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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國際趨勢推波助瀾以及官方與民間的努力之下,歷經多年折衝,攸關原住 民族文化資產保護法制,以及一般人民對於文化素材接近、使用權限的重要法案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創條例),終於在「單一選區,

兩票制」的新國會產生之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1,並經總統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以華總一字第 09600175601 號公布2。可惜的是,這個條例似乎沒有引起法 學界太多的關注與討論。但是,當媒體以「盜用原民圖騰,最重罰六百萬,服飾 歌曲舞蹈,都受新法規範」的標題以及極少篇幅介紹這個條例時3。從公眾接近、

使用原住民族文化的角度觀察,不禁讓人聯想到,如果年輕學子在營火晚會手拉 著手,身著原住民傳統服飾,並哼唱著熟悉的山地情歌時,是否也受到新法的規 範?他們在舉辦營火晚會之前,是否要事先取得授權或同意?

從另一個面向思考,在主流文化強勢覆蓋之下,原住民族文化逐漸流失,猶 如「瀕臨絕種」的文化,亟需法律制度介入保護。例如:原住民族舉辦豐年祭時,

歌謠和舞蹈是祭典中兩大重要元素。以往部落豐年祭都有專人領唱歌謠,但隨著 歲月飛逝,領唱人才凋零,竟然逐漸以錄音帶或光碟取代之。72 歲的阿美族耆 老笛布斯,從 16 歲起就在阿美族部落豐年祭中領唱。笛布斯說她當初是向曾祖 母學唱,這些傳統歌謠都是長輩代代相傳下來。在豐年祭時,現場領唱配合舞蹈 讓部落的人一起分享豐收的歡樂氣氛。然而,現在領唱人逐漸凋零,改用錄音帶 代替,豐年祭的氣氛當然不若領唱人帶動一般熱絡。因為傳統上領唱人會視現場 氣氛和狀況,變換豐富多元的節奏和旋律,如同現場演唱會一樣,這是科技(錄 音帶、光碟)無法帶來的效果,傳統領唱的歌謠文化陷入流失危機4。又如,台 東縣成功鎮都歷部落阿美族 81 歲「棉花婆婆」廖菊妹,是全縣唯一還會採收棉

1 另一個與原住民族權益相關的重大法案:「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立法 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 96 年 11 月 26 日,第 6 屆第 6 會期第 7 次全體委員會議則決議:「另定 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未能立法通過。請參見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84 期,立 法院第 6 屆第 6 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 7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頁 7-12,2007 年 12 月。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請參見附件一;立法院院會紀錄,請參見附件二。

3 蘋果日報 A10 版,2007 年 12 月 8 日,亦可見蘋果日報網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1208/30052000 (最後點閱時間:

2010 年 8 月 4 日)

4 劉嘉泰,「豐年祭領唱人凋零,錄音帶代勞」,中央社新聞網:

http://www.mysuper.com.tw/simple/?t51595.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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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做棉線、織傳統棉衣的人。她說從捻、集棉線到完成一件衣物,耗時 1 年左 右的時間。廖菊妹從小跟著母親學習手工藝,13 歲開始學做棉線、紡織衣物。

因為學習阿美族傳統棉衣製作技法,必須耗費相當的時間與精神。她感嘆地說,

年輕人沒耐性,手藝恐怕失傳5

由此可見,以法律規範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面臨了「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縮減6,以及「原住民族權利保護」的兩難問題。詳言之,在欠 缺法律賦予之排他性權利之前,任何人均得以自由接近、使用原住民族之傳統文 化表達,並得基於該文化表達再為新的創作,無庸取得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 意或授權。且於使用原住民族文化表達時,亦不必表示該文化表達所屬之特定族 群或部落。更有甚者,使用者如果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住民族 文化表達之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亦無任何法律規範得以禁止。是以,在原創條 例制定通過之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均宿存在公共領域中,成為整個社會 免費文化素材的供應者。

然而,在原創條例制定通過,相關施行細則訂定之後,依規定取得智慧創作 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就主管機關認定並經登記之智慧創作,即得主張智慧 創作專用權(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而原創條例賦予智慧創作專 用權之權能,含括了所有權的積極權能:「使用、收益」,以及消極權能:「排除 侵害」。則從憲法釋義學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觀點而言,智慧創作專用權應屬憲 法第 15 條之財產權類型之一。由此而論,原創條例將原本一般人可以自由接近、

使用的原住民族文化素材,納為法律保護的客體,進而創設了新型態的財產權。

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足 見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亦屬基本人權之一。但相較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權,

對於財產權內涵的闡述,向來缺少深入的探討。然而,現代民主社會的政經結構,

均是建立在私有財產制度之上,財產制度如何設計、財產權範圍如何界定,必定 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與使用,進而影響個人及其家庭之生存與發展7。對於財產 權相關議題的討論,法學者實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5 李蕙君,『棉花婆婆』捻集棉線織衣 台東縣唯一」,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1/7007388.s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4 月 5 日)

6 楊智傑,「原住民傳統文化表達之保護模式比較與建議」,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30 期,

頁 49(2010)

7 Bruce L. Benson, The Spontaneous Evolution of Cyber Law: Nornms, Property Rights, Contracting, Dispute Resolution and Enforcement without the State, 1 J.L.ECON.&POLY 269, 27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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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關於財產制度之規定,應以民法物權編之內容最為完整。物權編對 於不動產物權之取得方式,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對於動產物權,則規定 以占有之方式,表彰對於動產之所有權。上開法律規定皆是為了使財產權的範圍

──即權利歸屬──明確,避免紛爭產生,或是於紛爭產生時,能以較低的成本解 決紛爭8。再者,從經濟學「創造資本,累積財富」的角度著眼,建立合理的財 產權制度,更是將資產轉化為資本的重要過程9。由此可知,憲法上對於財產權 保障之對象與範圍為何,以及具體法律規定如何界定財產權之內涵,均屬重要議 題。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同條例第 8 條所規定之重要事業者,其 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之爭議,

作成釋字第 606 號解釋10。其中大法官許宗力、余雪明、曾有田、林子儀,提出 之協同意見書認為:「本案所涉及之股東租稅緩課利益,係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 所選擇之一種手段,如前述,乃係經由立法創設並給予符合法定要件者之一種財 產利益。究其性質,應屬政府基於國家目的或一定財經政策之考量,所給予之一 種優惠。其與經由個人勞力或資本運用所獲之傳統財產權,固有不同,惟該優惠 之給予與否,仍涉及社會財富的分配,影響個人財產利益,應受憲法一定程度之 保障,以防止政府不當之任意授予,或任意取銷或剝奪」11

依該協同意見書註 6 所述,上開意見係引自美國 Charles A. Reich 教授於 1964 年提出之「新財產權」論(The new property)12。Reich 教授提出上述見解,

係因 60 年代美國社會進入了政治、知識與社會的轉變時代。但部分法學者認為,

法律仍然可以在社會、文化體系之外自主運作。因而形成了美國社會、文化在改 變,但是法學院仍然停留在舊有的規範之下的特殊現象。再者,因為越戰、種族,

甚至同性戀等問題,60 年代之法學院學生開始懷疑生存的目的,以及 50 年代所 認為的「好生活」的標準。他們認為所謂客觀、自主的法律,均無法解決上述問 題。過去的基本權利理論(fundamental rights theories)無法在價值混亂的年代指

8 Stewart E. Sterk, Intellectualizing Property: The Tenuous Connections Between Land and Copyright, 83WASH.U.L.Q. 417, 431-32 (2005).

9 赫南多.德.索托著,王曉冬譯,資本的秘密,頁 62-63(2005)

10 關於釋字第 606 號解釋之評析,請參見盛子龍,「潘朵拉的盒子─釋字第六0六號解釋簡評」

台灣本土法學,第 79 期,頁 280-283(2006)

1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6 號解釋。

12 See generally,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J. 733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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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何種權利是基本的。再加上羅斯福新政之後,在甘迺迪與詹森的年代,政府成 為主要之權利與財富來源。政經局勢的轉變,促使法學界的思辯,進而提出了多 樣性的法學思潮,試圖打破傳統法學所定義的理論,此即後現代主義法學的發展

(postmodernism)13

Reich 在上述美國文化、社會背景之下,發表了「The New Property」一文,

試圖建立以權利為基礎之新法學,解釋政府力量如何管制現代官僚體系所創設之

「新型態財產權」。他強調政府成為巨大的虹吸管(gigantic syphon)吸納了資源,

並注入了財富,例如:金錢、利益、服務、契約、特許權以及營業執照。伴隨著 特殊的法律體系,政府與人民之間產生了廣泛的依存關係。而因此產生之法律上 權利(legal entitlement),展現了傳統財產權之功能。此種因為政府與人民之特 殊關係,所發展而成的法律上權利,Reich 稱之為「新財產」(New Property)。

Reich 認為傳統財產權的概念,可以區分公私領域,政府如要進入私人領域必須 有合理的緣由。但是在新財產權的關係下,傳統財產權的觀念已無法處理公私領 域之界線。Reich 因此強調,法律必須保護新財產權之利益,並且因應這些改變,

發展「新財產法學」(New Property Jurisprudence)14。換言之,Reich 認為,在 現代福利國家之下,政府所創造並賦予個人之財富,實為個人財富的主要來源。

為了保障人民權利,尤其是對需要政府給予福利之經濟弱勢者的權利,Reich 主

為了保障人民權利,尤其是對需要政府給予福利之經濟弱勢者的權利,Reich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