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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權屬性與相關文獻探討

第二節 財產權、公共領域與圈地運動

一 資源配置與圈地運動

「資源有限,慾望無窮」可以說是經濟學論述的開端。經濟學探討的主題就 是「如何把有限資源配置到各個彼此互斥的用途上」。換言之,無論資源是否有 限,只要沒有出現彼此互斥的用途,就不必思考如何配置資源,經濟學也就沒有 存在的必要了109。然而,真實世界的情形告訴我們,人類社會不可避免資源利用 互斥的狀況,如何在資源互斥之下,取得均衡的分配,進而達到資源效益極大化 的目的,一直是經濟學家思索的課題。

從法律規範的角度思考,「資源配置」與「財產制度」之建構息息相關。且 不論是私有財產制或公有財產制,財產制度如何運作必然影響資源的使用方式。

但更重要的,資源配置只是一種靜態的權利歸屬,資源流動所牽涉的交易行為,

往往才是評斷特定財產制度是否達到資源極大化的準則。因此,資源流動所涉及 的交易成本,一直是法律與經濟學者在解釋財產制度選擇時,無可迴避的問題。

財產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選擇,便成為法律經濟學分析的核心,財產權的形態也 隨著制度的選擇而呈現不同的變化110

將一定的資源劃歸特定的權利主體,並由特定主體得以依法使用、收益、處 分,社會整體亦會因此獲得更大的效益,這是設計財產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以實 體財產的權利歸屬為例,特定權利主體究竟是公有或私有,才能達到效益極大化 呢?英國學者 Garrett Hardin 就此部分提出「公有之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論述111,啟發學者對於資源配置的思索與討論。應加以說明的是,

論者對於「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詞之翻譯,不盡相同,有翻譯為「公 共財的悲劇」112;亦有翻譯為「公有之悲劇」113;另有翻譯為「公共地悲劇」114

109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上),頁 3-4(2003)。

110 KOMESAR, supra note 21, at 15-16.

111 亦有學者認為,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社會對於有限資源的配置,無法避免地必須進行「悲 劇性選擇」(tragic choices),因為無論如何選擇,資源既是有限的,那麼配置的結果終究是 個悲劇。See Garrett Hardin, Vol. 162, No. 3859,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Dec. 13, 1968, at 1243-48, see also GUIDO CALABRESI,PHILIP BOBBITT,TRAGIC CHOICES:THE CONFLICTS SOCIETY CONFRONTS IN THE ALLOCATION OF TRAGICALLY SCARCE RESOURCES 17-19 (1978).

112 陳起行,「美國數位著作權保護的法理論述」,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6 卷第 2 期,頁 147(2007)

113 黃居正、邱盈翠,前揭註 76,頁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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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名詞雖有不同,但指涉之內容並無差別,皆係引述自 Hardin 上開論述。以 下簡要說明 Hardin 的主要觀點。

Hardin 以公共草原為例,說明公地悲劇的發展情況,Hardin 認為,草原對大 眾開放,我們可以預估每名放牧者都會在公地飼養最多的牛隻。因為理性的放牧 者只有一個選擇:多養一頭牛。因為每一位分享公地的理性放牧者,都會得出上 述的結論,結果造成公共草原快速枯竭,資源因此大量減少,但卻無法滿足每一 位放牧者飼養牛隻的需求,悲劇也就因此產生。因此,採取公地資源自由消費的 社會,每個人為了追求自己之最大效益,反而會使整體社會走向毀滅115

從另外一角度觀察,因為公地資源的使用缺乏排他性,不免出現不付費而使 用的搭便車者(free riders),最終亦可能導致無效率的資源配置。申言之,財產 權人之所以能夠享有一定之權利,其代價在於權利人必須同時負擔一定的成本,

亦即將外部性內化為權利的一部份。但搭便車者只是坐享其成,單純獲取他人投 入成本之後的利益,無需付出任何代價。如果制度上容忍搭便車的行為,那麼理 性的財產權人將不會投入維護財產權的成本,資源使用的效率也會因此降低,搭 便車的現象,顯然是財產制度的破壞者。因此,為了促使財產利用更具效率,制 度設計上必須去除搭車便的現象,而較佳的方法應該是將資源劃歸為私有財產,

權利人藉此取得排除他人未經同意的使用,自能去除搭便車行為,達成資源配置 的極大效率116

Hardin 的主要論述在於如何控管公有財產,避免資源的過度消耗,並非提倡 財產私有化117。但其對於公地資源使用的描述,除了讓人們省思資源如何配置才 能達到效率之外,更重要的是,學者藉此得以說明私有財產制度的必要。換言之,

將原本開放公眾使用之資源,賦予私有財產權,使得資源的擁有者可以排除他人 未經同意之使用。而透過私有化制度,資源之利益與損害將由同一人承擔,不致 於過度消耗資源,更能使資源的使用更具效率。此種將外部性(eternity)──資

114 朱稚芬,論著作權法與公共領域之衝突與調和機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頁 62-53

(2006)

115 Hardin, supra note 111, at 1257.

116 Mark A. Lemley,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 Riding, 83TEX.L.REV. 1031, 1039-1040 (2005).

117 學者在論述私有財產制度的過程中,通常是以 Hardin 對於公有悲劇的闡述為依據。王澤鑑教 授於介紹 Hardin 的主張之後認為:「將物歸屬於某人私有,由其支配使用,有助於物盡其用。

此為私有財產制物權法的經濟功能。」請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頁 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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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過度消費──內化的過程,正是財產權制度最主要的功能之一118

以預防公有之悲劇為論述依據,進而主張賦予私有財產權,藉以達到資源使 用的有效配置,雖屬合理可行。但應注意的是,在賦予財產權的過程中,必須避 免公用資源過度財產權化,否則可能產生另一種「反公有之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119。申言之,將原本屬於公眾皆可自由使用的資源,劃定為財 產權之客體,雖可解決資源使用之無效率。但如果讓多數人對同一資源,享有相 同的權利,行使權利必須獲得其他人同意,甚至出現權利人相互間阻止他人行使 權利的情形,如此亦會導致資源使用的無效率120。由此可見,由公眾共享資源可 能導致公有之悲劇,由多數人共有財產權,也會出現反公有之悲劇。為了避免上 述兩種資源配置無效率的情形產生,建立私有財產制度,應該是現代法律制度較 佳的選擇121

上述將公用資源納為私人財產範圍的過程,學者稱之為「圈地運動」。圈地 運動肇始於英國,從 15 世紀開始一直進行到 19 世紀。美國杜克大學 James Boyle 教授將英國當時透過國會立法方式,所進行的圈地運動,稱為「第一次圈地運動」。 第一次圈地運動創造了前所未見的生產可能性,將公用土地無效率的管理,轉換 由單一的所有人使用,有助於財產制度的創新。此外,圈地運動帶來大規模的投 資誘因,土地不再被過度使用,並且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藉此避免發生公有之 悲劇122。圈地運動雖為當時的英國帶來提昇經濟效率與生產極大化的利益,但仍 有不可避免的社會副作用。Thomas More 在其鉅著「烏托邦」(utopia)一書即認 為,圈地運動本身不僅是不正義的,圈地的結果也帶來了經濟上的不平等、犯罪 以及社會上的混亂123

118 Demsetz, supra note 4, at 347-48.

119 James M. Buchanan, Yong J. Yoon, Symmetric Tragedies: Commons and Anticommons, 43J.L.&

ECON. 1, 13 (2000).

120 See generally, Michael A.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111 HARV.L.REV. 621 (1998), see also Michael A. Heller, The Boundaries of Private Property, 108 YALE L.J. 1163, 1176-78 (1999).

121 王澤鑑教授認為我國物權法是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且私有財產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維 護個人自由和尊嚴;私有財產制度亦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使用;私有財產制度具備了普遍性 與讓與性,使資源流向較有效率的使用者;私有財產負有一定的社會義務,構成社會經濟秩 序的基礎。王澤鑑,前揭註 117,頁 15-17。

122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66LAW &CONTEMP.PROBS. 33, 35 (2003).

123 Thomas More 著,戴鎦齡譯,烏托邦,頁 5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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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從歷史的過程觀察,一般對於圈地的理解,顯然過於狹義。圈地實際 上包含兩個程序:對既有財產權的重組以及對公用土地的開墾。圈地雖以各種不 同方式進行,但可歸納為兩大類:正式圈地與非正式圈地。前者包括國會立法通 過之圈地以及所有相關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繪製地圖之圈地124。後者則是一種「占 有的統一」(unity of possession),亦即個人成功地獲得土地、莊園、小鎮或教區 的全部權利。非正式圈地經常與正式圈地同時發生,但此種整合權利的過程,勢 必耗費許多時間,因為必須等待既有權利義務關係結束,例如承租人搬遷、原租 約到期等等125。可見圈地運動有其歷史上的複雜性,自不宜僅就某一面向加以批 評而忽略其原有的社會轉型面貌。

第一次圈地運動的內涵與功過,雖可由不同的觀察面向,提出相異的論點。

早期學者雖大力讚揚圈地運動的正面影響,但實證研究發現,圈地運動僅為當時 農業發展,帶來些微的產值,而Hardin所預言的公有之悲劇亦未發生126。雖然多 數人仍然認為,資源公有注定是悲劇的下場。但是,在資源共用與財產私有的制 度選擇之間,何者較能促進社會整體的效益,並且帶動更多的創新,似難一概而 論。尤其是在智慧財產領域內,是否應該堅信「私有財產拯救生命」(Private property saves lives),更值得進一步思考。

如前所述,第一次圈地運動,雖有助於私有財產制度的建立,亦可避免「公 有之悲劇」的發生,並能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但是,第一次圈地運動也帶來其 他的社會問題,其利弊得失,無法一概而論。值得思考的是,存在於有體財產(例 如土地)之公有之悲劇、圈地運動等現象,在無體財產(例如智慧財產)領域,

是否也有著類似「公有之悲劇」的問題?有無必要針對無體財產進行「圈地運動」, 藉以調整智慧財產之公用與私有的關係?Boyle 以「第二次圈地運動」(second

是否也有著類似「公有之悲劇」的問題?有無必要針對無體財產進行「圈地運動」, 藉以調整智慧財產之公用與私有的關係?Boyle 以「第二次圈地運動」(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