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五 立基於部落的多元文化自治
如同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所述,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雖以 原住民族傳統規範如何納入現行法制為主題。但均缺少以「文化表達」為規範客 體時,國家法制與傳統習慣應如何調和之探討。此外,如何將原住民族傳統規範 納入國家法制,或國家法制應如何回應原住民族之傳統規範,應該是一種相互調 整的過程。換言之,主流社會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改變相關社會制度,才能包
294 Carroll Seron & Susan S. Silbey, Profession, Science, and Culture: An Emergent Canon of Law and Society Research, in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LAW AND SOCIETY 30, 33-35 (Andrew
Bradstock & Christopher Rowland eds.) (2004).
295 應特別加以說明的是,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具有「法」之效力,而可作為法源依據之標準為何?
如前所述,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 號判決(櫸木案」)中雖肯認原住民族 之傳統習慣,然係以專家證人之證言以及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提出之研究報告,引為判決之 依據。但並未於該案中,提出可供參考之判斷標準。而英國牛津大學教授 Carleton Kemp Allen 則提出了六個判斷標準:存在的悠久性、持續性、和平享有、義務性、確定性、一般性。此 六項標準,亦可作為我國法院判斷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否具有法之效力之準則。See ROGER A.SHINER,LEGAL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CES OF LAW 70-7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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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種族差異所形成的規範落差,而非以國家法制強加予少數族群296。受訪者的看 法,正足以反應國家缺少尊重部落傳統的現象:
「那麼當然我們是,是不能置外於國家的整個體系嘛,這個是我們心底,心
底之痛,但是也必須喔,去接受的一個,一個模式啦,很多文化模式跟圖騰,
就是說有分階級,連…服飾也有…就是使用的權利嘛…使用不同的圖騰,不 同的服飾,不同能力這樣…象徵他的地位、身份喔,分配嘛…297。」
「真正要保護台灣原住民…,不是…,嗯…,保護這個所謂的著作財產權,
不是保護…,嗯,嗯…,這些生態…,嗯…,黑熊啊,嗯…,什麼,什麼…,
不是要保護這個,你國民政府你要保護的是民族的思想…,嗯…,那叫做什 麼…,那個我用母語去…,我先用母語去想一下你們可以聽的懂的國語…思 想武裝…298。」
「歌曲是流傳的,法律是知識份子想像的,沒有在部落生活過,是不可能瞭 解部落的生活方式299。」
「那好了…,嗯…,好啦…,不管有多偉大的保護法,你把這個保護法這一 章,這一本,你印了精裝本,漂漂亮亮的,然後拿去給…,嗯…,家鄉的…
世代做雕刻的…,已經雕刻了不少年了…,而且還蠻有知名度的藝術家,你 給他看看…,有嗎…,疑…,我怎麼沒有看過這個東西…呵呵…。我們稱它
叫做刀尖與刀背,那個有一段距離…。所謂的刀尖就是很多設定政策的…,
假原住民,或者是真原住民…,那個是刀尖…是一些高級知識份子,然後在 一個密閉式空間,有個空調,然後他們的便當是一份一百多塊的,然後穿西 裝在那邊指令這些草案…,那麼,這樣的一個草案…,嗯…,姑且說原民台 或是各大新聞會把它報導,但是呢,最後他的…,他那一件作品,也就是那,
那一本書,被做出來的那一本書,離他的刀背太遙遠了,嗯…,然後…離,
離部落的想法,跟實際操作的人的想法太遠…300。」
由上述訪談內容可知,受訪者均有感於部落傳統規範,未能受到國家法制之 尊重。A12 受訪者以「刀尖」及「刀背」的距離,形容法律規定與部落期待的落 差,貼切地描述了「Law in Books」及「Law in Action」的現象。因此,問題的
296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97.
297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298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299 A19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0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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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即在於如何傾聽部落聲音,縮短規範距離,進而具體實現原創條例之立法目 的。
詳言之,原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不論是採取「保護」或「促進」的方法,其共同目的均立基於原 住民族之文化,而文化所涉及的深層意涵在於「他、我的區辨」。亦即,當原住 民族致力於尋找族群之間的文化區辨時,法律規範(原創條例)設計,必須能夠 協助原住民族在法制基礎上,建構民族認同的基礎,重現文化主體性。而原住民 族「文化自治」應該是思考的起點,其具體做法則是傾聽部落之聲音:
「嗯…,我是覺得現代人過現代,現代的方式,但是我覺得原住民有很多同
類的一些傳統…,算是制度啦…,那我覺得是要去維護。但是我們山上也不
會說,硬性規定說,你一定要怎麼樣子,但是有些…,有些事情還是有的…,例如說好了,你部落裡面,我們…,我們常常有一個什麼部落…,部落機制
啊,我們一個禮拜有…,嗯…,有兩天,或一天必需要起來為部落服務…從
以前就這樣了301。」「…先到部落裡面,聽部落的意思,我們需要保護的…,我們需要被保護的
是什麼,對不對?我們希望在怎麼樣的一個那個法制之下,我們可以有我們
的空間…我們也不會被綁死…302。」上開受訪者均肯定部落仍然具有文化傳承的機能,且足以處理原住民族本身 的相關事務,而其處理之準則,則是各個族群之傳統習慣303。但問題在於,如何 將部落機制融入現行法制之內呢?Kymlicka 認為,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的方式,
除了透過法律制度予以保護之外,提供一定的空間(自治區)讓原住民族真正擁 有自己的土地及權利,更屬重要的文化保存方式。因為開放的「國界」容易使得 原住民族社群,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受到其他文化的影響,甚至難以確保原 住民族以文化基礎的生活方式,能夠繼續傳承與維持304。由此可見,原住民族自 治與文化的保存及實踐息息相關。然而,由臺灣原住民族居住之現況觀之,同一 族群分佈不同地區的情形相當普遍,族群自治的實現,必然受到空間區隔的影響,
301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2 A20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3 習慣可說是歷史上最重要的法源,因為習慣通常是法律的最初形式,而且也蘊含了文化的傳 承。例如前述賽德克族之 gaya/waya 以及泰雅族、太魯閣族之 gaya、gaga,均是結合了習慣、
法律與文化之三位一體的規範。See SHINER, supra note 295, at 62-63.
304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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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即表達了一些看法:
「所以人家說…,嗯…,自治區嘛…,你說我們要怎麼自治,好啦…,邵族 他們可以自治他們那個範圍啊,鄒族也可以自治他們…。我們就沒有辦法 啦…。到處都有…。我們南部、東部、中部都有啊,你要叫我們怎麼規範?
就…,我們現在有推動的是…。那個傳統領域啦…,再來就是什麼宗親會啦。
比方說我們金家,我們就有一個姓氏的宗親會,我們就會在那邊,大家互相 的認識,講一些過去老人家的遷移,還是習慣啦,然後就歌謠這樣,啊告訴 小朋友…,我只能簡單這樣做了,不能像排灣、阿美說有那個制度啊,像卑 南…,他們的制度很好,我們布農族就很難305。」
「你看這整個排灣族群這麼大喔…,排灣當然是屏東為主沒錯,喔…,到那 個…,台東也有啊,哪邊也有啊。喔…,以南部來講的話,是最大,很難…,
然後他…,我們的風俗習慣又,又,又有所不同,因為我們南排灣,南排灣
跟北排灣的也是有一些衝突啊。圖案一樣,我們這邊兩隻羽毛就夠了,他們
那個南排灣越多越好,那,那一堆的那種…。就很難處理,你知道嗎…,這 麻煩的…306。」上述訪談內容表達了原住民族自治的兩大主軸:如何劃定「族群邊界」及妥 適「分配權力」,進而使原住民族得以在某特定區域中,透過現代社會控制機制 保護其傳統文化307。換言之,所謂原住民族自治,是指「原住民有權利治理自己,
即有權利決定自己所有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事務,以獲致自主的境界
308。」因此可見,原住民族自治並無固定之範圍、類型,而必須觀察具體之自治 規範,才能正確理解。例如,紐西蘭毛利人對於自治的理解,係以經濟發展、文 化認同以及環境保護為主,並未觸及政治自治。而美國印地安人在保留區內,則 有相當的自治權,其權力內容與州政府相類似。另加拿大政府在過去 30 年來,
透過協議、談判的方式,已成立數個原住民自治政府。而每個自治政府的權力內 容均不相同,原因在於各個自治政府都是與聯邦政府談判之後決定自治範圍309。 例如,居住在魁北克省北部的克里族(Cree Nation),因為魁北克水力電廠開發 工程,成為第一個與加拿大政府簽訂土地自治協議的原住民族,不僅影響該族群
305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6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7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13, 118.
308 施正鋒,「原住民族自治區定位之研究」政策建議書,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頁 5(2008)。
309 關於世界各國原住民自治區發展及相關制度設計之介紹,請參閱施正鋒,同前註,頁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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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經濟發展,也影響了其他加拿大原住民族爭取權利的方式310。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雖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 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但自治之具體內容為何,仍須「另以法律定之」。原民會依原基法之規定,提出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提出之 草案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自治籌備團體成立後,應指定特定鄉(鎮、市、區)
公所統籌辦理自治區籌備事項,各該鄉(鎮、市、區)公所應遴派人員辦理自治 區籌備事項311。」因為自治區設置程序,需要地方自治團體同意,且無統籌分配 款,亦無土地權,批評者形容官方版草案是「沒權、沒錢、沒土地」的原住民族 自治312。可見原住民族自治所涉及的議題甚多,短時間之內似乎難以整合各方意 見,故遲遲無法完成立法313。實難期待藉由原住民族自治之方式,解決智慧創作 專用權權利主體衝突及權利客體認定之爭議。
然而,原創條例既已立法通過,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規範的精神,對於權 利主體之爭議、權利客體之認定,以及傳統文化表達商業化之論辯,均須探尋來 自部落的聲音314。在原住民族自治相關規範尚未立法完成之前,借助「部落會議」
310 鄭川如,「加拿大克里族土地自治協議之簡介與探討」,收錄在施正鋒、謝若蘭編,「加拿大原
310 鄭川如,「加拿大克里族土地自治協議之簡介與探討」,收錄在施正鋒、謝若蘭編,「加拿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