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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非營利的文化推廣

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是先於現行法制而存在,主流社會早已習慣「無 償使用」。但在原創條例施行後,必須合於該條例第 16 條「合理使用132」之要件,

始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133。而在原創條例的規範之下,非營利的文化推 廣與智慧創作的合理使用之間的關連,受訪者之意見,應可作為法律解釋之參 考。

首先,受訪者對於非營利之文化交流或推廣,均抱持樂見其成的態度:

「那我們新的年輕人…,既然說要讓外面的人知道我們在唱什麼,所以這兩 個結合的時候,訓練的時候是老人家來負責。那出去行銷就是我們年輕人,

除了唱之外,我們還會介紹,然後這些行政作業都我們來做,那老人家就是 帶出去,他們就高興了,然後回來的時候有一點點工資,最主要帶他們去看 一看啦…,然後唱,唱…,接觸外面不一樣的世界,然後表現一下我們原住

民的文化,他們就…,他們就很高興了

134。」

「因為我們一輩子都沒有那個設備,不會有那個設備…。啊我們很…,老人

130 CONRAD WILLIAM WATSON,MULTICULTURALISM 68 (2000).

131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03-05.

132 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意義、理論基礎等議題之討論,請參見蔡惠如,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價值創 新與未來展望,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51-65(2006)

133 原創條例第 16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 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三、為其他 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134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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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說很…,哎…,上電視…,可以上電視…。很高興…。很高興,就不去追 究這些,我們…,我也想…,工作也忙啊,我就…,啊…,好啦…,下一次 不認識你…。所以就不是…,不是說為了那個賺錢營利的目的嘛135

。」

「以創作者來講,我們不希望就是被綁得太,太…太,太死…。這樣會限制

就是…。我覺得有人要去推廣就很好,這樣文化才會發揚,才會光大。啊你 一直限制它,它反而…,人家就卻步的話,怎麼會去發揚

136

?」

「我們自己是覺得…,如果是站在推廣的角度的話,我們是歡迎你們來聽,

來看…,或是你甚至幫我們宣傳,都沒有關係,應該不會…,不會有所限制

137。」

此外,基於文化推廣的立場出發,專用權的永久保護,是否會導致文化創新 資源枯竭,亦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法條規定的是永久保護,我覺得這個,這個…,這個還是, 還是應該要

斟酌啦。嗯…,太久了…。這個…,這樣以後喔,比如說他的,他死後五十

年,如果說他是作品的話,他是作,作品的話,那他死後五十年,是不是大 家也都很自由的去做這個東西?如果說人家覺得好的話,去做這個東西,那 不是也是做一種推展的…,嗯…,推展文化的一,一種嘛。不能太…,不能

永久保護那樣子,但它還是要,要有一個時間性啦

138

。」

「但是,你如果說就一個創作者角度,我們覺得不要那麼多的限制,因為會,

會影響到創作的一個發展。啊除非限制…,我覺得應該限制的就是說,他把

它拿去做一個大量商業性的使用,而影響到原來部落的那個權利。啊你如果

說只是取其中元素做創作,我覺得倒還好139。」

受訪者雖然同意非營利的文化推廣,有助於促進文化流通,但亦表示在推廣 的過程,如果無法遵守誠信,甚至推廣者因而獲利,即會導致雙方互信不在:

「我們以歌謠來說,喔…,以歌謠來說的話,我們在很早期的時候,有一些

音樂學者,他到我們山上來…,那個算是打擾喔,以我來說是打擾,因為我…,

因為我也在做調查…。像老人家都跟我講,那個,那個人家都經常去啊,經

135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36 A15 受訪者訪談資料。

137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

138 A4 受訪者訪談資料。

139 A15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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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去這樣,啊他們也都知道啦…。也都知道說你來要拿我們東西…。最後結 果是…,嗯…,跟他講說,我這個成果,我不管你研究什麼…。我這個成果…,

我們會給你們,最後結果都不了了之啊,什麼也沒有140

。」

「所以…,所以我們學者自己搞壞了,自己搞壞了我們這個…,這個我們原…,

原來應該是對人家的承諾…,對人家的承諾說,你既然來了,你也花了我的

時間,我也願意,…,他願意,願意的意思就是說我希望把我…,把我的,

所知道的…。告訴你的…,喔…,讓你去做記錄,而且你實實在在的去做…。

然後你要回饋,回饋給我們。結果什麼都沒有,幾乎是沒有了…141

。」

由上述訪談內容可以得知,受訪者普遍認為,「非營利之文化推廣」應屬「合 理使用」的範疇。然而,原創條例第 16 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是否合宜?

學者間有不同的看法。反對意見認為:因為原創條例賦予原住民族特殊權利,此 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是以導正「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為判斷標準 的情形完全不同142。將合理使用制度套用到原創條例,顯然是「違憲的錯誤規範 設計143」。但也有學者站在文化應當不斷交流互動的觀點,認為在保護文化的領 域中,應該擴大適用合理使用的概念,這樣才能促進智慧財產權、原住民族傳統 智慧創作等文化表達,持續與整個社會的對話。避免因為法律的保護,造成不同 文化之間的隔絕144。亦有人類學者認為:「接近原住民文化,就像米飯與水一樣,

為日常生活所需,同時也是台灣民主社會公民必需具備的基本素養145。」而將原 住民文化理解為「公共領域」的文化素材,顯已超越了合理使用的概念。

學者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能否納入合理使用制度,雖有不同意見。但從本 論文實證訪談內容可以發現,原住民文化工作者並不反對居於「非營利的文化推 廣」而接近、使用原住民族文化表達。其理由在於原住民族樂於進行「文化交流」,

以及原住民族分享的天性(此部份另於本節第五項中論述)。因此,雖有學者反 對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合理使用,但從訪談內容所得之結論,原創條例上開「合理

140 A4 受訪者訪談資料。

141 A4 受訪者訪談資料。

142 依據市場失靈的理論,解釋為何著作權法必須保留合理使用原則之論述,請參見 Wendy J.

Gordon,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A Structur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Betamax Case and its Predecessors,82COLUM.L.REV. 1600 (1982).

143 黃居正,「傳統智慧創作與特殊權利──評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台灣原住 民族研究季刊,第 3 卷第 4 期,頁 29-31(2010)。

144 Doris Estelle Long, supra note 92, at 317.

145 劉璧榛,前揭註 7,頁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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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規定,應屬符合原住民族「法律感情」的制度設計。