269,273(2005).
- 26 -
在 Coase 發表上開文章 7 年之後,美國知名財產法學者 Harold Demsetz 發表
了一篇開創性鉅作(path-breaking article)──「邁向財產權理論」(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該篇論文除了受到學者不斷地引用之外,直至目前為止,仍 為美國法學院修習財產法學生必讀之論文之一。而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更以 Demsetz 上開文章為主軸,於 2001 年 4 月 21 日、22 日,舉辦「財產權之演進」
研討會(The conference of The 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s)59。
除了接續 Coase 關於外部性的論述之外,Demsetz 更以不同的觀點闡述財產 權之理論。Demsetz 認為當一個社會評估建立財產權制度的效益,超過保護財產 權的成本時,財產權制度才會出現。Demsetz 進一步說明,事實上關於資源交換 的法律規則,向來都是依循著財產權對於社會所產生的利益多寡而不斷地改變。
而新型態財產權的產生,必須考量內化外部性(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ies)所 產生的社會效益。因此,從人們在資源交換過程中的活動,觀察財產權的意義與 內涵,才是建構財產制度的核心所在60。
從市場法則、外部性的探討以及社會效益的衡量,經濟學家不斷地探索財產 權的真諦,而法律規則的建立,也隨著不同的理論基礎,漸次改變。從上述的發 展脈絡可以得知,人類社會為了有效與公平地利用資源,試圖尋找合理的財產制 度,而法律在這樣的觀察之下,也應當視為「反應社會需求」的一種制度!在經 濟學「追求效益」的原則之下,原創條例究竟應該呈現何種面貌?亦屬建立保護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制度時,必須省思的觀點。
最後應再加以說明的是,經濟學家關於財產權之討論,雖側重在資源配置的 效益。但是法律經濟學者仍然不忘回歸法律討論的根本──名詞定義──針對財 產權之意義提出看法。Landes 以及 Posner 認為:「財產權是一種排除他人使用某 一特定資源,而在法律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權利。」因為法律賦予財產權人排他 性權利,因此,財產權人無須與該項資源之潛在使用者締結任何契約,即得禁止 不特定人使用。而財產權人亦可在法律允許之條件下,透過交易之方式,處分該 財產權。是以,財產權之權利內涵,即包括兩個重要的面向:排他及處分之權利
61。可見,法律經濟學者對於財產權之理解,係結合了「規範」與「效益」的觀
59 See generally Thomas W. Merrill, Introduction: The Demsetz Thesis and the 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s, 31J.LEGAL STUD.331 (2002).
60 See generally 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57AM.ECON.REV.PAPERS &
PROC.347(1967).
61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2 (2003).
- 27 -
點,提出對於財產權定義的論述,前者強調財產制度的正當性,後者著重資源配 置的流通性。此項觀點,對於討論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內涵,實具有相當之啟 發意義。
第三項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權屬性
由上述法學、人類學以及經濟學對於財產權內涵之討論可以得知,「財產權」
概念具有多重的面貌,也因為不同學門的觀察與側重的角度不同,發產出不同的 論述觀點。本論文是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法律規範為主題,除了對於權利 主體的探討外,權利客體──智慧創作──之屬性為何?如果將智慧創作專用權視 為一種新類型的財產權,那麼現有學說理論,是否足以說明建構智慧創作專用權 法律制度之正當性?而回答上述問題的基礎應在於,論證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 權屬性。
依據原創條例第 3 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 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 果之表達。」其立法理由說明稱:「行政院提案: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係源於族 群集體發展、代代相傳之文化成果,且仍不斷在繁衍發展中。原住民族之重要文 化資產包含口傳文學、傳統歌謠、傳統歌謠之演唱及以樂器演奏等表演、舞蹈、
祭典儀式、繪畫、紋面、雕刻、陶藝、編織、其他工藝品等,其值得保護之智慧 創作不少。惟為避免保護過於廣泛,參考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之精神,將保護 標的限於創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部分,以開放後人思想創作之自由空間。委 員楊仁福等 39 人提案:一、明定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客體及保護要件。二、原住 民族之智慧創作,係源於族群集體發展、代代相傳之文化成果,目前仍不斷在繁 衍發展中之原住民族之重要精神或物質文化資產。其可能包含:(一)口傳文學:
因為台灣原住民族本來並沒有使用文字,其所擁有的神話故事、傳說故事、詩歌 等,全是以口頭語言所創造、傳播者。(二)音樂:傳統歌謠、傳統歌謠之演唱 及以樂器演奏等表演。(三)人體藝術表現:舞蹈、祭典儀式。(四)有形表現形 式:繪畫、紋面、雕刻、陶器、編織、珠寶、其他工藝品等。三、如何確認權利 客體之意義及範圍,因年代久遠,誠屬不易,爰參考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之精 神,將保護標的限於創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部分,以開放後人思想創作之自 由空間。四、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因地緣、族群等文化因素常具近似性,有時難以 判斷其歸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認定制定,並採申請保護原則,以建立公示及 公信制度,確定其權利內容。爰明定受本法保護之智慧創作,須限於依法申請主
- 28 -
管機關認定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審查會:修正通過62。」
由此觀之,原創條例所保護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係立法者參考著作權 只保護「表達」而不及於「思想」之方式而為規範63,此乃因為智慧之「無體性」,
而智慧創作必須透過「載體」方能呈現。然而,原住民族智慧創作歷來傳承的載 體並非文字,而是以口耳相傳的方式為之,因此在特定權利客體範圍方面,有其 先天上的重大困難。申言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原發於祖先而代代相傳,因 為是人為的創作,當然需要「載體」才能傳遞,而傳遞人類的文化、知識或經驗 的載體,包括文字、圖形或口耳相傳,如以文字與圖形作為載體,那麼文化或知 識的內容較為明確或可得特定。但是,是在原住民族在最近的一個世紀,面臨快 速漢化或現代化的浪潮中,其生活形態已有重大改變,不僅造成人口外移謀生,
更因為國語教育深入部落,目前能夠使用流利的原住民母語者,大多為年老長者。
許多年輕的族人極少以母語為溝通工具。在情形之下,使得諸多「宿存於長者生 活記憶」的文化知識體系及其核心概念,更不易透過當代原住民社群而流傳,換 言之,傳遞文化的「載具」逐漸消失。而年輕一代的原住民族,也因此對傳統部 落生活中的集體記憶,有著潛在空洞化與缺乏認同的可能危機6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傳承與內涵之特定,雖有其本質上的困難之處。然 依原創條例第 7 條規定:「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 權: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 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 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 專用權。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 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第 10 條第 1、
62 立法院公報,前揭註 27,頁 100。
63 思想與表達區別原則(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源自美國著作權法。1879 年美國聯邦最高
63 思想與表達區別原則(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源自美國著作權法。1879 年美國聯邦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